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建設的權威統一類案檢索平臺“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面向社會開放。現開設專欄對河南法院被收錄案件予以推介,以期更好推動法律正確統一適用,促進矛盾糾紛訴前化解,助力定分止爭,促推完善社會治理。
王某訴河南某農村商業銀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刪除不良信用記錄法律屬性的認定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訴稱:王某于2014年1月20日與被告河南某農村商業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為案外人劉某某在被告處的貸款提供擔保,借款期限一年,之后原告外出務工。2022年5月,原告因需要融資貸款,被銀行告知征信有問題,原告前往征信中心才知道原告因擔保被納入到人行征信中心。從原告簽訂合同到現在,被告沒有聯系過原告,也未告知原告的擔保信息被上報至征信中心。請求法院判令:原告的保證責任已免除;被告消除原告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不良信用記錄,恢復原告的名譽;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50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河南某農村商業銀行辯稱:原告王某擔保時故意提供假手機號碼,致使被告無法聯系原告催要貸款。2011年11月4日借款人還款8000元本金。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如借款逾期,不良信息將被上報至金融信用信息數據庫,由此產生的不便和損失等法律后果由保證人承擔。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劉某某在被告河南某農村商業銀行處貸款100000元,借款期限1年。當日,由原告王某和李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合同編號:某農信保字2014第010號),保證期間兩年。貸款借出后逾期未還款,被告將原告王某擔保此筆貸款未還的信息上報至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并被記錄。在案涉借款的保證期間內,無證據證明被告向原告王某主張過保證責任。
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8日作出(2022)豫1727民初2523號民事判決:一、原告王某、被告河南某農村商業銀行于2014年1月20日簽訂的保證合同(合同編號:某農信保字2014第010號)中,原告王某的保證責任免除。二、被告河南某農村商業銀行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負責刪除原告王某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因擔保行為(合同編號:某農信保字2014第010號)導致的不良信用記錄。三、駁回原告王某其余訴訟請求。宣判后,河南某農村商業銀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豫17民終310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河南某農村商業銀行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2023)豫民申2198號民事裁定:駁回河南某農村商業銀行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證合同成立有效,在兩年的保證期間內,被告應向原告主張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原告王某的保證期間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19日止,被告在上述保證期間內未向原告主張過保證責任,兩年保證期間屆滿后,原告王某的保證責任免除。原告請求確認其保證責任已免除,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原告王某保證責任終止于保證期間屆滿即2017年1月19日,根據上述規定,原告王某的個人不良信息記錄應于2017年1月20日起存續5年,5年期滿即2022年1月20日之后應予以刪除。現原告王某因案涉擔保行為導致的不良信息記錄在法定的期限屆滿后未予刪除,給原告王某帶來影響和不便,侵害了原告王某的合法權益。《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上述規定,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作為信息提供者的被告消除個人征信系統中的不良記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為原告消除其在個人征信系統中的不良信息記錄即為恢復名譽,法院判定被告刪除不良信息記錄后,對其恢復名譽的訴請不再支持 。原告王某因未履行擔保責任,其不良信息被報送并記錄在個人征信系統中是其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的證據及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1. 由于不良信用記錄司法化具有從屬性的特征,其啟動程序也相應具有從屬性,也應遵循給付之訴中法律確立的基本規則。但是并不是給付之訴都可以附帶提起信用瑕疵確認之訴,啟動不良信用記錄司法化需要自身特有的條件。過錯責任是啟動不良信用記錄司法化的先決條件,若利害關系人的損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商業風險等不可歸責的原因導致的,則不能啟動不良信用記錄司法化程序。也就是說,只有在過錯責任的條件下才能啟動不良信用記錄司法化程序,而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不應適用不良信用記錄司法化程序。過錯推定本質上仍然是過錯責任,應適用不良信用記錄司法化程序。
2. 該案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向保證人主張過保證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保證人不用承擔保證責任,是因為債權人的原因而不是保證人的原因,是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向保證人主張過保證責任,對此,保證人沒有過錯,故法院對保證人請求債權人刪除不良信息記錄的,應予支持。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9條、第693條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16條、第26條
一審: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法院(2022)豫1727民初2523號民事判決(2022年6月8日)
二審: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豫17民終3100號民事判決(2022年7月28日)
申請再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豫民申2198號民事裁定(2023年4月4日)
來 源: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編號:2023-08-2-10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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