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2021年6月14日,時年38歲的教師沈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被山東省沂水縣公安局當場查獲。
經檢驗,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6.9mg/100ml。
6月19日,沂水縣公安局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沈某某立案偵查,并于當日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經偵查、起訴,沂水縣人民法院于11月10日開庭審理了沈某某危險駕駛案。
2
這樣的危險駕駛案件在刑事審判中占到三成左右,但因為沈某是事業編制,一旦實刑,將開除教職。偏偏這樣的酒精含量,幾乎沒有緩刑可能。
當然,有個辦法,那就是有立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立功分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一般立功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活動、檢舉他人犯罪行為、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等,重大立功則涉及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等。具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重大立功表現可免除處罰。
重大立功當然不容易,涉及檢舉揭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或在全國/省級范圍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線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對國家社會有重大貢獻等。
那只有一般立功了。
3
這事,只能找律師才行。
沈某某為減輕危險駕駛罪責,出資2萬元讓律師劉某某幫忙尋找立功線索。
于是,沈某某就有了立功線索:于2021年11月17日舉報秦某某在某超市內扒竊張某某手機(價值3000余元)一部。
11月17日,等待法院宣判期間,沈某某向沂水縣人民法院提交了由公安機關提供的相關立功證明材料,證明沂水縣公安局已對秦某某涉嫌盜竊案立案偵查。
4
11月19日,沂水縣人民法院將沈某某提交立功證明材料的情況通報沂水縣人民檢察院,聽取檢察機關對沈某某是否構成立功情節的意見。
沂水縣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調取了秦某某涉嫌盜竊案相關證據材料。經審查現場視頻,發現秦某某竊取手機后并未迅速逃離,而是在現場停留,直至沈某某及周圍群眾將其抓獲,且在沈某某電話報警、等待公安機關抵達現場過程中無掙扎、逃跑跡象;被害人張某某手摸口袋發現手機丟失后未及時尋找,反而向秦某某擺手示意其離開,疑似相互認識。二人反應均明顯異于一般盜竊案當事人。據此,沂水縣人民檢察院認為秦某某實施盜竊犯罪的真實性存疑,進而沈某某舉報立功的真實性也存在較大疑問。
5
經審查監控視頻,發現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被害人張某某曾于盜竊案發前在超市附近會面;經審查通話記錄,發現案發前后,二人曾與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劉某某頻繁通話。
圍繞上述疑點,公安機關有針對性地對秦某某、張某某二人進行了進一步的訊問、詢問。二人最終承認,該盜竊案系在律師劉某某指使下共同偽造,秦某某事后從劉某某處收取好處費五千元。
6
沈某某最終承認該盜竊案線索系其從劉某某處購買獲得,以實現其減輕危險駕駛罪刑罰的目的。
2021年12月7日,沂水縣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意見,對沈某某舉報秦某某盜竊案的立功情節未予認定,以沈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2022年7月19日,沂水縣人民法院以劉某某、秦某某、張某某等人分別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拘役不等刑罰。
就這樣,為了2萬元,律師炮制了一起“假立功”案件。
引自沈某某危險駕駛偵查監督案(檢例第242號)
2026年1月3日星期六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