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紀實】
2001年9月,一起涉案金額高達1800萬元的貸款詐騙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公訴機關指控,中國明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汝方等4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偽造企業資料等手段,4次從民生銀行中關村支行騙取貸款共計1800萬元。然而,法院最終判決卻將罪名由"貸款詐騙罪"改為"合同詐騙罪"。
這起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既有單位犯罪,又有自然人參與;既符合貸款詐騙的表象,又涉及合同詐騙的實質。法院如何在罪名之間作出抉擇,成為本案的最大看點。
01 一家公司的瘋狂融資術
1997年9月,中國明華有限公司遇到了資金瓶頸。作為公司掌舵人,董事長兼總經理馬汝方深知,沒有資金注入,公司就無法運轉。
但明華公司的實際情況并不樂觀。公司注冊資本有限,旗下子公司規模更小,根本不具備高額貸款的條件。按照正常程序申請貸款,銀行不可能批準。
馬汝方想到了一個辦法——包裝。
他找到財務負責人徐光,明確指示:把子公司硬視兄弟公司和硬視多媒體公司的資料"做大"。徐光心領神會,拿起變造工具開始操作。
原本注冊資金30萬元的硬視兄弟公司,營業執照上的數字變成了330萬元;注冊資金28萬美元的硬視多媒體公司,搖身一變成了128萬美元。兩家公司的財務報表也被全面美化,資產規模擴大了十倍。
就這樣,硬視兄弟公司以借款人身份,硬視多媒體公司作擔保,向民生銀行中關村支行提交了貸款申請。銀行審核人員看到的,是一家注冊資金雄厚、財務狀況良好的企業。
貸款很快批了下來——500萬元。
02 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
嘗到甜頭的馬汝方并未就此收手。兩個月后,他又盯上了新的目標。
這次,馬汝方找到了妹妹馬鳳仙。馬鳳仙當時無業在家,手上正好有兩家企業的營業執照——北京明珠制衣廠和北京今捷易通經貿公司。
馬汝方向馬鳳仙要來這兩家企業的證照,交給徐光繼續"包裝"。明珠制衣廠從注冊資金40萬元變成1000萬元,今捷易通公司從20萬元變成1200萬元。
1997年11月,以明珠制衣廠為借款人、今捷易通公司為擔保人,馬汝方再次從民生銀行中關村支行獲得800萬元貸款,分兩筆到賬。
這800萬元中,650多萬轉入明華公司賬戶,其余150多萬用于償還明華公司的各種債務。
僅僅兩個月后,1998年1月,馬汝方發起了第四次行動。
這次他動用的是華視通廣告公司和燕智忠經貿公司。同樣的手法:華視通公司注冊資金從150萬元變成600萬元,燕智忠公司從50萬元變成1000萬元。法定代表人一欄,馬汝方把自己的名字改成了馬鳳仙。
以華視通公司為借款人、燕智忠公司為擔保,第四筆500萬元貸款到手。
從1997年9月到1998年1月,短短4個月內,馬汝方通過偽造、變造企業證照和財務資料的方式,累計從民生銀行中關村支行騙取貸款1800萬元。
![]()
03 銀行高管成為"內應"
這樣大規模的騙貸行為,為何能在銀行眼皮底下屢屢得手?
調查發現,民生銀行中關村支行副行長趙蘭增在其中扮演了關鍵角色。
作為分管信貸業務的高管,趙蘭增對這4筆貸款逐一簽字批準。盡管貸款資料存在明顯疑點,但趙蘭增未盡審核職責,反而開了綠燈。
更嚴重的是,趙蘭增不僅違規批貸,還利用職務便利挪用資金。
1997年12月,趙蘭增與馬汝方合謀,擅自挪用銀行客戶存款2160萬元給明華公司使用。雖然這筆錢在2000年4月歸還,但性質惡劣。
2000年6月,趙蘭增再次伸手,這次他偽造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挪用銀行貸款3000萬元歸個人使用。案發時,這3000萬元仍未歸還。
04 案發:1800萬貸款無法收回
時間到了2001年。4筆貸款陸續到期,但明華公司沒有按期歸還任何一筆。
民生銀行中關村支行多次催收,馬汝方以各種理由推脫。銀行工作人員在清查貸款資料時,發現了蹊蹺之處:幾家借款企業和擔保企業的資料存在明顯的偽造痕跡。
銀行向公安機關報案。2002年4月,馬汝方、徐光、趙蘭增相繼被捕,馬鳳仙于6月被捕。
經查,這1800萬元貸款中,絕大部分被明華公司用于日常經營和償還債務,并未用于貸款申請書所列的項目。到期后無一歸還。
05 庭審交鋒:貸款詐騙還是合同詐騙?
