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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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破產清算或強制清算程序中,債權申報是債權人參與財產分配、實現權益的基礎環節。
那么,債權人申報債權后還能再起訴嗎?對債權核定有異議如何救濟?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廖某生訴福建某漆業有限公司、莊某忠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明確:
公司進入強制清算后,債權人應依法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清算組未對其債權進行核定前,債權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焦點為,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債權人在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后,是否仍有權以該債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該規定是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關于清算組對債權人清算通知和公告的局限性的補充規定,最大程度上對已知債權人和未知債權人的權益作出保護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如清算組對其債權進行核定確認,則該債權無需導入訴訟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后,就強制清算公司的權利義務產生爭議的,應當向受理強制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參加訴訟活動。受理強制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審理法院。”
該紀要確定了向受理強制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基本原則,并對相關管轄權問題作出指引。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規定關于管轄權的安排,仍應以《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的債權申報為前提,不能理解為排除債權申報前置程序的安排。
因此在實踐中,發現債權人利用信息差等規避上述管轄權的情況,受理法院應決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二條規定,“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廖某生已向福建某漆業有限公司清算組申報債權,現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應駁回起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公司強制清算前,已存在部分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30條規定,對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前已經開始,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時尚未審結的有關被強制清算公司的民事訴訟,由原受理法院繼續審理,但應依法將原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清算組負責人。
周軍律師提醒,公司進入強制清算后,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清算組未對其債權進行核定前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清算組重不予重新核定或對核定結果仍有異議的,才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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