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江蘇新聞
競爭上崗是用人單位的一種管理措施,但因其屬于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涉及職務、薪酬等方面的調整必須合法。南京某公司中層副職李女士,就在她競崗落敗被單方降薪后,把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今年3月,她拿到了勝訴判決。
2024年7月,時任南京某公司中層副職的李女士,競爭上崗中層正職崗位,但一個月后,競聘結果公示她落選。隨后,她的月基本工資由4950元降為4500元,績效工資也隨之降低。李女士不能接受,找公司協商未果后于2025年8月離職,并以公司單方降薪違法為由,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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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長蔣子翹:本案中審理的一個最核心的點,就在于在公司的競爭上崗的文件里面,如果說沒有明確約定競爭上崗失敗之后,她的工資要降低的情況下,我們該如何認定公司單方面降低員工工資的行為的效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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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被告公司在競聘上崗公告中沒有涉及“崗位調整后、薪資將如何調整”的問題。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長蔣子翹:它沒有明確告知的內容是什么,就是如果說競爭上崗失敗之后,你可能面臨的后果。
針對被告公司推定“原告在競崗前,應充分知曉競崗落敗風險”的相關抗辯,法院沒有采納。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長蔣子翹:我們不能夠在這類嚴重影響勞動者基本勞動權利的事項里面,來采取推定的方式,讓勞動者陷于不利的境地,由勞動者承擔相應的不利的后果。
法院另查明,原告2017年入職被告公司,勞動合同續簽到2027年。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對基本工資的增減變動,應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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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長蔣子翹:公司在沒有明確向員工告知,競爭上崗失敗后的后果的情況下,單方面降低勞動者的基本工資,其實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違反了雙方此前關于降低基本工資應協商一致的約定。我們認定公司沒有及時足額的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主張離職,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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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1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在原告競崗失敗后單方降薪的行為違法,應補齊工資差額,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共計8萬9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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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長蔣子翹:判決完了之后,原告這邊既認可了法院的判決,沒有上訴,被告這邊也認可了法院的判決,并主動聯系法院向原告進行履行。
江蘇廣電荔枝新聞中心記者丨陳渝娜 郭楠
編輯丨云中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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