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何帆律師成功代理一起心源性猝死引發的重大疾病保險拒賠糾紛案件。許某心源性猝死,其生前購買有重疾險,保險公司以“未達賠付條件”為借口,不給予重疾保險金,而何帆律師,憑借對保險合同條款的深入解讀以及自身過硬的法律專業能力,全力促成案子調解,最終為四位當事人成功爭取到27萬保險金,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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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14年2月,被保險人許某(化名)以本人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向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某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險A款”,保險單號碼為8611002XXXXXX。該保險合同約定:交費期間20年,年保費6000元,保險期間至75歲。
投保后,許某按約履行繳費義務。2020年12月起,許某因胸部不適多次前往醫院檢查,先后被初步診斷為“冠心病?”,經超聲檢測提示二尖瓣EA倒置、左室舒張功能減低等癥狀,并于2022年10月在醫院行冠狀動脈介入手術,出院診斷明確為“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等疾病,術后長期服用相關治療藥物。2024年6月,許某因胸悶不適,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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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某身故后,其法定繼承人四位當事人向保險公司申請重大疾病保險金理賠。2024年7月,保險公司出具《理賠決定通知書》,以“現有資料未達到《某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險A款》條款約定的重大疾病保險金賠付條件”為由,作出不予賠付的決定。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四位當事人委托何帆律師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
保險公司認為,根據案涉保險合同條款約定,被保險人許某的死亡相關資料未滿足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保險金賠付標準,因此拒絕承擔保險賠付責任,不予支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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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帆律師核心代理觀點
接受委托后,何帆律師立即對案件細節展開全面梳理,深入研習保險合同條款、醫療記錄及理賠材料,提出核心代理觀點:
其一,被保險人許某的患病及死亡情況與保險合同約定的“急性心肌梗塞”具有直接關聯性。許某自2020年起便有心臟方面的不適癥狀,經醫院診斷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不穩定型心絞痛等病癥,還做了冠狀動脈介入手術,術后一直服藥治療,最終因心源性猝死離世,其病情發展過程以及死亡原因與保險合同中所說的“重大疾病”范疇是切實相關聯的,保險公司以“未達到賠付條件”為由進行拒賠并沒有充足的事實依據。
其二,保險公司的拒賠行為違背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許某投保后持續履行繳費義務近十年,保險合同已合法生效,其患病及死亡均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且無證據證明許某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保險公司收了多年保費,卻拿模棱兩可的“不滿足賠付條件”當借口來拒賠,這明擺著就是侵害了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跟保險法的立法本意可是完全不相符。
案件結果
在法院從中協調下,何帆律師積極跟保險公司溝通商量,清晰講清案件實際情況以及法律依據,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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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成功調解之后,不僅幫助當事人挽回了經濟損失,還體現出法律對保險合同雙方權益的平等維護,何帆律師始終堅守“把當事人利益放在首位”的執業理念,憑借專業的法律素養與踏實的辦案作風,在保險理賠糾紛案件中為當事人搭建維權的橋梁,切實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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