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連續兩日披露涉及銀行開戶的貪污案件。
1月6日,香港廉政公署早前起訴的一名前銀行職員及一名深圳中介公司負責人,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貪污罪名,各判囚半年。
被告為30歲的匯豐銀行時任高級銀行業務主任陳晉熙,以及30歲的深圳玲科企業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董事兼股東張玲。二人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陳晉熙另外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則由法庭存檔。
案情透露,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陳晉熙從張玲處接受賄款逾1.3萬元(約合1.5萬港元),以協助張玲等人轉介的客戶在匯豐銀行開立戶口,涉及逾120名客戶。陳晉熙案發時在匯豐銀行九龍灣一間分行任職。深圳玲科企業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由張玲成立,該公司在內地提供開立香港銀行戶口服務,收取每名成功開戶的客戶500元至1500元服務費。
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判刑時指出,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鏟除貪污及建設廉潔社會。法庭考慮到本案所涉銀行開戶數目及賄款金額,以九個月為量刑起點,并因應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將刑期扣減至半年。法庭并頒令陳晉熙須向匯豐銀行歸還逾1.3萬元,金額相等于涉案賄款。
香港廉政公署表示,一直十分重視銀行從業人員誠信,并在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銀行公會及銀行業界的全力支持下,于去年推出《銀行業誠信約章》,以不斷提升業內誠信文化。香港廉政公署會繼續在《約章》框架下,加強與業界交流以提升他們對貪污風險的敏感度,并持續為銀行從業人員提供誠信培訓。
1月7日,香港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女子,控告她涉嫌以100港元行賄一名銀行職員,以協助她開設個人銀行戶口,案件于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
被告為60歲退休人士張莉,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被告當日并無答辯,裁判官朱文瀚將案件押后至3月4日再提訊,期間被告獲準保釋。
據介紹,被告涉嫌于1月5日下午到匯豐銀行大角咀一間分行申請開設個人銀行戶口。因未能完成通過手機應用的申請,被告向一名匯豐銀行職員提供賄款100港元以協助開戶。該名銀行職員當場制止被告并拒絕其要求,隨即向銀行匯報事件。香港廉政公署接獲貪污投訴,同日拘捕被告。
香港廉政公署提醒公眾,切勿行賄銀行職員以獲取服務。任何人士如遇到懷疑貪污情況,應立即向香港廉政公署舉報。香港廉政公署還表示,上述兩案中,匯豐銀行均在案件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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