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一個“表姐是檢察官,表姐夫是副市長”的本地有力人士追討高利貸,孝義市檢、法聯手,各種司法文書造假,案卷顯示只有800多萬銀行流水的案子,已被逼著還了2300多萬,法院居然認為還欠3000多萬,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李巍上網追逃。
2025年7月25日,孝義市法院短信回復李巍的母親雷鳳蓮女士,給出的答復依然是“該案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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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該日10時收到呂梁市中院短信通知,再到10時19分孝義市法院就已經給出短信通知回復,中間只隔19分鐘。如此神速及模板化的回復,顯然是孝義市法院事先就已備好的劇本。
按照孝義市法院的劇本,這個故事的大致經過是這樣:案件承辦人不知道被告的住址,由原告“引路”去找被告;被告李巍同意調解,案件承辦法官用被告李巍公司的電腦,現場打印了民事調解協議書,由被告李巍簽字。
這個說法,真的能經得起推敲,以及,已經回答了雷鳳蓮女士舉報中所提出的問題?
一、問孝義市法院,單就這個回復本身,即使假定其所述內容全部真實,就合法嗎?
01
回復中稱,“法官依法送達了起訴狀副本等應訴手續”,請問孝義市法院,送達起訴書的工作是應該由法院獨立完成,還是應該在一方當事人“引路”下完成,原告帶著法官去送起訴書,這個合乎程序嗎?以及,法院在送達起訴狀副本的時候,回復中所言的“等應訴手續”,是指包含諸如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還有訴訟風險提示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一應法律文件,還是如 雷鳳蓮女士所舉報的那樣, 包含了一些見不得光和非法的文件?
02
孝義市法院回復中稱,“在被告山西德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鄰公司)處找到被告李巍”,請問孝義法院,這個地址很難找嗎,非得需要原告“引路”?這樣一個合法注冊的公司,其地址難道不是公開的和很容易就能查詢到的?德鄰公司是虛報了公司注冊地址呢,還是變更地址后沒去工商部門登記,需要原告“引路”才找得到?法官和原告一起去找被告,法院還有中立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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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義市法院回復中只提到“張忠和及其同事趙象魁”,請問孝義市法院,你們確定去現場的是這兩個人,而不是別人?你們的這個短信回復很不正式,不但沒有如書面回復那樣加蓋正式的公章,甚至連孝義法院的落款都沒有,不得不鄭重請你們正式確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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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忠和是案件承辦人,那這個趙象魁是干什么的,是合議庭成員還是司機?孝義市法院既然只去了這么兩個人,《民事調解協議》上另外兩個合議庭成員的的簽名是怎么冒出來的?而且簽名還全都是錯的——“張忠和”錯寫成“張中和”,“任文婉”錯寫成“任文琬”;“張瑞璇”字錯寫成“張瑞旋”;本應是審判員的“任文婉”,以及作為人民陪審員的“張瑞旋”,和“張忠和”一樣,都成了審判長。其他兩個合議庭成員不在現場,他們的簽名如果是因為別人代簽而出了錯,那你們聲稱就在現場的法官張忠和的簽名是怎么回事,怎么也能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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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法官,張忠和連自己的名字都寫不對嗎?如果連自己名字都寫不對,和連審判長、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都分不清,他是怎么當上法官的?請孝義法院正面回答一下,這幾個簽名到底怎么回事,是不是如舉報所言就是偽造的?
05
這個案子的起訴時間是2016年9月11日,孝義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然后,9月27日法官就登門組織調解,而且是送達當天就組織調解,這個合法以及合乎程序嗎?請問孝義法院,起訴書應該是在多少天內送達被告,《民事訴訟法》里對這個是怎么規定的?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時候,法官有沒有告知李巍等人應訴的責任和他們的權利,而是如其母雷鳳蓮舉報所言,“連哄帶騙”的讓他簽下調解協議?剛送達起訴書就開始組織調解,是不是想故意在被告“信息不對稱”情況下讓他簽下調解協議?
