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隨著家事案件類型日趨多元、法律關系日益復雜,依法保障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已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重要議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始終高度重視婦女權益司法保護工作。前期,上海一中院基于2019年至2025年6月期間的審判實踐和數據情況發布白皮書,梳理此類案件基本情況、總結案件趨勢成因與司法應對。現將白皮書案例詳情陸續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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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女)、畢某(男)于2005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畢甲。2016年8月,因畢甲至美國求學,李某一同前往美國生活。后因雙方感情不和,李某于2022年提起離婚訴訟。畢某長期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理財,李某提起離婚訴訟后,畢某自其名下證券賬戶及多個銀行賬戶大額取現、轉賬。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后,畢某在短時期內多次實施財產轉移行為,情節惡劣,故判決對畢某少分財產。畢某不服,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院認為,畢某的相關轉賬、消費發生于雙方離婚訴訟后,且金額較高,并非用于家庭事務,畢某也無法作出較為合理之解釋說明,在分割財產時畢某應當少分。上海一中院認可一審法院的財產分割比例,在扣除重復計算的部分財產后,依法作出支持畢某少分共同財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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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審慎查明夫妻雙方在離婚前一段時間內的財產變化狀況,夫妻一方對明顯超出正常生活消費的大額資金轉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和說明的,可以認定為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李某陪同女兒在國外居住,不實際掌控國內的家庭財產。李某提起離婚訴訟后,畢某在短期內大額轉移共同財產,嚴重侵犯了李某的夫妻財產權利,在財產分配時,應當予以少分。
司法實踐中,財產轉移常伴隨著對照顧家庭貢獻較大一方的權益侵害。本案對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少分財產,有助于保護婚姻中誠信一方的合法利益,維護弱勢群體的財產權益,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婚姻責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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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男)與杜某(女)于2017年12月登記結婚。杜某懷孕后至張某的老家生活,期間未再工作,于2018年6月生育一子張甲。張甲出生后一直由杜某撫養照顧,后在張某的要求下,杜某來滬與張某團聚共同生活,并全職在家照顧孩子及家人。后因雙方感情不睦,杜某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取得離婚經濟補償。
一審法院認為,杜某懷孕及生育子女后,為照顧家庭全職在家多年,特別是到上海與張某共同生活期間,更是承擔了主要家務,故一審法院判決張某支付杜某離婚經濟補償。張某不服,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院認為,杜某懷孕生子后在家全職照顧子女,負擔較多義務,離婚時有權請求補償。一審法院根據杜某在婚姻存續期間投入家務的時間、強度,為家庭做出的貢獻,張某獲益的大小及其收入、家庭財產狀況等因素,酌定張某需支付杜某的經濟補償款金額是合理的。據此,上海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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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每個家庭成員都在家庭中得到立足社會的基本物質和精神支持。女性無償提供家務勞動的行為,使包括配偶在內的家庭成員受益。根據民法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負擔更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應當享有相應經濟補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時間、精力和對雙方的影響以及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確定補償數額。本案中,杜某長期全職在家照顧家庭成員,負擔了較多義務,應當對其長期為家庭的付出予以肯定評價,并在離婚時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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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女)與周某(男)原系夫妻,后協議離婚。
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周某因賭球向他人借款,后無力還款。周某未與常某協商,偽造常某的簽名及印章,購買其與常某共同分配的某公有房屋產權,登記權利人為周某,并以該房屋為抵押向銀行大額貸款用以歸還賭債。后周某向徐某(曾與周某共同參與賭球)借款以歸還銀行貸款。因周某無力向徐某還款,徐某起訴要求常某與周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周某因賭球借款無力償還而進行舉債,上述錢款未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故一審法院駁回了徐某的訴訟請求。徐某不服,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院認為,根據周某因賭球負債未清償、偽造常某簽名及印章購房并將房屋抵押貸款等案件事實,有合理理由認定系爭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徐某未提供充足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系爭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據此,上海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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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情形日益普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遵循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等原則。合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能夠平等保護債權人利益和夫妻雙方利益,兼顧維護交易安全與婚姻家庭穩定的理念。
本案中,對于因男方賭球產生、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在債權人不能證明上述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不認定上述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避免了女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擔不合理的債務,保障了女方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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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與陳某系夫妻,生育沈甲(女)、沈乙、陳丙三名子女。上海市某宅基地房屋1991年5月的《宅基地審核表》上登記立基人口為沈某、陳某、沈甲、陳丙、張某(系沈甲之子)等七人。后該宅基地房屋動遷(陳某在動遷時已死亡),取得動遷款若干及三套安置房屋。
因當事人對安置利益的分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沈甲及張某訴至法院。沈某等人辯稱,沈甲系出嫁女,雖是宅基地房屋的立基人,但依當地鄉約民規,沈甲無權享有相應安置利益。
一審法院認為,沈甲是宅基地房屋的立基人口之一,有權獲得含宅基地補償利益在內的動遷利益。一審法院判決沈甲及張某取得補償款及一套安置房屋。沈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院認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沈甲出嫁后,其戶籍并未遷出,亦未在他處獲得新的宅基地,沈某等人稱沈甲系出嫁女無權享有宅基地動遷利益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據此,上海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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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否認出嫁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排除其依法享有的土地征收權益的事件屢見不鮮,甚至出現以鄉規民約、村民自治章程等形式排除出嫁女權利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關系到自然人能否參與集體土地承包、申請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參與被征用土地分配等農村集體經濟內部重要的財產利益分配,關乎出嫁女的生存權和發展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自2025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明確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本案中,沈甲雖已出嫁,但其作為宅基地房屋的立基人及動遷安置人,依法享有動遷安置利益。對沈甲的權利進行保護,彰顯了法律對農村婦女財產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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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女)與金某(男)于1999年7月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金某與陶某在2015年左右發展成婚外情人關系,金某并向陶某贈與了大額財產。金某于2022年5月死亡。
沈某及子女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金某對陶某的贈與行為無效,陶某返還受贈款1900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金某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無效,陶某應全額返還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院扣除陶某向金某轉回的540萬余元后,判決金某向陶某的贈與行為無效,陶某向沈某返還1400萬余元。陶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院認為,金某在與沈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贈與陶某大量財產,顯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且金某與陶某存在婚外情人關系,該贈與行為既侵犯了沈某的財產權益,又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相應的款項應由陶某全額返還。據此,上海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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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沈某與金某對夫妻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金某向陶某贈與大額財產,遠超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范圍,且從未征得沈某的同意或追認,其贈與行為系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犯了沈某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權。受贈人陶某系金某的婚外情對象,金某贈與陶某財產的行為也有悖公序良俗。從維護公序良俗原則與平衡當事人利益的角度,應認定贈與行為整體無效。公序良俗是社會的基本道德準則,人民法院通過否認違反公序良俗的贈與的效力,保護配偶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婚姻家庭關系和社會道德底線。
值班編輯: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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