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下午,證監會網站發布《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監管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董秘規則》)發布,這是證監會第一部關于董事會秘書(以下簡稱董秘)的部門規章。
有了董秘新規定,不關注這事的朋友留意了,有不少朋友找我聊這事,畢竟我是一個干過十多年的老董秘,聊得好玩,讓我發現董秘小行業有好些外人不了解的故事,一時興起,我也連續寫了幾篇文章。
這一篇我們聊一聊董秘權力的來源。
在《董秘規則》的起草說明有一段:“(二)健全履職保障。從信息獲取、履職平臺、履職救濟等多方面保障董事會秘書依法履職。一是信息獲取方面,明確董事會秘書有權參加會議、查閱資料、要求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說明等,將董事會秘書履職嵌入經營管理流程。二是履職平臺方面,要求上市公司應當聘請證券事務代表、設立由董事會秘書分管的工作部門,為董事會秘書履職提供必要保障。要求董事會秘書協助獨立董事履行職責、發現問題線索及時報告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機構發現重大問題線索時也應通報董事會秘書,形成內部監督合力。三是履職救濟方面,明確規定董事會秘書履職如受到妨礙、合規意見未被采納等,向監管機構報告。”
朋友問我,為何監管要通過法規強調“將董事會秘書履職嵌入經營管理流程“,難道董秘之前沒在經營管理流程中嗎?《公司法》不是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秘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嗎?
很多不了解董秘的朋友,想當然認為,既然《公司法》都規定了上市公司董秘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我當了董秘,自然就是高管,自然是管理層,自然在管理流程中,為啥還要規定。但是你想一下,一個公司職位需要法律來規定的另外一面,也說明了董秘的權力并沒有天然的來源。
這也不奇怪,董秘是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要求,根源來自現代企業制度的兩權分離,上市公司不參與經營的股東有知情權和決策權。
股東決策權就是在股東大會上投票,而投票的前提是知情。上市公司是公眾公司,公司讓股東獲得知情權的唯一方法就是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要點是保護中小股東權益,信披并不是企業經營的必需品,是企業要去資本市場,需要符合資本市場規則要求,滿足監管要求,不然無法從資本市場獲得企業想要的。所以,從企業角度,資本市場合規是企業的下限,只要不犯規過得去就行。
企業管理層的權力本質來源于企業的控制權和根本目標,所以單純負責合規的董秘在企業中地位本來就不高,無法參與到企業管理流程中也是順理成章,不意外。
就會發生,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事情或者違規不能干的事情,董秘事后才知道,有時最后一個知道。這在現實中常見,所以監管要在《董秘規則》特別強調“將董事會秘書履職嵌入經營管理流程“。
當然,董秘的頻譜很寬,有只負責合規信披的小董秘,也有全能型的大董秘。這些大董秘,往往本身就是企業核心管理層一員,只是兼管了董秘工作,例如公司副總經理或者財務總監兼任董秘。其實以前曾經有要求,董秘由副總、財總、董事兼任,就是這個考慮,如果單純合規性的小董秘往往在決策流程之外,對企業情況不了解或者了解不及時,這也是監管擔心的。
我的經驗也支持,我是從財總兼董秘一路走過來,俗稱:財總董秘一肩挑。
2008年,我從外企財務崗位出來,到一家民營企業當財務總監管財務,因為資本市場事務,包括融資、IPO等也歸我管,后來才讓我把董秘也兼了。那時我還不知道董秘是啥,還不太搞得清楚董事會秘書和董事長秘書的差別。
當時,有個外部投資人董事和我講,公司要提拔你,讓你當董秘。提撥,我聽著挺高興,后來發現,事情還是那些事情,只是名片上多了個頭銜,老板也沒給加錢,高興勁也就過去了。
后來我一直在民企做董秘,主要搞IPO。我這IPO生涯特別坎坷,我還有一門課《五敗一勝的上市之路》,聽名字就知道,搞了6回,失敗5次,僥幸成了一回。有道是,經驗就是你失敗時獲得的東西。所以,IPO我很在行,畢竟,大小水坑踩個遍,大濕!
不過,我從來都是財總兼董秘。有幾次,有人來找,專職董秘,不管財務,我都拒絕了。原因是啥,專職董秘沒有權力基礎,擬上市的公司搞IPO,需要power去整合內部資源,不然就會出現搞不定的尷尬情況。
例如這樣的場景,中介發現收入確認方式不合規,要改,自然找你落實,你去找負責銷售的副總,人家一句話就頂回來了,你們這么搞,生意還要不要做?怎么辦?你只能去找老板。老板自然希望IPO成功,但是生意也要做,不能為了IPO做生意都不做。而老板都是既要也要還要的主。找老板,找多了,老板一般都會認為是你工作不力,啥都要我來,要你干嘛?
如果我是財總,情況就不太一樣,企業里面的權臣也得從我財務走,你要花錢吧,你要預算吧,你幫下我,我幫下你,互相通融下,事情解決于無形之中。
特別是,民營企業,民族的企業自然民族的特點。南懷瑾曾經說過說,中國的企業和王朝一樣,三樣東西都有,藩鎮、內戚、宦官。
各個大權在握,你個外來的空降兵想把事情辦好,千難萬難,特別是財務,原本就是老板嫡系,如果你不掌管財務,財務才不會理你,IPO工作更是難上加難,啥事都不知道,等于閉著眼睛在高速上開車。
當了財總,管了財務,自然不同,事情無論大小,都要從你手底下走一遍,你可以不管,但是啥事都瞞不了你,此時,監管要求的“將董事會秘書履職嵌入經營管理流程“,而是你就在,你就是經營管理流程中必經一環。
類似的,之前,有朋友和我探討,二股東委派的董事怎樣能保證對企業的知情權。我想了半天,唯一的辦法就是,流程要到你那里走一下,否則,不管怎樣的通知體系,你該不知道的還是會不知道。
所以,《董秘規則》要求企業健全董秘履職,第一條就是保證董秘對信息的掌握,而對信息的掌握必然來自“董事會秘書履職嵌入經營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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