06
回復中稱,“案件承辦法官張忠和遂在山西德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并用其公司的電腦打印了民事調解協議書”。請教一下孝義法院,貴院的這種法律文書不需要在法院制作,而是在被告的辦公室就可以制作和打印?貴院組織調解,不需要做調解筆錄,以及加蓋公章呢,還是張忠和法官外出辦案的時候就可以把公章揣在自己兜里?僅以貴院的這個回復中所稱,貴法官的這種做法合法不,或者程序嚴謹不?還有,孝義市法院確定,在李巍辦公室打印的是民事調解協議書,而不是別的見不得光和你們不愿意面對的東西?孝義市法院可否出示一下,你們所聲稱的在李巍公司打印的這個“民事調解協議書”,到底是個什么東西?
07
此案一共幾個被告?請孝義市法院曬一下起訴書,里邊除了你們回復中所提到的李巍和德鄰公司,是不是還有趙靜?孝義法院院組織調解,可以在趙靜這個被告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不需要趙靜這個連帶責任人的知情和同意?孝義法院的回復里,為什么不提及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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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的調解協議,需不需要各方當事人都簽字同意才能合法及生效?孝義法院的回復里,只提到被告李巍簽字,和他作為法人代表的德鄰公司蓋章,并沒提到原告龐孝東和另外一名被告趙靜也已簽字,這樣的調解協議就能被視為合法及生效的?孝義法院的回復里,只提到“原告龐孝東當時在場,表示同意”,卻為什么不提他到底簽字了沒有,這是疏忽,還是故意在偷換概念和試圖隱藏一些不想被提及和問及的真相?這個直到在案卷里呈現出來的龐孝東都沒有簽名的民事調解協議,能否作為法院制作民事調解書,和執行的依據?包括這個“民事調解協議”本身的最后一段,也已明確,“此協議雙方簽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你們孝義法院的眼睛都瞎了嗎,為什么看不見?原告龐孝東和另外一名被告趙靜都沒有簽字的調解協議,能作為你們執行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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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孝義市法院的回復中稱,約定“于2016年10月4日前返還借款本金500萬元”等具體義務——請問孝義法院,調解協議一般需轉化為調解書送達當事人才能生效,這個過程本身就需要幾天時間,調解發生在2016年9月27日,但第一筆付款義務從10月4日就開始,距調解日僅7天,就算在這個案子里雖然法院可以適用“立即和當場生效”,但這個案子的當事人一共有幾個,孝義法院在約定這個條款的時候有沒有考慮趙靜那個當事人的存在,孝義法院給趙靜的起訴書及這個調解協議在內的法律文書是什么時候送達的?以及,李巍當天簽下的到底是調解協議,還是已經當場就自動轉成了調解書,并且以制作的調解書形式讓他簽收了?孝義市法院的回復里為什么對此語焉不詳?請孝義市法院正面一下自己各種想要掩耳盜鈴卻越描越黑的行徑,譬如,孝義法院有沒有把民事調解協議轉成民事調解書,以及,那個是什么時候送達李巍及讓他簽收的?既然業務不精,干壞事都干不專業,又搞了民事調解書和于10月8日才送達李巍,那這個調解協議里的“于2016年10月4日前返還借款本金500萬元”的約定還有什么效力,以及可執行度嗎?在貴孝義法院的“法律適用正確”字典里,法律文書不需要送達及簽收,就可以開始產生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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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中,孝義市法院聲稱的什么“適用法律正確”,請問,貴院在這個過程中適用的是什么法律?做出這個回復的時候,有沒有注意和考慮到其本身的自相矛盾和各種程序違法硬傷?貴院的這個回復是什么人批準做出的,是僅僅負責信訪部門的工作人員,還是經過了分管副院長或者經過了法院內部調查和開會研究決定,然后經院長批準的?做個信訪回復都這樣各種自相矛盾到了“賊不打三年自招”程度,這樣的法院怎么就能成了什么“全國優秀法院”、“全國法院立案信訪窗口建設先進集體”、“全國法院司法公開示范法院”?半開玩笑半認真,弱弱的及帶些戲謔的問你們一句,你們的那些榮譽該不是花錢買來的吧?
