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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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債權執行階段,很多債權人會遇到這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多個連帶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其中部分債務人下落不明或難以聯系,只能向其中一人主張權利的情形。
那么,向連帶債務人中一人主張權利,執行時效中斷及與其他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尹某梅與陳某東執行復議案》中明確:
多個被執行人為連帶債務人時,申請執行人在申請恢復執行期間內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主張權利,產生的執行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及于其他連帶債務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該案恢復執行后是否應當對尹某梅繼續執行。
其一,持續主張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構成執行時效中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本案中,陳某東申請強制執行后,與楊某春、尹某梅于2017年5月23日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是2018年1月1日。故陳某東申請恢復執行期間應從該日開始計算。在被執行人未履行和解除協議的情況下,陳某東一直向楊某春催收款項,陳某東向楊某春主張權利、要求履行義務的行為,導致了執行時效的中斷。陳某東于2023年10月27日向黔江區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執行時效期間因執行時效中斷而重新計算。因此,陳某東申請恢復執行的期間符合法律規定。
其二,關于連帶債務人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因此,對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申請執行時效中斷的事由,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申請執行時效中斷的效力。
本案中,楊某春和尹某梅系互負連帶責任的共同債務人,陳某東向楊某春主張權利導致執行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另一連帶債務人尹某梅。對此,該案恢復執行后繼續執行尹某梅并無不當。
周軍律師提醒,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一人主張權利,執行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其他連帶債務人。需要注意的是,連帶責任擔保人在訴訟期間是否適用該規定,司法實踐中有爭議。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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