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萬米高空寫下的情書,到以“一般朋友”報案,這段關系背后的金錢糾葛,日前有了新進展。
2026年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屬收到了法院送達的判決書。2025年12月31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此前,紅星新聞曾報道了這起由特殊關系衍生的詐騙案件,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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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犯詐騙罪獲刑12年,圖為法槌(資料圖/圖據圖蟲創意)
案件回顧:
從“萬米高空情書”到以“一般朋友”報案
這起案件的時間線可追溯至十余年前:2012年前后,時年40歲的馬某某在哈爾濱結識剛上大學的李某某,此后二人維持親密關系 —— 馬某某曾在2015年萬米高空為李某某寫情書,稱“天天要電話要微信,感覺自己很年輕”;李某某則曾為馬某某購買手機、蘋果手表,提供1萬美元旅游現金。
銀行流水顯示,2018年11月至2023年3月,馬某某累計向李某某轉款700余萬元,李某某同期轉回超120萬元,資金多用于共同生活、女裝店投資等。
約2023年4月雙方矛盾爆發,馬某某指控李某某欠700多萬,李某某出具249萬元借條后,馬某某兩次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又撤訴,最終于2024年6月以“被普通朋友詐騙”報案。
一審判決:
認定虛構換匯騙錢,涉案金額220余萬
據判決書內容,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馬某某結識后,以可以購買茅臺酒、代為換匯等事由,雙方間多次頻繁往來大額資金。其間,被告人李某某為騙取被害人馬某某錢款,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多次騙取被害人馬某某共計人民幣220余萬元,除部分錢款用于換匯及于案發前歸還外,其余錢款用于個人揮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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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該案的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李某某辯稱其不構成詐騙罪,其與馬某某系男女朋友關系,否認以換匯、審計好處費及律師費為由騙取馬某某錢款。
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李某某不構成詐騙罪,其被馬某某長期包養,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李某某以換匯、審計好處費及律師費為由騙取馬某某錢款。
經法院審理查明,馬某某向李某某轉賬200余萬元。李某某將其中40萬余元用于換匯及案發前歸還,其余用于個人揮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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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部分)
根據判決書,法院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集中在兩方面:
其一,2019年10月至2022年8月,李某某得知被害人馬某某(飛行員)需要美元用于泰國購房,謊稱有換匯渠道騙取錢款,這期間馬某某累計轉賬200余萬元。為掩蓋未實際換匯的事實,李某某不僅謊稱錢款已通過第三方公司處理,還使用微信小號假扮第三方公司財務 “cici”與馬某某聯系,進一步騙取信任。
其二,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李某某又以“第三方公司換匯失敗需通過訴訟解決”為由,虛構需支付審計好處費、律師訴訟費等,再騙取馬某某30余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相關證人證言及客觀證據能夠證實其詐騙犯罪行為。
判決書顯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辯稱,雙方系男女朋友關系,李某某被長期包養,相關錢款往來不構成詐騙。法院認為該意見與查證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對于一審判決,李某某的辯護人從程序與實體層面均提出提意見,認為變更起訴金額沒有書面變更指控的文書、還有關鍵事實遺漏等。目前,李某某家屬明確表示將提起上訴,該案后續的二審進展仍待關注。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張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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