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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弱有所思
作者 | 弱小明
大家讀高中時就學法律,當然學的很粗,純粹應付高考用。嚴格來講,這時候大家對于法律還都是門外漢,不入其門難窺奧。
到了大學法學院,沒有了高考功利性的動機驅使,大家開始靜下心來專業(yè)學習。第一眼俯瞰法律,大致會發(fā)現法律的一個特點:嚴肅、冷靜、規(guī)整,沒有喜怒哀樂,情緒永遠穩(wěn)定。反應在法條上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幾乎沒有形容詞。舉個例子,刑法里的拐賣婦女兒童罪,這是個人神共憤的嚴重犯罪。在現實生活中觸犯這個罪名的幾乎所有個案,其案情都令人不忍直視。如果讓剛剛參加過高考熟悉高考作文寫法的同學們描述它,那還不得洋洋灑灑引經據典旁征博引比喻排比夸張擬人對偶借代,寫滿800字都不足以抒發(fā)內心情感。
但我國刑法第240條就用了短短300多個字把這個事說清楚了。什么叫拐賣婦女兒童,一般情況下處什么刑罰,嚴重的情況處什么刑罰,特別嚴重的處什么刑罰。并且就什么叫嚴重,詳細列舉了八種情形。
這條特別典型的體現了法律的這個特點:盡量少用形容詞,如果實在沒辦法必須要用,比如“嚴重”,就用沒有形容詞的通俗的語言解釋界定一下什么叫嚴重。在實踐操作中,這種界定有的是直接附在有形容詞條款的下一款,兩條挨著,一目了然。有的是司法部門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發(fā)文明確,這樣的司法解釋在實踐中有很多。
民法也是如此。
舉個例子:民法典一開始在規(guī)定基本原則時就使用了好幾個形容詞:平等、誠信、公平,甚至綠色這個名詞在法律意義上都可以被部分視為形容詞。之所以使用形容詞,是因為在描述民法基本原則時必須確定一個價值導向,必須有一個情感好惡,這個活兒只能由形容詞來承擔。但形容詞又存在很多不確定性,所以整個民法典在許多的章節(jié)條款中都在從不同的角度闡釋這些形容詞,比如在繼承時什么叫公正,在履行合同時什么叫公正,在劃定侵權責任時什么叫公正等等。
在民法典具體章節(jié)也偶爾出現形容詞,比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這里的“重大”就是個形容詞。為了界定這個形容詞,最高院發(fā)布了《民通意見》,其中第71條對“重大誤解”界定為:“行為人因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極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后來的《民法典總則編的司法解釋》第19條又一次界定:“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或者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價格、數量等產生錯誤認識,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fā)生該錯誤認識行為人就不會作出相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重大誤解(第一款)。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存在重大誤解,并請求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據交易習慣等認定行為人無權請求撤銷的除外(第二款)。”第一款是何為“重大誤解”的解釋,相比此前的解釋增加了“價格”一項。
那么,如果法條中出現了形容詞,法條不做任何解釋,司法部門也聽之任之行嗎?
很多時候不行。
有個反面例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guī)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這兩條都使用了一個“特別殘忍”。“特別”是個程度副詞,“殘忍”是個典型的形容詞。什么樣的狀況達到法條描述的“特別”和“殘忍”?法條沒說,司法解釋也沒說,那就只能個案參與者去說。
不同的人,背景不同,經歷不同,性格不同,好惡不同,對同一個詞語的界定和理解就不同。在周星馳電影《破壞之王》里,送外賣的男生何金銀與大反派斷水流大師兄要比武,賽前互相說狠話。何金銀說:我要打得你流鼻血。斷水流說:我要打死你。這就是他倆對于狠話的不同理解:何金銀覺得打破人家鼻子已經很嚴重很過分了。但斷水流覺得打死人才過癮。
具體到一個殺人案。什么叫殘忍?有人說一刀把人砍死沒什么,但砍五十刀就是殘忍。那四十九刀呢?四十八刀呢?從哪一刀開始性質就變了?這個量變到質變的突破點是誰規(guī)定的?有什么法律和法理依據?
有個真實的案件是:兇手殺了人,誤以為死者的眼睛有拍照功能,能留下他的影像,于是又挖了死者的雙眼。最后法院以“特別殘忍”為由判了死刑。但細究這個案子,兇手挖眼只是在破壞尸體,是殺人行為完成后的另一行為。破壞尸體這件事本身談不上什么殘忍和不殘忍。
由于立法沒有詳細規(guī)定,對于個案中是否屬于“特別殘忍”這個判斷只能交給法官,由法官從個人的經歷情感出發(fā)去判斷。我們不能說這種判斷肯定不可靠不公平,但只能說標準不穩(wěn)定,在某些時候某些場合也許會出現誤差。
立法慎用形容詞,但個案的法律文書倒沒這個限制。案件性質各異,種類紛紜,單說婚姻訴訟案件,不少主審法官寫的判決書洋洋灑灑,文采飛揚,不僅使用形容詞,還有典故、名人名言、唐詩宋詞、驪四駢六,甚至還有“為什么看到你弟兄眼中有刺,卻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這種劍走偏鋒的判詞。這些判詞雖然達不到“一別兩寬,各自歡喜。三年衣糧,便獻柔儀”這么精煉雅致的程度,但感情色彩強烈,道德指向清晰,仍給當事人,包括圍觀路人以深刻印象。
我們要鼓勵法官寫這樣的判決書,因為至少這說明法官在這個案件上用了心,動了情,真的想幫助陷入困境中的雙方。可以對比一下那些復制黏貼流水賬式的判決,前面大部分內容羅列過程和事實,核心的法律分析部分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達出來的意見不做任何評價,一句“不予認可”就過去了。這有可能是因為該意見說的太荒唐,不值得評價,也有可能是法官力有不逮,說不出來個子丑寅卯,只好糊弄過去。
法律是冷冰冰的,形容詞是有溫度的,兩者需要按照一定的規(guī)則去契合。契合得好,就是冰火共舞;契合得不好,就會鬧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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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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