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運城市稷山縣森晟選煤公司露天堆煤嚴重污染,問責違法企業與當地政府監管漏洞,守護一方生態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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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群眾反映山西省運城稷山縣西社鎮西社工業園區內,稷山森晟選煤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森晟選煤公司”)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洗煤廠內大量煤炭、煤泥等物料未采取任何密閉、覆蓋、圍擋措施,直接露天堆放。風吹過時,黑色煤塵漫天飄散,不僅污染周邊大氣環境,更嚴重影響居民日常生活與身體健康。此舉不僅公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更暴露出企業環保責任缺失、環評手續存疑等多重問題,亟待對相關責任主體展開全面問責,還周邊群眾潔凈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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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晟選煤公司:違法排污漠視民生,環保責任完全失守
森晟選煤公司作為污染直接制造者,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法,對環境與民生的危害觸目驚心。
從環境危害來看,煤炭、煤泥露天堆放時,煤塵(含大量PM10、PM2.5及重金屬顆粒)會隨氣流擴散至周邊區域,長期累積會導致土壤變黑、植被枯萎,破壞園區及周邊生態平衡;若遇降雨,煤泥中的污染物會隨雨水滲透至地下,污染地下水層,威脅區域水資源安全,違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要求。
從民生影響來看,周邊居民成為直接受害者:日常開窗通風會導致煤塵進屋,家具、衣物頻繁蒙塵,晾曬衣物需“全副武裝”;老人、兒童及呼吸道疾病患者長期吸入煤塵,會誘發支氣管炎、哮喘等疾病,健康權益被嚴重侵害;部分居民反映“出門必戴口罩,否則嘴里都是煤渣味”,生活質量大幅下降,甚至出現“不敢出門、不愿開窗”的困境,形成“企業生產盈利、群眾健康埋單”的不公局面。
更關鍵的是,該公司行為已明確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應當采取防燃、防塵措施,防止大氣污染”。企業既未建設密閉倉儲設施,也未使用防塵網覆蓋、設置圍擋,更未配備霧炮、噴淋等降塵設備,屬于“明知故犯”的主動違法,且對群眾投訴置若罔聞,充分體現其環保意識淡薄、社會責任缺失,必須依法從嚴處罰,責令限期整改并公開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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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環評手續審批與核查主體:手續存疑暴露源頭監管漏洞
森晟選煤公司露天堆料的“大膽”,背后或存在環評手續不齊全、審批流程不規范的問題,需對環評相關責任主體展開深度問責。
一方面,追問企業自身環評履行情況:作為洗煤企業,其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并獲得審批,且環評文件中需明確“煤炭、煤泥等物料的貯存防護措施”。若企業未取得環評審批手續便擅自投產,或環評文件中已要求密閉貯存但實際未落實,均屬于“未批先建”或“批建不符”的嚴重違法,需徹查其環評手續的真實性與有效性,追究企業負責人隱瞞違法事實的責任。
另一方面,問責稷山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或負責環評審批的部門):若企業已取得環評審批,需核查審批過程是否合規——審批前是否開展充分的公眾參與調查(如征求周邊居民意見),是否對“物料貯存防塵措施”進行嚴格審核,是否存在“降標審批、簡化流程”等違規行為;若企業未取得環評審批卻長期生產,需追究審批部門“監管失察”責任,為何未發現企業“未批先建”的違法事實,是否存在日常巡查缺位。
同時,問責稷山縣生態環境局的環評后監管責任:環評審批并非“一批了之”,監管部門需對企業環評落實情況進行常態化核查。森晟選煤公司露天堆料問題長期存在,監管部門卻未及時發現并督促整改,暴露出“重審批、輕監管”的漏洞,需追究相關責任人“監管不到位、執法不及時”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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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縣生態環境局:日常監管失職,執法威懾力不足
稷山縣生態環境局作為當地大氣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對森晟選煤公司的違法排污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監管責任。
其一,日常巡查流于形式。西社工業園區是重點工業區域,生態環境局本應將洗煤企業的物料貯存、粉塵排放納入重點巡查范圍,但從實際情況看,企業露天堆煤問題未被及時發現,或發現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說明巡查頻次不足、巡查深度不夠,存在“走過場”現象。
其二,群眾投訴處理不力。若周邊居民已就煤塵污染投訴,生態環境局未及時赴現場核查取證、未對企業下達整改通知書、未啟動行政處罰程序,而是以“口頭提醒”敷衍,導致污染問題持續,屬于“行政不作為”,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
其三,執法威懾力缺失。即便后期介入,若僅對企業處以小額罰款、未要求立即整改,也無法形成有效震懾——違法成本遠低于環保投入成本,會導致企業心存僥幸、屢教不改。需對生態環境局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督促其強化執法力度,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整改一起”。
稷山縣西社鎮政府:屬地責任虛化,民生訴求漠視
西社鎮政府作為屬地管理主體,未能履行“守土有責、守土盡責”的職責,成為污染問題擴散的“推手”。
一方面,屬地監管缺位。鎮政府對轄區內工業園區企業的環保行為有日常監督義務,卻未安排專人對接森晟選煤公司,未定期排查環境隱患,對露天堆煤導致的煤塵污染“視而不見”,屬地管理責任完全懸空。
另一方面,民生訴求推諉。面對居民關于煤塵污染的反饋,鎮政府未主動協調生態環境局、企業解決問題,反而以“屬行業監管范疇”為由將責任轉交,未搭建“居民-政府-企業”的溝通橋梁,導致群眾訴求長期得不到回應,矛盾持續積累。
此外,鎮政府未將企業環保表現納入轄區考核體系,未對企業形成約束,反而可能因“追求經濟指標”縱容企業違法排污,違背“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
洗煤企業露天堆料污染,看似是“小問題”,實則是企業違法、監管失職、屬地缺位共同導致的“大隱患”,關乎周邊群眾的健康權與生態環境的可持續性。此次事件中,森晟選煤公司需承擔違法主體責任,接受法律嚴懲并徹底整改;環評審批與監管部門需反思源頭漏洞,強化審批合規性與后監管力度;屬地政府需扛起民生責任,主動回應群眾訴求。唯有多方聯動、嚴肅問責,才能倒逼企業敬畏法律、守護生態,還稷山縣西社鎮一片潔凈天空,讓“綠色發展”真正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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