二、請孝義法院正面回應,雷鳳蓮女士舉報中所言這些是否屬實
01
雷鳳蓮女士舉報說,李巍在簽民事調解協議那些的過程中,根本就沒見過張忠和。當時和原告龐孝東一起找他的,其實是一個叫孫志強的執行法官。關于這個,是直到10月4日法院開始執行,李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去孝義法院質問此事,才發現和龐一起去搞調解的孫志強其實是個執行法官。這也可以解釋前文中所提到的,為什么民事調解協議書上所有人,包括承辦法官張忠和本人的簽名都是錯的,甚至就是偽造的原因所在。
02
據雷鳳蓮女士舉報,執行法官孫志強和原告龐孝東一起前往時,頂多共帶著三個法律文件——其中兩個出示過的,《民事調解協議》和《民事調解書》,都是法院還沒有組織調解,就已經提前打印好和蓋了章。這個說法,比孝義市法院自己回復所言,如我前文所已經指出的那樣漏洞百出和自相矛盾的說法,顯然更符合實際。
另外一個法律文件,是所謂龐孝東撤訴趙靜的民事裁定書——這個在當時并沒有出示,雖然落款的時間也是那天,應該是孝義法院后來發現民事調解協議因為沒有趙靜的簽名而不能生效,事后才“偽造”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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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才解釋得通,正如筆者在前文中所提到的疑點,為什么法院可以在其中一個訴訟當事人缺席和不知情、不同意的情況下組織所謂調解。關于這份民事裁定書,孝義市法院在回復中為什么不敢提到?
03
根據雷鳳蓮女士的舉報,孝義市法院所出具的這個龐孝東撤訴趙靜的《民事裁定書》,是為了掩蓋趙靜沒有在《民事調解協議》上簽名的法律硬傷,專門制作了一份假的龐撤訴申請。后經西南政法學院鑒定中心鑒定,該申請書并非龐孝東本人書寫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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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孝義市法院正面回應一下,是否同意西南政法大學的這個鑒定結論,以及,如果龐的撤訴申請都是偽造的,孝義市法院據此出具的《民事裁定書》應該不應該撤銷?如果這個《民事裁定書》被撤銷,沒有趙靜簽字的《民事調解協議》就是一個非法和無效的文件,依法應該撤銷,請問孝義法院,是不是這么個道理和邏輯?
04
雷鳳蓮女士舉報說,因為李巍當時不同意簽那個《民事調解協議》,執行局法官孫志強和龐孝東騙他說,這個的目的不是為了真正和他對簿公堂,而是為了和他強強聯手,共同幫他討要欠錢不還的人。為此,還專門弄出來個《關于民事調解協議的補充協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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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巍辦公室打印出來的正是這個,而非孝義法院回復中所說的根本不符合常理及法律程序的《民事調解協議書》。在簽了這個補充協議說明后,李巍才跳進了執行局法官孫志強和龐孝東聯手給他挖下的那個坑,簽了對自己非常不公平的《民事調解協議》。請問孝義市法院,貴院不管是張忠和還是孫志強所參與的這個過程,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以及,有了這個補充協議說明后,李巍所簽署的那個《民事調解協議》還是否合法有效?孝義法院根據這個《民事調解協議》,以及其實是未經調解以前就已經提前出具的《民事調解書》還是否合法有效?
05
請孝義市法院正面回應,龐孝東到底是什么人,是否如雷鳳蓮女士舉報所言是個放高利貸的,以及其表姐是孝義檢察院的黃玲娥,表姐夫是孝義市前副市長任永昌?在逼雷鳳蓮老人還債的時候,龐孝東曾親口以此威脅過老人,還說借給李巍的錢里就有他這個表姐和表姐夫的。
06
請孝義市法院回應,龐孝東是否如舉報所言,多次向德鄰公司及其公司客戶發放高利貸,月息高達3分至3.5分,而且在發放借款前已經提前扣除了砍頭息。如果這個事實成立,貴院在審查立案,以及組織調解的過程中有沒有對此進行必要的審查?還是說,孝義市法院就是專業和喜歡幫諸如龐孝東這樣的人追討高利貸?
