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子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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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在夏商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宗法制,是歷史上第一個正式實行封建制度的王朝。所謂封建,本義:“列爵曰封,分土曰建”。指天子將爵位、土地分賜親戚或功臣,使之在各該區域內建立邦國,以鞏固統治。最早見于《左傳·僖公二十四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親戚,以蕃屏周。”
周朝的封建制度以周天子為宗主,將血緣關系與政治權力分配相結合,構建了一系列宗法等級森嚴的分封體系,包括宗法制度、禮樂制度、官職制度、國野制度、土地制度、外交制度等在內的政治架構形式,是非常完備的制度體系,成為后世封建制度的圭臬。
而其中,血緣關系是其封建制度的根本(基本)依據。并依據血緣關系衍生出宗法制度,分封制度,賜姓命氏制度等和姓名避諱有關的多種制度。由于篇幅較長,所有我們分幾部分來介紹周朝的姓名特點。
周朝時期宗法制度非常完備,尊卑制度森嚴。就拿姓氏制度來說,自天子到庶民無不嚴格遵守一個制度,那就是——賜姓命氏制度。
《左傳·桓公二年》記載:“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二宗,士有隸子弟。”《左傳·隱公八年》記載:“天子建德,因生以賜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諸侯以字為謚,因以為族,官有世功,則有官族,邑亦如之。”這其中包含以下幾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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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子賜姓,諸侯命氏
- 從《左傳》可知,只有周天子才能賜姓,受封者得姓,裂土建國而成為諸侯(這也是“封建”的來歷)。諸如姬姓的晉國(唐國)、魯國,姜姓的齊國、媯姓的陳國,姒姓的杞國,子姓的宋國等。
- 諸侯國君主命氏,同姓被分封采邑之地為受氏者,受氏者成為諸侯卿大夫。卿大夫在血緣上成為(與國君)同姓者的分支,以所受之氏而致邑立宗,成為嚴格意義上的宗法上的“大宗宗卿”。如晉國的荀氏、狐氏、郤氏、胥氏、欒氏等。
- 如果不得受氏(即不能以其功德而立家成為大宗)則被賜族,族號以祖先的表字為謚,成為小宗。同樣,居官有功,諸侯可以賜族,以官為族。
- 如《左傳》記載:(魯司空)無駭(魯孝公曾孫)去世,羽父為他請求謚號和族氏。魯隱公根據仲公的解釋,命令以無駭祖父公子展(魯孝公之子)的字作為族氏,就是展氏。展無駭兒子為古代道德典范之賢人展禽(柳下惠)。
- 由此,第一級封建,即天子分封諸侯,諸侯被賜姓建國;那么諸侯命氏立宗(家)賜族,受氏者成為卿大夫。
當然,天子既然可賜姓,亦可命氏,即意味著既可建國,也可立宗。諸侯但可命氏,而不得賜姓,即意味著只能通過分封另建(以卿大夫為主體的)宗統,而不得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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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子以德賜姓
先看上古時期得姓記錄,《國語·晉語》記載:
同姓為兄弟。黃帝之子二十五人,其同姓者二人而已,唯青陽與夷鼓皆為己姓。青陽,方雷氏之甥也。夷鼓,彤魚氏之甥也。其同生而異姓者,四母之子別為十二姓。
凡黃帝之子,二十五宗,其得姓者十四人為十二姓。姬、酉、祁、己、滕、箴、任、荀、僖、姞、儇、依是也。唯青陽與蒼林氏同于黃帝,故皆為姬姓。同德之難也如是。
昔少典娶于有蟜氏,生黃帝、炎帝。黃帝以姬水成,炎帝以姜水成。成而異德,故黃帝為姬,炎帝為姜,二帝用師以相濟也,異德之故也。異姓則異德,異德則異類。異類雖近,男女相及,以生民也。
同姓則同德,同德則同心,同心則同志。同志雖遠,男女不相及,畏黷敬也。黷則生怨,怨亂毓災,災毓滅姓。是故娶妻避其同姓,畏亂災也。故異德合姓,同德合義。
古典記載總結如下:
- 中華民族是同一祖先,即少典所生的黃帝和炎帝。黃帝依靠姬水長大,所以姓姬;炎帝靠近姜水,所以姓姜。
- 同姓同德,異姓異德。德行不同,互視異類,所以黃帝和炎帝相互征討。
- 有血緣關系不一定能賜姓,而且姓有所不同。所以黃帝25子,得到姓的不過14個12姓,其中因為青陽和蒼林氏因為和黃帝德行相同,所以賜同姓姬姓。
