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 “三資”)是保障農民權益、支撐鄉村振興的 “錢袋子” 與 “壓艙石”。然而,在 “三資” 發包管理實踐中,部分基層干部無視制度規范與法律紅線,通過低價發包、暗箱操作、優親厚友等方式侵害集體利益,引發群眾強烈不滿。本文結合近期各地查處的典型案例,從法律視角剖析違規行為本質,深挖問題根源,并提出規范路徑,為基層 “三資” 管理提供普法參考。
一
典型案例:四類違規行為的具象呈現
01
權力尋租型:利益輸送致集體資產流失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鄱陽村系列案堪稱 “三資” 發包領域腐敗的典型樣本。該村黨委原書記周某權在集體土地合作開發、工業園區租賃等項目中,先是通過 “使絆子” 暗示企業 “表示表示”,后在遴選合作方時排擠潛在投標人,甚至以不配合后續開發相要挾,要求企業將股權轉讓給指定方,先后收受巨額好處費。無獨有偶,江蘇省揚中市某村村委會原主任朱某收受承租人財物后,在集體廠房出租的租金定價、租期設定上給予特殊照顧,直接造成集體收入流失。此類行為中,基層干部將公共權力異化為個人謀利工具,形成 “干部尋租、企業行賄、集體受損” 的惡性循環。
02
程序空轉型:民主決策淪為 “走過場”
程序合規是 “三資” 發包的法定前提,但多地案例暴露出程序缺失的嚴重問題。遼寧省鐵嶺市昌圖縣付家鎮唐家圍子村原黨支部書記馬萬友,在 2005 年和 2016 年未經村 “兩委” 會、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擅自將 20 畝集體土地及林地低價發包;該村文書劉海霞則以其子名義,私自定價承包 7 畝集體林地,兩項行為共造成集體收入減少 8 萬余元。朝陽市北票市東官營鎮土洞子村黨支部書記高向春更是連續兩次在未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情況下,擅自決定 6 棟集體農業大棚的承包事宜。民主決策程序的 “虛置化”,使得集體資產處置淪為個別干部的 “一言堂”。
03
監管缺位型:失職失責釀資產損失
基層干部的監管責任缺失,同樣會導致集體 “三資” 面臨重大風險。黑龍江省饒河縣某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未按合同約定收取集體木耳大棚租金,另一村文書則將上級撥付設備未入賬即違規租借給他人,兩項失職行為均造成集體利益受損,相關責任人已被嚴肅處理。營口市老邊區柳樹鎮東崗子村黨支部書記孫福鑫對集體所有的榨油坊監管不力,導致價值約 50 萬元的原材料全部損失,其本人因監管失職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此類案例印證,“重發包、輕監管” 的粗放模式,實為集體資產流失的重要誘因。
04
優親厚友型:公私不分破壞分配公平
部分基層干部利用職權為親屬謀取特殊待遇,嚴重破壞集體利益分配公平。青岡縣連豐鄉三排四村原黨總支部書記楊興旺,在未履行任何發包程序的情況下,私自將 70 畝集體機動地以低價提前續包給其父親,承包期長達 3 年。撫順市清原滿族自治縣敖家堡鄉于家堡村原村監會主任高延濤與后組原組長高忠生串通,通過向部分村民發放 “好處費”、制作虛假招標書等方式,試圖以低價承包集體采伐跡地,最終因村民舉報未能得逞,但二人仍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被責令辭職。這種 “近水樓臺先得月” 的行為,直接侵蝕了村民的集體認同感。
二
法律定性:違規行為的責任邊界與后果
上述案例中的行為雖表現形式各異,但均已觸碰法律紅線與紀律底線,其責任性質可從行政、民事、刑事三個層面明確界定:
01
行政與紀律責任:最常見的追責形式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基層干部在 “三資” 發包中存在的程序違規、監管失職、優親厚友等行為,即便未構成犯罪,也需承擔相應紀律責任。如佛山鄱陽村經聯社原監事長簡某漢因參與利益輸送,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并被判處刑罰;青岡縣新村鄉三排九村黨總支部書記劉峰因違規長期發包機動地,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實踐中,此類行為往往伴隨 “一案雙查”,不僅追責直接責任人,還會倒查監管部門的失職責任,如佛山鄱陽村案中,街道農業農村辦相關監管人員因履職不到位被一并處分。
02
民事責任:需返還違規所得并賠償損失
從民事法律視角看,違規發包行為可能導致合同效力瑕疵。《民法典》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基層干部未經民主程序擅自發包集體資產,或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承包合同,村民集體經濟組織可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要求承包人返還資產并補交合理費用。如饒河縣對違規出租的集體設備,已責令收回并追繳租金損失;佛山市三水區通過規范流程重新發包零散魚塘后,租金總額增長近 25%,間接挽回了此前程序瑕疵造成的損失。
03
刑事責任:情節嚴重者面臨刑事追責