07
龐孝東的起訴中稱,截至2015年9月17日,李巍欠其本金1630萬元,已用其擁有的房屋折抵592.66萬元借款本金,要求歸還其剩余本金10378400元,及未付之剩余利息。請問孝義市法院,龐孝東所提供的,支持這個訴求的銀行流水一共有多少,是否如雷鳳蓮女士舉報所言,龐孝東舉示的銀行流水總共只有1184.85萬元,其中還包括李巍通過范保林銀行卡歸還龐孝東借款的33.6萬元,和龐孝東轉賬給第三人史瑋的一筆291萬元,龐孝東實際上是在以860.25萬元的銀行流水,主張1630萬元的借款本金。請問孝義市法院,貴院在立案審查,以及組織調解前有無審查過這些,以及有無審查過這個借貸過程中的“砍頭息”等明顯屬于高利貸的行為?以調解的方式,貴院就能逃避這些對民間借貸行為中明顯的高利貸的審查義務?
08
據李巍的母親雷鳳蓮反映,對龐孝東所主張的借款,李巍已經以銀行轉賬、以物頂債等方式累計歸還23393018.50元,還不包括在李巍因此案被羈押期間,被龐孝東強行拉走的價值至少二百多萬元的262件高檔酒和51套高檔家具。請問孝義市法院,“還債”都已經還到這個份上了,還能算抗拒執行?關于這些,雷鳳蓮有沒有向你們反復反映過,以及,孝義市法院有沒有對此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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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經以“抗拒執行”將李巍拘捕過,并且現在還在網上追逃,能不能請孝義法院出來說個準話,李巍到底應該欠龐孝東多少錢,現在到底還欠多少錢?據李巍的母親雷鳳蓮講,2023年3月,李巍的律師去問孝義法院,李巍還欠龐孝東多少錢,新接手此案的承辦法官李凱峰拿出個計算器算了下,說還欠3000萬,但未給出任何書面的答復及依據。請問孝義市法院,可有此事?能不能讓這個李凱峰法官出來走兩步,跟大家說一下,他這個還欠3000多萬的數字是怎么計算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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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名媒體人劉虎對此曝光之后,孝義法院及李凱峰法官對這3000多萬的說法改了口,矢口否認自己曾說過那話。那么,能不能請孝義法院現在再拿個“計算器”出來算一下,李巍到底還欠龐孝東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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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案卷中發現,龐孝東提起訴訟的主要依據里,有一份李巍與龐孝東于2015年9月22日達成的“還款計劃書”,其中有月息3%的利息、違約金以每日千分之三等計算的表述。請孝義市法院出來走兩步,這是不是明顯的高利貸,以及,你們對李巍所欠龐孝東的錢是不是就是根據這個計算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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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孝義市法院回應,不管是如你們回復中所說的張忠和法官,還是如雷鳳蓮舉報所指,違背審執分離的原則、既審又執的孫志強法官,在你們所回復的那個登門調解過程中,有沒有向李巍等任何提交答辯狀及證據的機會,李巍有沒有提出過借款本金數額和已經還款數額需要核實等異議,有沒有拒絕簽字過?你們的法官,和龐孝東在李巍的辦公室待了多久,用你們事先備好且已經加蓋了法院公章的《民事調解書》威逼他,和用前文中已經提到的《關于民事調解協議的補充協議說明》哄他,終于誘騙李巍簽下對他非常不公平的《民事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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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孝義法院回答,既然有這個《關于民事調解協議的補充協議說明》,龐孝東還能否向孝義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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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孝義法院回答,2016年11月4日,你們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財產申報令》,同時凍結被執行人李巍、德鄰擔保公司的銀行存款賬戶的時候,作為原告本人的龐孝東是不是還沒有在《民事調解協議》上簽字,作為被告之一的趙靜不但也沒在這上面簽字,甚至連起訴狀副本那些也都還沒給她送達?這么大的程序硬傷,你們孝義法院怎么就注意不到,怎么就好意思說什么“適用法律正確”?如果說當時卷入此事的孫志強,或者張忠和等人是因為得意忘形,或者水平有限,那你們孝義法院呢,上上下下也都是吃干飯的飯桶,或者腦殘?