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成都一名外賣小哥送餐完成后與他人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十級傷殘,責任應由誰擔?經多次協商未果后,傷者遂將騎手及其任職的某科技公司、承保的某保險公司等起訴至法院。
1月7日,記者從彭州法院獲悉一起案件,法院判決某科技公司賠償18367.70元,某保險公司賠償34478.28元。
某外賣平臺的騎手李某在13:20分接到一筆送餐訂單后,于13:30分順利送達,他完成工作任務后騎著電動自行車往回走,5分鐘后,他在某路口超越同向騎行自行車的王某某時,與王某某發生擦掛,致其受傷。李某將王某某送往醫院,王某某被診斷為:左肩關節脫位、左肱骨大結節骨折、全身多處皮膚軟組織擦挫傷等,住院治療26天后出院。
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某無責任。后經司法鑒定,王某某身體傷殘等級構成十級傷殘。然而賠償事宜卻多次協商未果,王某某遂將騎手李某及其任職的某科技公司、承保的某保險公司等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5.6萬元。
庭審中,李某表示自己系公司員工且已參保,應由公司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科技公司辯稱,當日給李某的排班時間段為10:30-13:30,而發生事故時系13:35,已經超出排班時段,因此李某不屬于執行工作任務,公司不應當擔責。而保險公司也以非送餐和排班時間為由拒絕理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發生時間為13:35,雖超出排班時段,但屬于剛完成工作任務的合理延續階段,且李某身著騎手服裝、駕駛配送專用電動車,符合執行工作任務的客觀特征,李某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應由某科技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騎手李某無需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而該科技公司為李某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李某事發時處于符合保險條款中“從事與被保險人業務有關工作”約定的情形,保險公司需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理賠責任。
法院結合醫囑、鑒定意見等,核定王某某合理損失共計52845.98元,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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