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想拍個塔頂全景照,怎么就變成“自行承擔風險”,200萬的保額分文不賠,昔人已逝難道不比錢重要嗎?
當下為博流量去攀爬廢棄建筑、未完工設施打卡的網紅愈發增多,可極少有人想到:當“追逐驚艷鏡頭”碰到“意外墜落”,你覺得能起保障作用的意外險,沒準會因“自甘風險”這幾個字化為烏有。這樣的情況,讓人不禁重新審視其中的風險與后果。
今天,我們就借小敏的事例,剖析網紅高空打卡墜亡后意外險理賠的關鍵爭議,看看法律對“意外”和“自甘風險”是怎樣認定的。
案情簡介
2023年8月,24歲的網紅博主小敏為拍攝“城市高空全景”短視頻,獨自踏入某市已停工3年的高空觀光塔項目。此觀光塔尚未完工也未對外開放,周邊有“禁止入內,危險”的警示牌立著,塔體部分護欄因長期閑置已然銹蝕。
小敏越過了圍欄,進到了塔里面,沒佩戴任何的安全裝備,就爬到了塔頂的邊緣去取景。拍攝之時,突然一陣強風刮來,她的身體在空中晃了晃,想伸手去抓旁邊那生銹的護欄,護欄突然之間斷裂,小敏從30米高的塔頂失足掉落了下去,喪失了性命。公安機關勘查之后,給出了《死亡證明》,判定死亡性質為“意外墜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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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敏在其在世之時,購買了數額頗高的人身意外保險,該保險的保額為200萬元。
其家人整理好死亡證明、保險單、小敏的拍攝設備(里面有未完成的短視頻素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可等了兩周,卻收到了《拒賠通知書》,理由叫家屬又生氣又不知所措:經核查被保險人故意進未開放危險區域,參與高度危險活動,算自甘風險,還違反安全注意義務,契合合同‘從事冒險行為致損不賠’的免責條款,所以不予賠付。
家屬多次解釋,“小敏拍視頻并非故意冒險,墜亡是護欄斷裂與大風所致”,可保險公司卻死摳“自甘風險”和“免責條款”不放,多次溝通毫無結果,陷入了維權的僵局。
何帆律師解析
小敏家屬的處境,表面看是“意外墜樓該不該賠”的事,其實暗藏兩個更關鍵的法律爭議:其一“主動踏入危險區域,算不算法律范疇里的‘意外’”;其二“保險公司的‘冒險行為免責’條款究竟起不起作用”。這兩個問題,既幫小敏家屬維權的要點,也是許多網紅以及戶外愛好者常遇到的理賠空白處。
首先得明確,《保險法》第二條對于“意外傷害”的界定乃是“由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這類客觀事件所引發的傷害。
許多人覺得“主動進危險地=自甘風險=不賠”可事實上,“自甘風險”和“故意求險”不一樣重點就在于“損害結果是不是行為人心里想追求的,以及有沒有突發外來因素摻和進來”。
小敏主動走進觀光塔,本來是為了拍視頻,不是想自殺。導致她墜亡的直接原因是突然刮起的大風和護欄斷裂。這兩個因素都是外在、突發且不是她自己愿意的,確實符合意外這個關鍵特征。
另外保險公司的“冒險行為免責”條款到底有沒有效力。
依據《保險法》第十七條,免責條款要生效,需達成兩個硬性條件:其一得用加粗、標紅這類,顯眼的方式,去提示投保人;其二要清晰地解釋“何為冒險行為”,以及“有哪些具體的場景”,像“攀登未開放的建筑”“在高空進行無保護的作業”便是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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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讓小敏的家屬找出保單,看到“冒險行為免責”條款它藏在“責任免除”章節的小字當中,既沒有加粗,也沒有標紅,僅僅寫著“被保險人從事冒險行為致損害,保險人不擔責”,甚至連“冒險行為”的定義都沒有;家屬回憶,小敏投保是在網上一鍵下單,業務員沒有聯系她,也沒有彈出“高空打卡、攀登廢棄建筑屬冒險行為”這樣的提示。
這就表明保險公司連最基本的“提示說明義務”都沒履行,那這個免責條款從法律層面就是無效的,憑什么用來拒賠?
