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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貿法律評論》2025年第6期要目
【專題聚焦:涉外民事訴訟問題與爭議】
1.歐盟平行訴訟和關聯訴訟的二元體系及對中國的啟示
何其生、楊冰冰
2.涉外民事訴訟中適當聯系原則的再觀察:實踐檢視與適用調適
郭鎮源
3.涉外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域內送達:立場之爭與中國方案
劉桂強
4.國際民商事管轄權沖突中的跨國司法溝通研究
張心顏
【經貿熱點】
5.備用信用證欺詐止付與不當拒付損害賠償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澳新銀行案裁判邏輯的審視
王建福、王金根
【學科前沿】
6.主合同無效時保證人“締約過失”擔保論
劉駿
7.論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效力
陳萱
8.輕罪時代前科制度的負面效應及其應對
——兼論“前科封存”與“前科消滅”的二元體系建構
劉樹德、成功
9.利益法學之“起源利益論”與類型
楊旭
【專題聚焦:涉外民事訴訟問題與爭議】
1.歐盟平行訴訟和關聯訴訟的二元體系及對中國的啟示
作者:何其生、楊冰冰(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歐盟布魯塞爾體系中,平行訴訟和關聯訴訟分別受“判決的自由流動”和“司法的和諧運作”兩大司法理念指導,旨在避免判決沖突和判決不一致這兩種判決不可調和的風險。平行訴訟的認定堅持實質標準,采用三要素逐一判斷,要求兩個訴訟的當事人、訴因、訴訟目的均相同,其中訴訟目的的認定須經請求事項、訴訟請求、訴訟目的、核心爭點四個步驟。關聯訴訟的認定秉持寬松解釋立場,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對抗過程,要求兩個訴訟存在共同爭點。對于中外并行的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僅用“同一糾紛”等來模糊指代,并沒有明確區分平行訴訟和關聯訴訟。未來我國法院可以考慮對并行訴訟進行類型化處理,并借鑒要素識別路徑和風險判定路徑來分別認定平行訴訟和關聯訴訟。
關鍵詞:平行訴訟;未決訴訟;關聯訴訟;布魯塞爾條例;同一糾紛
2.涉外民事訴訟中適當聯系原則的再觀察:實踐檢視與適用調適
作者:郭鎮源(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涉外法治學院)
內容提要: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制度中,適當聯系原則的加入有利于維護中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障中國企業、公民的海外利益,是中國涉外民事訴訟制度現代化的重要一步。適當聯系原則的立法目的是擴張中國的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但作為兜底性條款,其適用應以謙抑性為基本原則是立法者和學界的共識。實踐中,由于缺少明確的適用標準,該條款在現有案例中的適用并未體現出謙抑性要求,存在濫用的可能性,為此,應當在司法解釋中對其適用標準作進一步釋明。首先,應明確其兜底適用的方式,并采取報核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其在個案的適用;其次,可以設置客觀管轄權連結因素作為判斷管轄權行使的依據;再次,應提高糾紛涉及中國利益程度的要求;最后,應在特殊情況下為保護本國原告訴訟權利提供可能性。
關鍵詞: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適當聯系原則;過度管轄;適用調適
3.涉外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域內送達:立場之爭與中國方案