關于這個,雷鳳蓮女士向你們反映和舉報過多少次了,劉虎和我寫過的報道里提到也已經多少次了,你們孝義法院是干什么吃的,連起碼的調查和核實都沒做過嗎,還是明明知道錯了,但就是要昧著良心和堅持睜著眼睛說瞎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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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復再問一下孝義法院,到李巍那做調解的到底是孫志強還是張忠和,請貴院實打實的回應一下。這是涉及到“審執分離”的原則問題,以及你們的法官到底應該承擔什么責任,和哪個法官具體應該承擔什么責任的問題,你們怎么可以想就這樣蒙混過關?以及,如果是如舉報所言,所謂的調解協議是由孫志強這個執行法官組織做出來的,還能算合法和有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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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21年3月9日,雷鳳蓮她們從孝義市法院檔案室調取到的本案全部案卷里,《民事調解協議》還是如下圖所示,是個瘸腿的并沒有生效的法律文件,到2022年6月7日,在龐孝東起訴趙靜的另外一個案件中,所提交的這個《民事調解協議》上,居然就又不但冒出了龐孝東本人的簽名,還在任文琬的名字前添加了“審判員”,在張瑞旋的簽名前添加了“人民陪審員”這幾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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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孝義市法院出來回應一下,你們的案卷是怎么管理的,想怎么改就能怎么改嗎?你們孝義法院,除了是我以前報道中所提到的成了當地某企業的“第二法務部”,還是龐孝東家的廁所嗎,他想怎么進去就怎么進去,想拉什么東西就能進去拉什么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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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龐孝東起訴趙靜的這個案子里,又突然多出了一份署名為龐孝東對趙靜的,落款同為2016年9月27日的“撤訴申請書”,理由是他“已和趙靜庭外達成一致意見”,請孝義法院出來回答下,趙靜在那個時候認識龐孝東嗎,見過龐孝東嗎,被孝義法院通知及送達過任何法律文件嗎,她有在庭外和龐孝東達成過什么所謂的“一致意見”嗎?是不是直到在這個案子里,房屋已經被孝義法院查封三年多后,趙靜才得知此事,于2021年11月10日向孝義市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指出,自己在2018年6月4日就已經與李巍登記離婚?然后,在2021年11月29日,被這么明晃晃打臉后,你們孝義市法院只好做出(2021)晉1181執異33號執行裁定書,中止對該套房屋的執行?我就問一下你們孝義法院,這么被打過臉后臉疼不,或者說,你們還要不要臉,還有沒有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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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4日,以抗拒執行為由,孝義市法院對李巍實施司法拘留。請孝義法院出來回應下,正如以上所指出來的那么多問題,你們當時對李巍實施的這個司法拘留合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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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以抗拒執行為由,由孝義市檢察院批準,還對李巍實施了逮捕。而據雷鳳蓮老人提供的轉賬記錄等顯示,在此之前,李巍已經累計向龐孝東還款16774907元。直到2019年2月14曰李巍被羈押期間,為能被取保侯審,龐孝東“索要了170萬元現金,以低價334萬余元抵走了房屋4套,還強行拉走花瓶酒237箱、藏康酒25箱(價值100多萬元),拉走高檔家具51件(其中34件系他人欠李巍債務以109萬余元抵償回來的,另外17件價格未知),至今未沖抵執行案款。”請問孝義市法院,對雷鳳蓮老人所舉報的這些,你們又作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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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8日,龐孝東所出具的一份《承諾書》中寫道,其在收到李巍家屬按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給付的170萬元之后,應協助李巍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如李巍未被批準變更強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審”,其同意將170萬元返還。