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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2026年到了,先祝所有的朋友們在新的一年里萬事如意。
關注這個賬號的朋友,經常要忍受LSP針對社會法治現象的個人見解和對一些社會問題的非主流觀點,讓您受累了。
有的朋友在留言中稱,為什么總是表達不滿?為什么不正面陽光?為什么不贊美頌揚?
這里回復一下,并不是LSP看不到社會的正面,也不是不去擁抱陽光,而是我認為對于值得歌頌的事物,已經有太多人去贊美和表揚了,再多我一個,一來沒有必要,二來我也不擅長,所以默默地在心里點個贊就可以了。而那些基于個人的法律專業訓練而感到需要評論的法律問題,或者由于多年的三觀塑造而認為需要改進的地方,我認為更值得提出來供大家參考。
2021年,易中天說過:“現狀不可描述,未來無法預測,一切皆有可能。”
能夠生活在這樣一個百年大變局中,何其幸哉。
我相信在有生之年,一定能看到中國人民得到真正的幸福。
還是聊聊法律問題吧。
最近看到這樣一起案件,
2022年9月,北京朝陽區暢頤園小區發生投毒事件。
張某華(65歲)因不滿小區犬只在其電動三輪車上撒尿或劃損車輛,使用含氟乙酸鹽(劇毒違禁物質,常用于鼠藥,幾毫克即可致命)的滅鼠藥浸泡雞脖子碎肉,投放于小區公共區域(如快遞柜附近、草坪等),導致11只寵物犬中毒(9只死亡、2只搶救存活),另有2只流浪貓死亡。
2025年12月11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張某華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當庭表示上訴,后未上訴(截至2025年12月底,判決已生效)。
雖然LSP是贊成禁止虐待動物,并對針對動物的傷害行為立法懲處,但對這起案件的處理不能認同。
法院判決被告人構成的罪名是投放危險物質罪,觸犯的是《刑法》第114條、第115條,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質,危害公共安全。
所謂公共安全,是指這種毒害行為已經威脅到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
由于公共安全的特殊性,所有這條罪名未危險犯,處理相當重,無需實際造成人員傷亡,只要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成立,對于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張某華被判四年,就是在這一量刑區間認罪認罰而酌情判決。
LSP并不認可這種裁判思路。
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核心認定,是認為投毒發生在小區公共區域,屬于人員密集、兒童活動頻繁的區域,而毒物為劇毒氟乙酸鹽,即便當事人在主觀上針對犬只,但客觀上可能被兒童誤食、居民接觸等,危及不特定多數人安全。
法院必然認定,被告的心態屬于對這種可能的對公共安全的危險持放任態度,構成間接故意。
那么,難道張某華投放在 快遞柜附近、草坪 的經過滅鼠藥浸泡的雞脖子碎肉,真的具有被小區居民食用的可能性嗎?
這一點,我是感到很懷疑的。
這一罪名由于其嚴重性,所以對其適用相當謹慎,必然要考慮造成危害的實際可能性,以及罪刑相適應問題。
從這起案件來看,投毒行為都造成11只寵物犬中毒(9只死亡、2只搶救存活)和另有2只流浪貓死亡的后果了,那證明投放時間已經比較長了,都沒有任何居民中毒的結果,從側面也說明了這些類似廚余的東西被居民誤食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
真正的愛護動物,應該考慮設立或者修訂相應的保護性法律,而不是為了處理而處理,去套用一些似是而非的條款進行判決。
那么,如果當事人惡意將巧克力、葡萄干等食品,或者布洛芬、對乙酰氨基酚、那普洛先錠之類的普通藥物浸泡雞脖子碎肉,投放于小區公共區域,造成同樣甚至更嚴重的寵物受到傷害的后果,難道就反而無法可依對其處置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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