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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起
北京生育津貼直發員工本人
北京醫保局明確:生育津貼將直接發給個人!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優化本市生育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正式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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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確:2026年1月31日起,北京市參保女職工分娩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引(流)產,符合生育津貼申領條件的,生育津貼將直接發放至參保女職工本人。
?發放方式:
本市參保女職工分娩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引(流)產,符合生育津貼申領條件的,生育津貼發放方式調整為直接發放至參保女職工本人。
?申領流程
進行線上申領:通過北京醫保公共服務平臺單位網廳“職工生育津貼登記申領”模塊。
進行線下申領:通過參保區醫保經辦服務窗口。
其中,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分娩或引(流)產的參保女職工:本人和參保單位在北京醫保公共服務平臺進行信息確認后即發起申領程序,無需上傳材料。
?進度查詢
申領后,參保單位在北京醫保公共服務平臺單位網廳“辦件進度查詢”模塊進行查詢。參保女職工在北京醫保公共服務平臺、北京醫保微信公眾號、京通小程序、國家醫保APP“職工手工報銷審理流程查詢”模塊進行查詢。
?領取條件
參保職工分娩前(含分娩月)生育保險連續繳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支付;
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的,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予以補支。
截至目前,全國共有27個省份(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面實現生育津貼直接發放至個人,生育津貼直接發放至個人的統籌區超九成。
各統籌區生育津貼發放的具體情況,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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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直發個人后,社保怎么處理?
生育津貼直接發放至員工本人后,社保處理核心原則是: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社保正常繳納;繳費基數、責任主體不變,僅需銜接津貼與工資的抵扣邏輯,具體處理方式如下:
?繳費責任不變:產假期間員工與企業勞動關系持續,企業需按規定為員工繳納五險(部分地區已將生育保險并入職工醫保),個人繳費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繳費基數不降低:需按員工產假前的正常工資標準核定繳費基數,不得因員工休產假或領取生育津貼擅自調低基數。
?對繳費狀態需連續:企業需確保社保按時足額繳納,避免斷繳影響員工醫保報銷、養老保險累計年限等權益。
?個人繳費部分抵扣:員工個人應承擔的社保費用(如養老保險8%、醫療保險2%),企業可從按照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繼續繳納單位部分,并通知女職工繳納個人部分,或從女職工的其他應得款項(如生育津貼)中代扣。
?企業端信息核對:企業可通過當地醫保服務平臺單位網廳,查詢員工生育津貼的發放結果,確保待遇落實到位。
??若此前社保繳費基數申報有誤,需按規定補繳差額,補繳不影響已發放的生育津貼,但需在當地政策時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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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期間,選生育津貼還是產假工資
產假是指,女職工在生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根據《女職工勞動特別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假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另規定,符合生育法規定的夫婦,除了享受國家產假外,女方還可以享受30天生育假。
那么實踐中,企業該如何依法支付員工產假期間工資?需要注意的是,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是不一樣的。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第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根據上述規定總結來看:
生育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為員工承擔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社保機構。
產假工資:員工休產假期間,企業為其發放的工資。為員工支付工資的主體是用人單位。
因此,生育津貼本質上是對產假期間工資的替代補償。法律明確規定:
社保承擔:單位若已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津貼由社保基金支付。社保將錢打給單位賬戶后,企業需全額轉交給職工(多數地區已開放個人直接收款)。
單位兜底:若企業未繳納生育險,產假期間的工資必須由單位按產前標準全額發放,不得克扣!
因此,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需要“二選一”,而選擇產假工資還是生育津貼,遵循“就高補差”:原則:
津貼>工資:差額歸職工,企業不得截留(如津貼1萬元,工資8000元,職工可拿全部1萬元)。
津貼 <工資:< pan>企業必須補足到原工資水平(如津貼8000元,工資1萬元,差額2000元由企業補)。
大家也可以根據津貼計算公式計算出自己能領到多少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0 x產假天數
舉個例子:
一名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為8000元,而該員工在企業的月平均工資為8500元,其中的500元差額需要用人單位補足;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為8000元,而用人單位當月的平均工資為7500元,超過平均工資的500元用人單位不能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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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的產前假工資應該怎么算?
在實際工作中,關于休產假的起始和終止時間,很多企業并不是嚴格遵循產前和產后假期天數來執行。不少小伙伴表示不太清楚產前假具體執行標準。上海對“產前假”進行了明確答復。
有市民在上海人社局便民回答專欄提問:“女職工產前假的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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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社局答復:
女職工妊娠7個月以上,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按正常上班待遇支付,并且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女職工妊娠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2個半月:如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2個半月的產前假;享受產前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80%,并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給:單位調整或增加工資時,作出勤對待。
產前假具體規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其中,對產前15天開始休產假的規定不是硬性的,女職工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調整,而這也是符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的立法精神。
如果懷孕女員工確實因身體不適要求提前休產假,單位一般而言應該予以允許其提前休產假,而非機械教條地套所謂只能提前十五天休假的規定。
不過需要注意,產假總天數一共就那么多(具體產假天數每個地區規定是不一樣的),如果員工提前享受了,意味著須提前結束。
當然,產假結束后如需要繼續休息也可以在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下申請年假、事假等方式。
本文由會計說整理發布,編輯會計報。來源:中國會計報、51社保網、各地人社部門網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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