我曾經在法院做過員額法官,處理過好幾起“戶外危險活動理賠案”。知曉法官審理這類案件的核心邏輯:并非只因為“主動進入危險區域”就判定屬“自甘風險”;而是會綜合考量“是否有突發外來因素” “行為人對風險的了解程度”以及“免責條款是否明確清楚”等多方面來判斷。
具體來講小敏的案子,還有兩個關鍵之處可用來戳穿保險公司的托詞。
其一為“風險的可掌控性”:小敏雖進入未開放觀光塔,可她沒法預見“護欄會銹蝕斷裂”,也不能控制“突發大風”,這類風險超出常人認知范疇,是“不可控風險”,并非“可預見的固有風險”;其二是“塔體管理者的責任”:觀光塔的擁有者沒做好封閉舉措,還沒及時維修銹蝕護欄,對危險的產生負有不可推脫的責任,小敏的墜亡不能全怪“她自身的抉擇”。
我們為小敏家屬做了兩件關鍵的事:其一委托工程機構去鑒定塔體護欄,弄出個《護欄銹蝕程度報告》,表明“護欄銹蝕厲害,不符合安全標準,斷裂是必然的隱患”;其二調取當地的氣象數據,證實“事發的時候突然來了7級陣風,屬于沒法預見的天氣因素”。
結合這些證據,我們向保險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明確表示“免責條款不具效力,小敏墜亡屬于意外情況”。
最終法院認可我方賠付申請,判決保險公司付出200萬元意外身故保險金。
總之,網紅高空打卡墜亡意外險能不能理賠,核心就看“有無突發外來因素”以及“免責條款是否明確提示”;要是存在不可控的突發因素(像大風、設施故障這類)而且條款還沒明確的話,那就不算是自甘風險,保險公司不能拿“冒險行為”來拒賠,律師能夠進行證據整合,利用條款分析去幫當事人打破拒賠的困境。
類似案例
不過并非所有“高空危險活動”的案子保險公司都會敗訴。我之前在判決文書網上看到過一個案例,結果跟小敏案大不一樣。
博主阿凱為拍攝“蒙眼高空走鋼絲”視頻,在未獲取任何安全資質時,自行搭建起10米高的臨時鋼絲,并且沒佩戴安全繩。
拍攝期間,他由于失衡且墜落從而受了傷。在申請意外險理賠之時,保險公司以“故意去開展那種極高風險的活動,這屬于自甘冒風險”為緣由拒絕給予賠付。
法院經審理認定,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成立。理由如下:博主阿凱曾多次在社交平臺發布“挑戰極限,不怕受傷”等言論,明明知曉無保護走鋼絲具有高度風險性,仍主動參與該類高風險活動,屬故意行為。此外,保險合同中已明確將“無保護高空作業”列入免責范疇,并以標黑、加粗等顯著方式履行了說明義務。
兩個案件的關鍵差別,就在于“有無突發外來因素”以及“對風險的主觀心態”
小敏的案件中存在像大風、護欄斷裂這類突發因素,對風險沒有清晰預見;阿凱的案子是沒有任何突發因素,明知道風險極高卻還故意去追求。這表明,法律一方面會保護那種有意外因素的合理打卡情況,另一方面會懲處那種刻意追求危險來博眼球的行為,重點就在于看行為的性質以及條款的效力如何。
結語
網紅追求“鏡頭下的精彩”本無可厚非,但絕不能以生命安全為代價。需要明確的是,保險公司對“自甘風險”類行為的拒賠,并非簡單針對“高空打卡”這一行為本身,而往往是由于條款界定模糊、免責提示不足,試圖通過不清晰的表述規避本應承擔的賠付責任。對于博主而言,一份可靠的意外險,是追求冒險背后的保障,更是對抗擔當意外風險有利屏障。
如果你遭遇類似的情況,意外險被拒賠,不清楚自己的行為到底算不算“自甘風險。雖然有證據,卻不知道該怎么用。別著急,何帆律師能夠幫你分析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否合理,教會你收集諸如“突發情況、設備故障”這類關鍵證據;還可以陪著你梳理保險條款,找到能夠有力反駁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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