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老人想與亡女合葬被要求本人簽字,法院:此舉違背公序良俗)
“我就想將來和女兒葬在一起,這有什么錯?”近日,因偏癱行動不便的張婆婆(化名)沒想到,自己多年前委托親屬代簽的一份合墓合同,如今卻成了她實現心愿的阻礙。
數年前,張女士的獨生女因病去世,沉浸在悲痛中的她無力親自處理后續事宜,便委托親屬與某陵園簽訂了合墓購買合同。對她而言,這份合同不僅是一紙協議,更是將來能與女兒“相聚”的唯一寄托。
然而,當張女士年事漸高、身體不便,想提前辦理合墓使用權確認手續時,陵園方面卻拒絕了她的請求。理由是合同簽字人并非張女士本人,按規定需原經辦人辦理變更手續。因家庭關系發生變故,原經辦人不愿出面辦理變更,盡管張女士出示了當年支付購墓款的銀行轉賬記錄,并反復說明當時委托代簽的背景,但陵園仍堅持“按章辦事”。
多次溝通無果后,張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陵園認為其內部規定明確,因張女士不是合同簽字人故無權主張使用權,辦理變更業務需原經辦人提供相應材料。
法院經審理后指出,張女士當年委托他人代簽合同,系其真實意愿表達,合同合法有效。她作為逝者母親,是合同實質權利人。陵園以其內部規則限制張女士的相關權利,不僅與公序良俗相悖,也違背了該合同旨在實現母女合葬的初衷。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張女士享有該合墓的使用權。判決后,陵園方面表示將主動上門為她辦理相關手續變更。一場因“非本人簽字”引發的糾紛,在法律框架下得以化解。
在實際生活中,“本人親簽”與“請人代簽”是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湖北美宜佳律師事務所律師范曉雪表示,“本人親簽”與“請人代簽”在法律效力上并非絕對相同,其效力取決于代簽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當代簽行為具備合法授權或特定法定情形時,代簽與親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否則,代簽可能無效或效力待定。
代簽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主要包括:首先,存在合法授權,即本人通過授權委托書等形式明確委托他人代簽,且代簽人在授權范圍內以本人名義行事,此時代簽行為視為本人親自簽署,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擔;其次,事后追認,即代簽行為雖無事先授權,但本人事后明確表示認可合同或文件內容,追認使代簽行為自始有效;第三,構成表見代理,即代簽人雖無明示授權,但存在足以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如長期以本人名義處理事務),為保護交易安全,代簽行為可能被認定有效。
代簽可能無效或效力待定的情形包括:若代簽行為既無授權也未獲追認,且不構成表見代理,則屬于無權代理,合同或文件對本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法律后果可能由代簽人自行承擔;此外,若代簽行為超越授權范圍或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情形,即使有授權,相關部分也可能無效。
范曉雪建議,代簽前應簽訂書面授權委托書,明確代理權限、事項及期限,并妥善保存授權證明;同時,相對人應盡合理審查義務,核實代簽人授權文件,避免因疏忽導致交易風險。(極目新聞記者 邱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