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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陜西省政府發布《陜西省實施〈地名管理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加強和規范地名管理,對全省行政區域內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標志設置、文化保護及其相關管理與公共服務活動作出具體規定。《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標志設置、文化保護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堅持尊重歷史、名副其實、規范有序的原則,反映當地地理、歷史和文化特征,尊重當地群眾意愿,方便生產生活。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地名命名、更名發布后,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設置地名標志。地名標志的制作和設置按照國家標準執行,做到準確、安全、環保、美觀、醒目。鼓勵使用反映更多地名文化信息的新型智慧地名標志,發揮地名作為文化載體的功能,傳播特色地名信息和優秀地名文化。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名文化遺產保護,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古城、古縣、古鎮、古村落、古街巷、著名山川地名、近現代重要地名等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將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產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同時,加強紅色地名資源的保護與管理,組織開展紅色地名普查、認定與建檔工作,并依托革命舊址、紀念館等場所設立紅色地名文化標志與展示空間,促進紅色地名文化的傳承與弘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地名數字檔案建設,促進地名數據的開發利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陜西省實施《地名管理條例》辦法
(2025年12月8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號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實施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加強和規范地名管理,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標志設置、文化保護及其相關管理與公共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地名管理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應當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團結,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于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
第四條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標志設置、文化保護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堅持尊重歷史、名副其實、規范有序的原則,反映當地地理、歷史和文化特征,尊重當地群眾意愿,方便生產生活。
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名管理工作協調機制,負責指導、督促、監督地名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地名管理及其相關的公共服務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名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名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名管理及其相關的公共服務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九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申請地名命名、更名時,應當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國家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條地名命名、更名的批準,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兩個以上縣(市、區)的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由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聯合提出申請,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后,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兩個以上設區的市的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由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聯合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行政區劃名稱的命名、更名,按照國務院《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的規定批準。
(三)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以及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四)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
(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所在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的命名、更名,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意見后批準。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的命名、更名,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批準前應當根據情況征求所在地相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十一條鄉(鎮)、街道名稱,同一個縣級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名稱,同一個建成區內的街路巷名稱,同一個建成區內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名稱,不應重名,并避免同音。
第十二條地名命名、更名后,由批準機關按照國家規定報送備案,通過國家地名信息庫填寫備案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電子文本:
(一)備案報告;
(二)地名命名、更名批復文件;
(三)申請書以及相關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對備案主體和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備案主體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指導地名批準機關重新報送;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指導地名批準機關補正。
第十三條地名命名、更名后,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公告。
地名命名、更名公告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向社會發布,并在國家地名信息庫發布,內容應當包括地名的標準名稱、羅馬字母拼寫、所屬行政區劃、位置描述、批準機關、批準時間等。
第十四條地名使用應當標準、規范。
按照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和本辦法批準的地名為標準地名。
地名的羅馬字母拼寫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統一規范,按照國家制定的規則拼寫;標準地名應當符合地名的用字讀音審定規范。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對國家地名信息庫地名信息數據進行更新和維護,確保地名信息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和規范性。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林業、廣播電視、體育、通信、氣象、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地名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強化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依托國家地名信息庫促進地名信息廣泛應用。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地名信息數據采集、存儲、傳輸、應用等管理,確保地名信息數據安全。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地名命名、更名發布后,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設置地名標志:
(一)自然地理實體的地名標志,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申請設立單位負責設置;
(二)行政區劃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自然村以及街路巷的地名標志,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設置;
(三)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和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的地名標志,由其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設置;
(四)門(樓、單元)牌、戶牌及其標準地址,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據標準地名編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地名標志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地名標志的制作和設置按照國家標準執行,做到準確、安全、環保、美觀、醒目。
鼓勵使用反映更多地名文化信息的新型智慧地名標志,發揮地名作為文化載體的功能,傳播特色地名信息和優秀地名文化。
第二十條地名標志設置部門或者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地名標志的清晰、完整。發現有信息錯誤、指位錯誤、毀損等情形的,應當及時更正、維修或者更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拆除、移動、涂改、遮擋、損毀地名標志。因施工等原因確需拆除、移動地名標志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地名標志設置部門或者地名標志管理單位同意,并在項目竣工前恢復原狀;無法恢復原狀的,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地名標志管理單位應當報地名標志設置部門,由地名標志設置部門按照規范重新設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地名標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標志設置部門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更正、維護:
(一)標示的標準地名或者其羅馬字母拼寫等信息錯誤的;
(二)安裝位置、指位錯誤的;
(三)版面褪色、被涂改、遮擋,字跡模糊、殘缺不全的;
(四)破損、污損、存在安全隱患的;
(五)其他應當予以更正、維護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從地名的歷史和實際出發,挖掘利用地名文化資源,開展地名文化建設,加強地名文化公益宣傳,組織研究、傳承地名文化。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地名文化保護活動,開發地名文化產品,發展文化創意、移動媒體、動漫等新興地名文化業態,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地名文化需求。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陳列展示、地名文化進社區等活動,促進地名文化普及和傳承創新。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名文化遺產保護,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古城、古縣、古鎮、古村落、古街巷、著名山川地名、近現代重要地名等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將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產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范圍。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色地名資源的保護與管理,組織開展紅色地名普查、認定與建檔工作,并依托革命舊址、紀念館等場所設立紅色地名文化標志與展示空間,促進紅色地名文化的傳承與弘揚。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進行普查,做好收集、記錄、統計等工作,制定保護名錄并向社會公布。列入保護名錄的地名確需更名的,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預先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列入地名保護名錄的地名信息應當包括標準地名以及羅馬字母拼寫、來歷、含義、沿革和歷史文化價值信息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地名檔案管理規范做好地名檔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地名數字檔案建設,促進地名數據的開發利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地名命名管理和地名標志設置管理,推動鄉村地名建設與寄遞物流下鄉、農村電商建設、智慧農業、鄉村旅游、鄉村平臺經濟等融合發展,促進鄉村振興。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和文化保護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8日陜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陜西省實施〈地名管理條例〉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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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社會報、陜西省人民政府網站
選稿:宋柄燃
編輯:宋柄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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