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商代都城遺址保護條例》已經鄭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25年10月29日審議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5年12月4日審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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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商代都城遺址保護條例
(2025年10月29日鄭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鄭州商代都城遺址的保護,彰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特色,賡續歷史文脈,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遺址保護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鄭州商代都城遺址的文物保護、科學研究、展示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鄭州商代都城遺址,是指位于鄭州市管城回族區、金水區、二七區行政區域內,列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以商文化為核心的都城遺址。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鄭州商代都城遺址保護應當貫徹國家文物工作方針,落實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統籌協調、社會參與的原則,注重展現商都文化的獨特性,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鄭州商代都城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保障機制,研究解決遺址保護、管理、展示和利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鄭州商代都城遺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遺址周邊秩序維護、環境保護等工作,建立遺址保護工作責任制度,明確遺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遺址保護職責。
第五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對鄭州商代都城遺址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鄭州商代都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負責遺址的日常保護、管理和利用等工作。
遺址所在地的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遺址保護、管理、展示相關工作。
市、遺址所在地的區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鄉建設、園林、文化廣電和旅游、城市管理、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遺址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遺址保護管理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遺址及其歷史風貌、自然環境的監測、維護;
(二)參與遺址保護各類規劃和應急預案的編制及具體實施;
(三)負責鄭州商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遺址保護規章制度,采取相關安全防范措施;
(五)開展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遺址安全及其自然環境的活動;
(六)組織遺址相關文物及資料的征集、整理、收藏和陳列展示,建立遺址資料檔案庫;
(七)組織開展與遺址有關的學術研究和交流工作;
(八)協助做好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工作;
(九)開展與遺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以及遺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鄭州商代都城遺址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文物搶救、修繕、征集、收購、陳列展覽和安全設施建設等特殊需要核撥專項經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遺址的義務,對破壞遺址、盜掘文物以及其他危害遺址安全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
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對破壞遺址等行為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開展研究、捐贈資金、捐獻文物、志愿服務等方式,依法參與鄭州商代都城遺址保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遺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對在遺址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鄭州商代都城遺址保護規劃是鄭州商代都城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重要依據。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按照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依法劃定,并按照規定設立保護標志、界樁。
在考古調查與發掘過程中,新發現的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遺址、遺跡,應當及時納入遺址保護規劃,實行動態保護。
第十二條 鄭州商代都城遺址的保護對象包括:
(一)遺址的歷史風貌、自然環境;
(二)城垣、宮殿區、窖藏坑、祭祀、墓葬、作坊、城市基礎設施等遺址、遺跡;
(三)陶瓷器、骨器、石器、玉器、金屬器等可移動文物;
(四)其他依法應當保護的文化遺存。
第十三條 遺址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內城垣墻體上開挖豁口,或者拓寬現有豁口;
(二)刻劃、涂污、攀爬城墻;
(三)種植危害遺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
(四)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遺址保護標志、界樁;
(五)焚燒、取土、傾倒垃圾;
(六)其他危害遺址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 遺址保護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與遺址保護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進行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并保證遺址安全。
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遺址保護規劃要求,不得破壞遺址的歷史風貌、自然環境。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五條 對鄭州商代都城遺址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并告知市文物行政部門。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遺址內進行調查、勘探和發掘。
第十六條 考古發掘單位應當對鄭州商代都城遺址考古出土的文物,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
鄭州商代都城遺址博物院和其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藏、展示鄭州商代都城遺址出土文物。
第十七條 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科學核定游客最大承載量,制定游客流量控制預案,合理設置游覽線路,確保游客和文物安全。
第十八條 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智慧化監測管理系統,對遺址本體保護狀況和周邊環境實施智慧監測。
第十九條 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安全保護機制,在遺址保護范圍內配備安防、消防等設施和設備,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發生危及遺址安全的突發事件或者發現危及遺址安全隱患時,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緊急控制措施,并按照程序向遺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對遺址保護范圍內已有的危害遺址安全、破壞遺址歷史風貌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依法進行改造或者整治,必要時予以拆除、遷移。造成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遺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和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利用鄭州商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遺址博物館等資源,挖掘鄭州商代都城遺址的歷史文化內涵,提煉鄭州商都文化的精神標識,開展遺址價值的闡釋、傳播和宣傳,創建鄭州商都文化品牌。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專家學者等深入挖掘鄭州商代都城遺址的文化內涵和時代價值。
第二十二條 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鄭州商代都城遺址的科學研究工作,積極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合作關系,推動遺址保護科技研究和應用推廣,促進鄭州商都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二十三條 鼓勵利用鄭州商代都城遺址文物資源開展多種形式的文化傳承、教育、研學等活動,增強公眾對鄭州商代都城遺址的認識和了解,提升鄭州商都文化的傳播力、影響力。
鼓勵和支持通過學術論壇、學術會議、陳列展覽等加強國際交流合作,促進商文化與多元文化的交流互鑒。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遺址保護的整體規劃和考古實證下的商城中軸線研究,增強鄭州商都文化展示的系統性、完整性。
鼓勵運用人工智能、虛擬現實等現代科技手段,構建沉浸式交互空間,增強互動性和體驗性,展現鄭州商都文脈傳承魅力。
第二十五條 鼓勵開展與鄭州商都文化相關的文藝創作、文化創意等活動,開發文化創意產品及衍生產品,打造鄭州商都特色文化標識,推進鄭州商代都城遺址文物資源的活化利用。
第二十六條 市、遺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深入挖掘鄭州商都文化元素,統籌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和商都歷史文化片區更新,加強區域聯動。鼓勵以鄭州商都為主題,打造特色文旅項目、設計特色旅游路線、開發特色文旅產品,推動文旅深度融合。
第二十七條 遺址的展示和利用應當以確保遺址安全為前提,不得損害遺址和影響遺址歷史風貌,防止過度商業化。
第二十八條 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鄭州商代都城遺址知識產權保護,做好遺址知識產權申請、登記、注冊、使用、授權、維權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在遺址保護范圍內種植危害遺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遺址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其他商代遺址的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鄭州人大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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