作者:劉桂強(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2023年我國《民事訴訟法》顯著擴張了人民法院開展域內送達的制度空間,體現出我國在破解“送達難”問題上的積極探索。不過,從比較法的視角看,域內送達的適用一直存在爭議,實踐中主要有“開放適用”和“排除適用”兩種立場。前者以程序效率和司法便利為導向,后者則以主權原則和國際禮讓為遵循。從政策功能的視角觀察,兩種立場各有利弊。開放適用模式在提升訴訟效率、增強本國司法制度競爭力方面具有積極作用,但其在保障受送達人知情權、促進國際司法合作方面存在隱患。相比之下,排除適用模式雖有助于維護程序正當性、促進國際司法合作,但在訴訟效率方面存在不足。基于我國涉外民商事案件審判的現實需求,我國宜采取審慎開放的立場,并著重從以下兩方面對域內送達制度予以完善:其一,在規則制定層面,通過司法解釋提升域內送達規則的合理性,包括建立受送達人救濟機制、明確送達語言要求等;其二,在司法適用層面,人民法院應加強個案審查,主動評估域內送達對象與境外受送達人的實際聯系,并且避免在域內送達中采用公告送達,以實現訴訟效率與程序正當性之間的平衡。
關鍵詞:域內送達;域外送達;送達難;海牙送達公約;代理關系
4.國際民商事管轄權沖突中的跨國司法溝通研究
作者:張心顏(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國際民商事訴訟的管轄權沖突中,跨國司法溝通本質上是傳遞和共享信息的司法合作形態,是不同于“司法協助”“司法對話”等概念的獨立范疇;“傳信”和“交談”支撐起其基本構造,分別服務于國際司法合作的“知悉”和“協調”需求。管轄權沖突中的跨國司法溝通不抵觸當今的主權和私權觀念,有正當存在的空間,其實現機制分為間接和直接兩種;其中,以當事人為天然媒介和專設中央機關等媒介的間接機制雖有“傳信”的基本功能,但存在奏效條件嚴格、中立性和專業性欠缺、繁瑣耗時、難以支持“交談”等不足;直接機制則更為便捷高效、支持“交談”、針對性強,雖處于起步階段,但富有潛力和運用前景。在海牙管轄權項目“平行訴訟與關聯訴訟公約”的法院間溝通規則下,一般民商事管轄權沖突中的跨國司法溝通及其實現機制均有望取得實質性突破;各方宜在理性認識管轄權沖突中跨國司法溝通的基礎上推動該規則在后續談判中的完善,并務實思考本國可接受的實現機制、對溝通過程安全性和公正性的防護。對中國而言,管轄權沖突中跨國司法溝通的既有實現機制均不乏可采性,但也應關注相關防護措施;現階段可考慮在司法解釋性文件中設置較為靈活的條文,以引導人民法院適當開展與外國法院的溝通。
關鍵詞:跨國司法溝通;管轄權沖突;平行訴訟;關聯訴訟;中央機關
【經貿熱點】
5.備用信用證欺詐止付與不當拒付損害賠償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澳新銀行案裁判邏輯的審視
作者:王建福、王金根(泉州師范學院陳守仁商學院)
內容提要:備用信用證是開證人對受益人出具的附條件支付承諾。只要受益人嚴格按照備用信用證的規定提交了相符單據,開證人就應付款,否則便構成不當拒付,除非開證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受益人實施了欺詐。最高人民法院在澳新銀行案中基于功能等同理論確認備用信用證欺詐適用《獨立保函司法解釋》,從而否認了基于同名同源理論適用《信用證司法解釋》的主張,由此也就導致備用信用證的實務操作規則和欺詐例外的適用法律規則的割裂。就此缺陷,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將來制定一部涵蓋商業信用證、備用信用證與獨立保函等為一體的全新“信用證司法解釋”。在具體判定備用信用證欺詐時,法院必須考慮受益人是否構成信用證欺詐的時間點因素。只有受益人交單之時明知其“確認基礎交易債務已得到完全履行或確認獨立保函載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發生”或“沒有付款請求權”,仍濫用該權利在備用信用證下提出索款請求的,方才構成備用信用證欺詐。最高人民法院在澳新銀行案中將《獨立保函司法解釋》第12條第4項和第5項中認定受益人是否構成欺詐的判斷時間節點進行人為區分的理由并不充分。欺詐中止支付的效果僅在于暫時停止付款,而非終止付款。因此,一旦法院判決受益人欺詐不成立,備用信用證開證人即應對受益人承擔不當拒付損害賠償責任。基于備用信用證“特殊合同”的性質,受益人可主張的賠償范圍受《民法典》違約損害全面賠償、可預見性和減損規則以及備用信用證獨立性原則的限制。在澳新銀行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盡管在不當拒付損害賠償范圍認定上遵循了上述精神,但卻未能直接點明不當拒付損害賠償的適用法律依據。
關鍵詞:備用信用證;澳新銀行案;功能等同理論;欺詐例外;不當拒付損害賠償
【學科前沿】
6.主合同無效時保證人“締約過失”擔保論