請孝義市法院等出來回應一下,龐孝東能讓李巍“取保候審”的底氣是什么?在這個之后,是不是如雷鳳蓮老人舉報所言,由于任永昌因龐拿回去的170萬沒有分給他,去檢察院阻撓放人,李巍又被多關了二十多天才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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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巍被取保候審之后,又被迫將海南一套當時市場價在13000多元每平米的房子,按照每平米9000元的低價,折抵了663660元給龐孝東。至此,除李巍在關押期間被強行拉走的262件高檔酒、51件高檔家具外,已經累計還款23393018.50元。對于這個數字,孝義市法院可有什么異議?這是“抗拒執行”呢,還是已經被你們敲骨吸髓到快要傾家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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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3日,孝義市檢察院發出“孝檢刑一刑訴【2019】384號”起訴書,稱“經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9月27日孝義市人民法院對被害人龐孝東訴被告人李巍、山西德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民間借貸一案做出裁定、判決,判決于2016年10月份生效……”,建議判處被告人李巍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請孝義市法院自己出來說一下,此案中出現過孝義市檢察院起訴書中所提到的所謂“裁定和判決”嗎,所謂于“2016年10月份生效”的判決書是不是孝義市檢察院憑空捏造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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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在你們孝義市司法機關如此強力為龐孝東逼債的壓力下,已經快被逼瘋了的李巍只好棄保潛逃,流亡天涯,至今下落不明。2020年1月9日,孝義市法院決定對李巍逮捕,并上網追逃。我就想問一下你們孝義法院的這些人,這么個做事,良心不會痛嗎,晚上睡得著覺嗎?以及,就不怕哪天終于東窗事發,反誤了爾等自己?你們如此肆意違法,和恣意妄為的底氣到底來自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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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你們孝義市法院認為李巍構成“抗拒執行”的理由,是因為有5萬元的房租收入沒有被用來給龐孝東“還債”。但這個房租收入其實是被物業公司作為管理費收走——公司與開戶行簽訂有《資本金賬戶托管(或監管)協議》,還向開戶行出具過承諾書,承諾該賬戶資金僅限用作融資性擔保業務保證金及保證金項下代償支付,以及相關政策許可的其他支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也就是說,德鄰公司根本無權取用這筆錢來給龐孝東“還債”。況且,即使德鄰公司沒有拿這個保證金賬戶的錢給龐孝東“還債”,即使前文所說的那么多問題都不存在,那也是公司的行為,應當由公司承擔責任,怎么就能作為對李巍實施司法拘留、逮捕和起訴、追逃的依據?你們孝義市的檢法機關,可都不但比周扒皮還心黑,運用起“法律的武器”來可也真夠隨性的!請孝義法院出來說一下,你們到底有沒有學過法律,執行的又是哪里的法律,怎么就“適用法律正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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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么多顯而易見的嚴重違法,你們孝義市法院為什么就不能根據雷鳳蓮老人提供的“新證據”(雖然其實本來就已經在案,姑且假裝相信你們以前沒有注意過,權當“新證據”用一下),將案子重新審查一下,以及自覺和主動的自我糾錯,非要堅持什么要等李巍回來后才能著手處理?試問,面對你們這樣睜著眼睛說瞎話的堅持說什么“該案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李巍敢回去嗎,他回去后能指望得到什么法律的公正?
請孝義法院認真看一下我以上所提問題,再用書面的形式,一一作出正式答復:這么多顯而易見的嚴重問題,你們還好意思堅持說什么“該案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不?
我當然知道你們哪怕知道自己錯了,但就是堅持不改背后,到底在“倚仗”什么,就是不知道你們自己知道不知道,那個所謂的“倚仗”到底還能給你們支撐多久?
不信的話,咱們就繼續走著瞧,看你們還能這樣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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