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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4年6月,五大連池市興安鄉前鐘山村村民張某某,在興安鄉七八隊沙場四周,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獵套,非法下獵套,共計17個獵套,但無獵獲物。經五大連池市林業和草原局調查,張某某在未經林草主管部門批準下,非法設置獵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給予違法行為人張某某罰款3000元行政處罰,并沒收獵捕工具。
【相關法律節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律警示:莫因“小錯”鑄“大錯”,違法必究,當事人或為“取樂”或為“嘗鮮”,卻均因忽視“禁獵期、禁獵區、禁獵工具”等法律規定,未認識到禁止獵捕野生動物對維護生態平衡、物種保護以及公共衛生安全的重要性,仍然用禁獵工具獵捕國家保護野生動物用于食用或娛樂。觸犯法律紅線,必受制裁。非法販賣、獵捕、繁育野生動物等行為,都將面臨法律嚴懲,輕則罰款,重則身陷囹圄。
監制:孫劍波
三審:李振凱
二審:白 玉
一審:張 釗
來源:黑龍江省林業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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