作者:劉駿(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內容提要:主合同無效并不當然引起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原則上應繼續擔保債務人返還之債,當事人約定保證合同不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的,亦屬有效且不當然構成獨立擔保。保證人明知或應知主合同存在效力瑕疵仍提供擔保的,不應排除其可負擔保責任,除非保證合同本身效力存在瑕疵或債權人主張擔保權存續違反誠信原則。在保證人通過提供擔保協助或指使債務人騙取信貸等時,債權人可選擇主張擔保責任或侵權損害賠償。相比保證人負保證合同無效后的締約過失責任,擔保責任路徑避免了追償權、代位權和保證期間適用悖論。
關鍵詞:主合同無效;賠償責任;從屬性;保證期間;追償權
7.論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效力
作者:陳萱(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公司法》引入公司登記信息公示、公司自主公示制度,其法律效力有待明晰。就《公司法》第32條第2款而言,登記信息的公示效力來源于登記制度而非公示制度,公示僅是實現登記公示效力的工具。若登記信息與公示信息不一致,法律應保護相對人對公示信息的合理信賴。就《公司法》第40條而言,應當承認公司自主公示制度具有公信效力,但因缺乏行政公定力的介入,其公信效力的理論支撐為禁反言規則。考慮相對人的交易成本與規則缺位的法律障礙,原則上自主公示制度僅是法律為外部人提供的單方權利保護手段,相對人并不負有查閱公示信息的法定義務。然而,為平衡各方利益并防止權利濫用,應承認自主公示信息具有一種防御性的“弱對抗力”。該效力并非為相對人課加審查義務,而是賦予公司對抗相對人的實體抗辯權,以切斷不合理的因果關系,阻卻不合理信賴的成立。
關鍵詞:登記信息公示;自主信息公示;公信效力;對抗效力
8.輕罪時代前科制度的負面效應及其應對
——兼論“前科封存”與“前科消滅”的二元體系建構
作者:劉樹德、成功[湘潭大學法學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應急管理大學(籌)應急法治與國家安全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中國近十多年來犯罪結構已呈現出輕罪化趨勢。基于既有前科制度的存在與運行,輕罪主體及其家屬承擔各類顯性或隱性的懲罰,進而表現為“輕罪不輕”的局面。對此,理論上形成三種改進方案,但均無法全面、體系性地因應與克服前科制度的弊端。立足于前科制度的“規范性”與“非規范性”負面效應,提出了構建“前科封存”與“前科消滅”并存二元體系的命題。這種構建思路具有現實、制度與理論上的合理性。在立法進路方面,采取“專門立法+實體法”方案,針對輕罪主體設計一般框架,待條件成熟后,再覆蓋全體犯罪人。在條文修改方面,宜在《刑法》第100條中增設前科定義、封存、消滅等內容,并協調吸收累犯、未成年人封存等制度的相關內容。在有效運行方面,控制前科立法的規模,清理“資格刑”性質的前科規范,并建立統一的犯罪記錄管理平臺,明確差異化的封存方式。
關鍵詞:輕罪;犯罪治理;前科封存;前科消滅;犯罪記錄
9.利益法學之“起源利益論”與類型
作者:楊旭(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現代類型理論之下,類型與抽象概念在制定法規范的創設過程中均具有重要意義。于此方面,基于利益法學的學說發展史頗有啟發性。海克的“起源利益論”已蘊含類型思想萌芽,沃爾夫繼而確立類型理論的基本框架,科勒則將類型化作為立法之方法,由此實現類型理論與利益法學的融合。利益法學的主要缺陷在于未能嚴格區分評價對象與評價標準,但在概念形式本身的問題上已實現自我完善。甚為可惜的是,海克的學說為制定法規范創設的全部可能路徑留有空間,但后續學說卻在不同程度上有所忽略。正因為如此,即便從利益法學轉向評價法學,這段學說史依然可以為類型理論的發展指明方向。
關鍵詞:類型;抽象概念;起源利益論;利益法學;私法方法
《經貿法律評論》系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正式批準創辦的法學理論期刊。本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主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主辦,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經貿法律評論》編輯部編輯。本刊為雙月刊,逢雙月18日出版,國內外公開發行。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韓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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