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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昨天參加一個圓桌論壇,對上海蔣女士的遺產的處理問題發表了幾點淺見。將底稿貼在這里,供大家參考、批評。 主要觀點如下:
民政部門并不是遺產的歸屬方或接收方
民政部門是蔣女士的遺產管理人
民政部門管理的蔣女士遺產,仍然是私有財產,不涉及國有資產是否流失問題
遺產管理人,以遺產為限處理蔣女士追思、安葬事宜,是其職責所系
即使將全部遺產都花在蔣女士的后事上,原則上都是合理的
1.民政部門并不是遺產的歸屬方或接收方
根據民法典第1160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1.1 本案中,蔣女士的遺產若有剩余,最終歸國家所有。但是民法典并沒有規定誰代表國家接收遺產。由哪一級的政府的哪個部門代表政府,也不清楚。
1.2 之前本博曾經分析過,本條規定,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這表明,無繼承人的遺產并不直接歸于財政收入,而是成立一種法定的公共信托或者公益信托。
個人認為,為了避免民法典的規范目的落空,應當按照公益信托原理構建這種財產的管理和運用體制。
而且,這是一種法定的公益信托。
2. 民政部門是蔣女士的遺產管理人
第114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很清楚,本案中,蔣女士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在遺產管理方面扮演的角色是遺產管理人。
3. 民政部門管理的蔣女士遺產,仍然是私有財產,不涉及國有資產是否流失問題
在民政部門管理遺產的期間,該遺產并非國有財產,也非公共財產,仍然屬于私有財產。
作為遺產管理人的民政部門,雖然是公權力部門,但仍然處在管理私人財產的法律地位中。
民政部門按照民法典對遺產管理人的要求管理遺產,只需要考慮是否妥善履行職責的問題,并不涉及公有財產是否流失問題。
4. 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以遺產為限處理蔣女士追思、安葬事宜,是其職責所系
根據民法典第1147條的規定,遺產管理人的職責中似乎并沒有規定遺產管理人要負責死者的安葬和追思。
但是,該條第(四)項規定遺產管理人的確有義務“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若死者的其他親友為死者辦理追思和安葬,支出的費用屬于無因管理之債,似可從作為遺產債務要求遺產管理人補償。
當然,這個解釋會顯得有點“繞”。
該條第(六)項規定遺產管理人有義務“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此規定為兜底的、概括性的規定。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殯葬義務人,從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解釋,原則上是繼承人,沒有繼承人的,遺產管理人應當有義務從遺產中合理支出追思、殯葬、墓碑設置和維護費用。
5.即使將全部遺產都花在蔣女士的后事上,原則上都是合理的
蔣女士私人的遺產,只要不過分浪費,即使全部花費用蔣女士的后事,都是合理的。
楊立新教授在會上也贊同這種觀點。
遺產原則上是為了死者的繼承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死者沒有繼承人或者受益人的,遺產也要首先用于關照死者本身的利益。
民法保護每一個人的私人利益。
民法不認為私人利益是和公共利益相比是卑下的,低等的。
每一個人都需要被尊重,每一個逝者都需要被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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