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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含量超標31倍、致癌物苯含量超標10倍……近年來,一些宣稱能代替汽柴油加注使用,以“新能源”“替代能源”等名義銷售的車用燃料屢屢出現。記者近期走訪發現,部分“新能源”燃料加注點,分布在國道兩側、村屯民房附近,吸引往來車輛排隊加注。業內人士介紹,此類“新能源”燃油,多為化工產品調和而成,實際上是“偽新能源”。
所謂“偽新能源”燃料,就是打著“新能源”的旗號銷售,由化工產品調和而成的劣質成品油。因其售價低于正規加油站,受到許多貨車司機青睞。即便一些加注站點被有關部門打擊并停業,但原址上又打出“生物質燃料”等旗號,重新經營起來。由此可見,“偽新能源”燃料違規銷售已成“頑疾”,不僅機動車使用后會污染空氣質量、損害人體健康,還給消防安全、公共安全帶來嚴重威脅。
對此,今年1月下發的《關于推動成品油流通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嚴禁以“新能源”“替代能源”等名義銷售以汽油或者柴油為主要成分、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車用燃料,嚴肅查處油品質量不達標、非法調和成品油、將非標油品作為發動機燃料銷售給成品油零售商或者發動機燃料使用方等行為。經嚴肅查處相關違規行為取得一定成效,但不法商家頻換“馬甲”,繼續兜售劣質燃料。
除了受到利益驅使外,一些經營者穿上“合法外衣”,“證照齊全”導致監管執法難以觸及根本,也是一個原因。比如有企業辦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將此視為自己的“護身符”;而未辦理危化證的經營者,則宣稱經營的產品不是成品油,也不屬于危化品。但實際上,相關企業這些辯解都無法逃避違規嫌疑。
首先,正規加油站須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照,而銷售“偽新能源”燃料的加注點,一般不可能同時具備前述證照,卻面向機動車司機銷售,這顯然是違規銷售。如果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查處,這類“黑加油”點難逃法律制裁。所以,地方監管部門對“偽新能源”燃料違法銷售,不應該束手無策,要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打擊。
其次,“偽新能源”燃料多屬于劣質成品油,應嚴格以相關標準和法律查處。譬如,有的“新能源”燃料,相較《車用汽油》(GB 17930—2016)92號車用汽油(VIB)標準,氧含量、甲醇含量分別超標1.47倍、31倍,這明顯是劣質產品,可依據《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規定查處。就是說,只要用“偽新能源”燃料給機動車加注,都應該視為成品油依法查處,不應該陷入執法困境。
至于有人認為,我國目前還沒有針對“車用燃料油”制定相應國標,繼而呼吁加快完善相關標準與規范,明確界定其概念和范疇,也值得傾聽。因為只有堵住所有的標準和法律漏洞,才能有效壓縮“偽新能源”燃料的生存空間。但現有標準不健全,并不影響對違規銷售“偽新能源”燃料的查處,主要理由是,“偽新能源”燃料不符合成品油標準,非法加注點沒有經營成品油的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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