- 同姓不婚。異姓異德,可以為婚姻,繁衍后代;同姓同德,不可婚姻,怕褻瀆了恭敬之情,產生怨恨,造成災禍,同姓被滅,所以同姓不婚。
到了西周建立,分封諸侯。杜預注《左傳》說:周公哀傷夏、殷商朝疏于親戚兄弟,導致滅亡,所以在周公旦和周成王時期,廣封其兄弟功臣,以作周室屏障。《荀子?儒效》中記載:“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而天下不稱偏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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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姓氏并存
周朝姓氏并存,都是天子或封建君主賜予的,這和上古時期的“氏”明顯不同。上古時期得氏,沒有嚴格的宗法制度規定,只是氏族部落的名字或稱謂。而從周朝起,所有的姓氏都是依據宗法制度由天子賜予。
1、姓氏并存有兩個功能:第一別婚姻,第二明貴賤。
南宋史學家鄭樵所著《通志?氏族略》總結:“男子稱氏,婦人稱姓。氏所以別貴賤,貴者有氏,賤者有名無氏。……姓所以別婚姻,故有同姓、異姓、庶姓之別。”
2、一姓多氏現象
由于“姓”取決于血緣(雖然有血緣關系不一定就能被賜姓),生而有姓,故終生不變,世代相承。“氏”則源自君主所命,后天而來,可因封賞、地域的變化而一變再變,但是他的姓是不變的。如周王室本為姬姓,在西周大分封中,分封同姓諸侯國達40國之多,姬姓即分支為40個新的“氏”。
3、同姓不婚
《禮記·坊記》:“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別也。”《禮記·郊特牲》:“夫婚禮,乃萬世之始也,取于異姓,所以附遠厚別也。”《禮記·昏義》:“婚姻者,合兩姓之好。”
依據宗法制“同姓不婚”,即便是不同氏,如果追溯祖先是同姓也不能締結婚姻。男子稱氏,婦人稱姓。雖然男子不同氏,但有可能是同姓;女子則不然,自始至終必須用祖先血脈的“姓”。
如晉國、魯國出嫁的女子,名字后綴必須帶“姬”;齊國的出嫁女子必須帶“姜”;宋國的出嫁女子必須帶“子”;秦國的出嫁女子必須帶“贏”等等。我們閱讀先秦典籍,諸如齊姜、文贏、武姜、晉姬、秦嬴、南子等等,后綴代表祖先血脈,也可以區別同姓不婚的標志。
4、姓氏合一,以氏代姓。
到了春秋戰國時期,禮崩樂壞,賜姓命氏制度受到挑戰,周天子已無力分封和控制諸侯,諸侯僭越稱位,自立王侯者時有所聞,亡國失氏者屢見不鮮。
長期的諸侯割據,兼并戰亂,使一些世家大族因滅國或失掉封地,流離失所,墜命亡氏,降為庶民。而一些地位低下的士人階層、庶民百姓則乘勢而起,逐步登上政治舞臺。因而姓氏并存制度到戰國末期已經名存實亡,姓氏逐漸合一,往往以氏代姓。
5、“同姓不婚”變成“同氏不婚”
隨著人口的增多,戰亂頻仍,血緣關系分支增多,維系紐帶不再那么強烈,以至于同姓不婚的宗法制度逐漸放松,同姓不婚慢慢演變成同氏不婚。
隨著以氏代姓,氏取代祖先的血緣的“姓”,并不再是小宗五代另立氏族(下節詳談),世代得以繼承。雖然字面依然是“同姓不婚”,事實上已經變成“同氏不婚”。
6、春秋戰國時期多有違例
雖然宗法制比較森嚴,可是隨著分封諸侯,周天子的權力不斷下降,以至于諸侯違規的事實常有發生。
如《左傳·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晉公子,姬出也,而至于今,一也。"《左傳·莊公二十八年》:“(晉獻公)又娶二女于戎,大戎狐姬生重耳,小戎子生夷吾。”
晉獻公娶于賈,無子。烝于齊姜,生秦穆夫人及大子申生。又娶二女于戎,大戎狐姬生重耳,小戎子生夷吾。晉伐驪戎,驪戎男女以驪姬。歸生奚齊,其娣生卓子。
這個戎國的狐氏其實是姬姓。按《國語》記載:“狐氏出自唐叔。狐姬,伯行之子也,實生重耳。”狐氏和晉國的祖先都是周成王同母弟唐叔虞,狐氏先祖徙居于戎,至狐突復歸于晉。那么晉獻公和狐氏就是同姓為婚,違背了“同姓不婚”的制度。
另:據《左傳》記載,襄公23年,晉國嫁女于吳國,晉國和吳國都是姬姓。襄公26年,衛國為了營救被晉國扣留的衛獻公,送衛姬給晉國,衛國和晉國都是姬姓。哀公12年,魯昭公娶吳女。魯國和吳國都是姬姓。
雖然有不少同姓婚姻的事例,但是就記載而言,尚未發現同氏婚姻的現象。這說明到春秋戰國時期,同姓不婚的制度逐漸被打破,變成“同氏不婚”,雖然字面依然是“同姓不婚”。
限于篇幅,具體姓氏命名使用規則制度我們下文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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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2025-12-28榆木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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