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案例——
未婚先孕后男友因涉嫌犯罪進了看守所,生母因無力撫養,將女兒送養他人并收取 “感謝費”。陜西省西鄉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這名未婚媽媽構成拐賣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綜合全案情節,改判其無罪。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上新一起案件,該案厘清了民間送養與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的邊界。
現代快報 記者了解到,2014年,樊某與秦某某相戀同居,2017年2月樊某懷孕,同年9月秦某某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因未婚先孕不敢告知家人,且無經濟來源,樊某萌生了送養孩子的想法。朋友洪某得知后,將此事告知婚后多年無子、有強烈收養意愿的黃某。黃某主動聯系樊某,提出愿支付六七萬元 “感謝費”。樊某了解到,黃某與丈夫曾兩次嘗試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均失敗,收養孩子的愿望強烈。2017年11月,樊某首次到看守所與秦某某商議送養孩子未果。同年12月25日,樊某產下女嬰,黃某前往照料并墊付了5000元醫藥費。12月30日,樊某再次征求秦某某意見,秦某某表示無力撫養,由其自行決定。
2018年1月2日,樊某與黃某簽訂送養協議,明確探望權等內容。當日,黃某夫婦向樊某支付43000元、向洪某支付2000元,隨后帶走女嬰撫養。2019年12月,陜西省西鄉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樊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構成拐賣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洪某、黃某也分別被判刑。樊某、黃某不服,提出上訴。
2020年6月,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樊某、黃某、洪某無罪。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出,樊某因無力撫養而將親生子女送人,而不是為非法獲利。她充分考察并確認黃某具有撫養目的和能力,樊某未主動索取錢財,也無討價還價行為,收取的錢財系收養方主動給予的感謝及補償費用。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送養人基于生活困難、無撫養能力等原因,在充分考察收養人撫養意愿、能力、條件等因素后,將親生子女送給該收養人撫養,并收取一定數額的“營養費”“感謝費”,綜合全案情節判斷其不具有非法獲利目的,屬于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現代快報:(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根據《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區分拐賣與民間送養的關鍵在于是否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本案中,樊某未婚先孕、男友在押、無經濟來源,二審法院認為其送養行為是“迫于生活困難”,而非主動牟利。
但問題在于,“生活困難”能否成為交易嬰兒的正當理由?若按這種邏輯,任何貧困家庭均可將子女“送養”并收取高額費用,只要聲稱無力撫養即可逃避刑責。
法律對“非法獲利”的界定,在此案中被簡化為“是否主動討價還價”,卻忽略了4.8萬元遠超合理營養費范疇的事實。
對比其他案例,如男子杜某彩因出賣兩名子女獲利4.8萬元被判刑七年半,本案的判決標準顯然存在矛盾。
另外二審判決強調,4.8萬元系收養人黃某“主動提出”,樊某未討價還價,故不具牟利目的。然而,收養人的“自愿”能否洗白交易性質?照這么說。人販子只需等待買家主動報價即可規避罪責。
法律應該關注行為的實質,也就是兒童是否被物化為商品。本案中,送養協議與支付記錄明確指向一場赤裸裸的交易:黃某兩次試管失敗后“強烈渴望孩子”,樊某則通過朋友洪某牽線明碼標價。所謂“感謝費”不過是買賣雙方心照不宣的包裝。
類似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屢現分歧。例如江蘇男子肖某以2.6萬元出賣親生子,法院認定“錢財用于還債揮霍”構成拐賣罪;而天津邢萬海收2萬元“補養費”送養子女,法院以“迫于生活困難”判無罪。
這種同案異判的現象,暴露了“非法獲利目的”認定標準的模糊性。更令人擔憂的是,二審改判無罪可能形成示范效應,也就是未來販賣子女者只需刻意避免“討價還價”,即可借“民間送養”之名行買賣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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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的是,原始案例里樊某原來是潘某,秦某某原來是岳某某(看看這關聯)。支持無罪判決者認為,樊某確無惡意,且孩子最終獲得良好成長環境。但法律不能因結果看似“圓滿”而放棄原則。
兒童的人格尊嚴不可交易,這是文明社會的底線。如果縱容經濟困難成為買賣嬰兒的借口,無異于宣告“窮人可以賣子求生”,這將徹底瓦解對兒童權益的基本保護。
二審判決試圖在情與法之間尋找平衡,卻顯然踩踏了法律紅線。當4.8萬元“感謝費”輕松化解了拐賣罪責,我們不考慮一個問題,明天是否會有更多“樊某”以貧困之名,行販嬰之實?法律必須堅守“兒童非商品”的立場,而非在情感訴求面前步步退讓。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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