2002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檢察機關指控:馬汝方、徐光、馬鳳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貸款詐騙罪;趙蘭增作為銀行工作人員違法發放貸款,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趙蘭增還伙同馬汝方挪用資金,構成挪用資金罪。
辯護人提出了不同意見。
馬汝方的辯護人強調:馬汝方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明華公司無法歸還貸款是因為客觀原因,不是主觀故意;馬汝方與趙蘭增在挪用資金方面沒有共謀。
馬鳳仙的辯護人則稱:馬鳳仙只是提供了營業執照,并未參與貸款過程,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徐光的辯護人承認基本事實,但請求從輕處罰,稱徐光是從犯且有立功表現。
![]()
06 法院的關鍵認定:這是單位犯罪
法院審理后作出了一個關鍵認定:馬汝方、徐光的行為屬于單位犯罪,而非個人犯罪。
理由有三點:
第一,馬汝方作為明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其行為是在履行職務,代表單位意志;第二,騙取的貸款主要用于明華公司經營,是為單位謀取利益;第三,徐光作為財務負責人,按照馬汝方指示實施行為,也是職務行為。
這個認定至關重要,因為它直接決定了罪名的適用。
根據最高法院2001年的規定,單位不能成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如果單位實施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而應當看是否符合其他罪名。
經審查,法院認定:明華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貸款,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07 罪名之變:從貸款詐騙到合同詐騙
法院最終判決:馬汝方、徐光、馬鳳仙犯合同詐騙罪,而非貸款詐騙罪。
馬汝方作為明華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
馬鳳仙以個人身份參與犯罪,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罰金8萬元。
徐光作為明華公司直接責任人員,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金5萬元。
趙蘭增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罰金20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罰金20萬元。
一審宣判后,馬汝方、徐光、馬鳳仙均不服,提起上訴。
08 二審維持:單位與個人共同犯罪的處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特別指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既有單位犯罪,又有自然人參與。明華公司構成合同詐騙罪,馬鳳仙作為自然人參與其中,理論上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但根據共同犯罪的處理原則,應當以主犯的罪名為準。
明華公司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導作用,屬于主犯。既然明華公司只能構成合同詐騙罪,那么其他參與人也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
這一判決原則后來成為司法實踐的重要參考。
09 警示:變造資料騙貸的代價
本案判決生效后,1800萬元貸款及利息被全部追繳。
這起案件暴露出多個問題:
企業方面,為獲取貸款不擇手段,偽造、變造企業證照和財務資料,最終害人害己;銀行方面,內部管理存在漏洞,審核不嚴,個別高管甚至知法犯法,成為騙貸的幫兇。
更深層的問題是:在企業融資難的背景下,一些企業鋌而走險,以為騙到貸款就能渡過難關,殊不知這是飲鴆止渴。貸款到期無法歸還,不僅企業破產,相關責任人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主犯馬汝方被判無期徒刑,其妹馬鳳仙被判12年,財務負責人徐光被判10年。三人的人生軌跡,因為這1800萬元貸款徹底改變。
10 法律啟示:單位犯罪的罪名適用
本案最大的法律價值,在于明確了單位與自然人共同實施貸款詐騙行為時的罪名適用規則。
根據刑法規定,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如果單位實施了詐騙銀行貸款的行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看是否符合合同詐騙罪等其他罪名的構成要件。
當單位與自然人共同實施貸款詐騙行為時,如果單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當以單位所構成的罪名,即合同詐騙罪,追究所有參與人的刑事責任。
這一規則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避免了因罪名適用不當導致的量刑失衡。
對于企業和金融機構而言,本案的警示意義更為深遠。企業融資應當走正規渠道,提供真實資料,誠信為本;金融機構應當嚴格審核,規范管理,防范風險。任何僥幸心理和違規操作,都可能付出沉重代價。
【素材來源】
本文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馬汝方等貸款詐騙、違法發放貸款、挪用資金案(刑事審判參考第305號)相關判決書及司法文書整理。案件基本事實、判決結果均以法院認定為準,部分細節根據公開資料還原。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文中部分人名為化名。圖文無關,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