當違規行為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時,相關責任人將面臨牢獄之災。遼寧遼陽縣首山鎮孔姓臺社區原黨支部書記曹軍挪用集體資金 8730 萬元、侵占集體資金 8280 萬元,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青岡縣柞崗鎮黎明村原黨總支部書記王興河侵占 30 畝集體機動地,涉案承包費 10.56 萬元,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開除黨籍并移送司法。此外,佛山周某權、廣東三水劉某揚等干部因收受好處費數額巨大,均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最高刑期達 10 年 6 個月。這表明,“蠅貪”“碩鼠” 無論涉案金額大小,只要觸犯刑法,必受嚴懲。
三
根源剖析:違規行為滋生的多重誘因
“三資” 發包違規問題頻發,并非單一因素所致,而是制度、監管、觀念等多重矛盾交織的結果:
01
制度短板:標準缺失與流程模糊
部分地區未建立 “三資” 發包的統一標準,為違規操作留下空間。如上海市嘉定區此前因集體土地和物業出租價格缺少基準,導致低價發包問題突出,后通過出臺價格指導意見才逐步規范。同時,民主決策程序的細化程度不足,使得 “村民代表會議”“村兩委討論” 等要求淪為抽象概念,遼寧馬萬友、高向春等案例均暴露出程序執行的 “彈性空間” 過大。
02
監管薄弱:“內外監督” 雙重失效
內部監督上,村監會等機構往往受制于村 “兩委”,難以發揮制衡作用,撫順高延濤案中 “監守自盜” 的現象并非個例。外部監督上,鄉鎮農業農村部門因人力有限,對村級 “三資” 的日常核查難以全覆蓋,佛山紀檢監察機關調研發現,基層 “薄弱監管力量難以承載逾千億元集體經濟規模” 的矛盾十分突出。此外,財務公開不及時、不透明,也導致村民難以有效行使監督權,河南新密市曾查處村民小組組長私吞租金案,根源就在于賬目管理混亂、村民無法知情。
03
觀念偏差:權力認知與法治意識錯位
部分基層干部將 “村官” 權力視為個人私權,存在 “集體資產我說了算” 的錯誤認知。佛山周某權在懺悔中承認,其將集體土地開發權當作 “交換籌碼”,完全無視集體所有權本質。同時,法治教育的缺位導致干部對行為后果認識不足,遼寧丹東于巧年通過虛構工程套取集體資金時,誤以為 “用于村級支出就不算違紀”,最終仍受到嚴肅處分,這種 “善意違規” 的誤區具有一定普遍性。
四
規范路徑:以案促治筑牢 “三資” 保護網
化解 “三資” 發包管理亂象,需堅持 “查處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 的思路,從制度完善、技術賦能、監督強化三個維度構建長效機制:
01
健全制度體系,扎緊 “流程籠子”
各地實踐表明,明確標準、規范程序是遏制違規的基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推動建立 “定底價、定年限、定程序、定約束條款” 的 “四定” 機制,配套完善 29 項管理制度,有效減少發包隨意性。同時,需細化民主決策流程,明確 “村民代表會議到會人數”“表決方式”“公示期限” 等具體要求,確保程序正義可量化、可核查。此外,應建立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機制,對租金收繳、資產維護等環節明確責任主體,避免營口孫福鑫案中 “發包后無人監管” 的問題重演。
02
強化數字賦能,打破 “信息壁壘”
信息化手段是破解監督難題的有效抓手。浙江省義烏市建立 “村級項目招標公信平臺”,要求所有村級資產招標項目全程掛網、留痕可查,從源頭杜絕 “暗箱操作”。湖南省湘潭市建成市縣鄉村四級聯動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體系,實現 “三資” 交易 “應進必進”、數據實時更新。河南新密市則將村組 “三資” 數據納入 “農經信息一體化平臺”,確保租金收入入賬、使用全程可追溯,目前 80% 以上有收支業務的村民小組已實現平臺記賬。數字技術的應用,讓集體 “三資” 在陽光下運行。
03
構建監督閉環,形成 “震懾合力”
監督效能的提升需打通 “內外監督” 通道。內部應強化村監會的獨立性,由鄉鎮農業農村部門直接指導其開展工作,確保 “監督者不受制于被監督者”。外部需建立 “紀檢監察 + 農業農村 + 審計” 聯動機制,如揚中市紀委監委會同農業農村局開展專項調研,全面起底集體資產租賃合同,問責 37 名黨員干部;佛山市紀檢監察機關針對案件暴露的問題制發 80 余份紀檢監察建議書,推動職能部門整改漏洞。同時,應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如饒河縣通過村民訪談、線索梳理等方式排查問題,實現 “群眾監督與專業監督” 同頻共振。
農村集體 “三資” 是農民群眾的共同財富,其發包管理的規范程度直接關系鄉村振興的成色。從佛山周某權案的 “權力尋租” 到遼寧曹軍案的 “巨額侵占”,這些典型案例以沉痛教訓警示我們:“三資” 管理無小事,每一次程序缺失、每一次監管松懈、每一次以權謀私,都可能侵蝕群眾利益、動搖基層根基。唯有以制度定規矩、以技術強監督、以法治明底線,才能守好集體 “錢袋子”,讓 “三資” 真正成為滋養鄉村發展的 “活水源泉”。
?來源:法治宜城 萬事通達新媒體中心整理發布
原標題:以案釋法:農村集體 “三資” 發包違規典型案例的法律剖析與風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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