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河南省保險行業協會)
2018年10月,被告人彭某奇從他人處購買了重慶某科技有限公司準備進行集資詐騙活動。2019年6月,彭某奇委托他人研發制作了某系統上線運營,并邀約被告人戴某橋等人加入某科技公司。某系統平臺以價格虛高的商品寄售模式為幌子,采取誘騙的方式吸引會員投資,并主要通過“以新還舊”的方式對會員進行返利。彭某奇系某科技公司實際控制人,負責公司及經營平臺的全面管理。戴某橋負責公司平臺市場推廣、會員管理等業務。
某平臺以微信群宣傳為主要推廣方式。為吸引更多的人到某平臺投資,彭某奇安排戴某橋等人通過刷單、展示虛假投資獲利數據、抽取傭金等方式進行誘騙。2019年11月,因會員人數眾多,為規避因無法返利導致平臺崩盤的風險,彭某奇通過戴某橋積極聯系被告人趙某,商定彭某奇以600萬元的價格將某科技公司及經營的某平臺移交給趙某,并安排戴某橋等人協助趙某運營并培訓新員工。為防止會員抽資離場,彭某奇、戴某橋并未將某科技公司及平臺轉讓事宜通知會員。2019年11月21日,趙某接手某科技公司后繼續運營某平臺。后趙某陸續從某科技公司騙取的會員資金中支取600萬元通過戴某橋等人交給彭某奇。
經審計,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月20日,集資參與人實際被騙資金1.5余億元。某科技公司支付寶賬戶共計向彭某奇、戴某橋等56名人員凈轉賬共計8000余萬元,其余資金用于某科技公司及平臺采購商品、支付日常費用等。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月20日,集資參與人實際被騙資金9087.95萬元。經鑒定,某平臺網站數據庫中會員總數57122人。經查,彭某奇使用某科技公司及平臺涉案資金1000余萬元主要用于其個人使用和消費。趙某使用某科技公司及平臺涉案資金500余萬元主要用于其個人使用和消費。2020年1月9日,民警將被告人彭某奇、戴某橋抓獲。同年1月14日,將被告人趙某抓獲。案發后,偵查機關依法凍結、扣押了相關涉案財產。
那么彭某奇、戴某橋作為網絡集資詐騙平臺的負責人,為逃避后期無法返利的風險,將涉案平臺轉手趙某的行為如何認定,即二人是否對平臺轉手后的涉案金額承擔刑事責任?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奇、戴某橋、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網絡平臺商品寄售模式誘騙不特定人員進行投資,并采用“以新還舊”的方式進行返利,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彭某奇、戴某橋將網絡集資詐騙平臺轉手趙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中止,其前期所實施集資詐騙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侵害一直處于持續狀態,二人單方面退出并不意味著犯罪終了,與接手人趙某形成承繼的共犯,二人應對某平臺整個運營期間(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月20日)所產生的集資詐騙數額1.5余億元承擔刑事責任。趙某以其接手涉案公司及平臺為始,承擔集資詐騙刑事責任。對彭某奇、戴某橋及各自辯護人提出二人不應對涉案平臺轉手趙某后的涉案金額承擔刑事責任的意見,不予采納。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彭某奇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戴某橋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40萬元。被告人趙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40萬元。在案扣押、凍結款項分別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產、車輛、物品等變價后分別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責令三被告人繼續退賠并按照同等原則分別發還。對扣押的三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手機依法予以沒收。
此后,彭某奇、戴某橋、趙某提起上訴。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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