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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2025年12月31日正式發布之后(),1月7日,《南京市民用無人機低空飛行安全管理暫行辦法》也正式發布。該辦法由 由南京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應急管理局和市氣象局聯合印發, 分為總則、安全飛行條件、空域使用安全、飛行活動安全、主動安全防控、聯合安全管理和附則七個章節,共計三十四條,跟 一樣,也是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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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辦法明確, 管制空域范圍以外的空域為微型、輕型、小型無人機的適飛空域。在適飛空域內飛行要遵守以下高度要求:(一)微型無人機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 50 米;(二)輕型無人機、小型無人機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 120 米;(三)農用無人機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 30 米。
此外, 常規農用無人機作業飛行活動 應嚴格按照規定的飛行高度與作業范圍作業,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 50 千米 / 小時,最大飛行半徑不超過 2000 米。
使用無人機開展測繪活動的單位, 應當 依法取得相關 測繪資質,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作業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并承擔地理信息安全防控責任。 禁止外國無人機或者由外國人員操控的無人機實施 測繪、電波參數測試等飛行活動 。低空巡檢類等 飛行活動在管制空域內或者需要穿越管制空域的,均應按照要求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申請空域或航線,獲批后方可從事相應活動。使用微型、輕型、小型無人機在適飛空域內的 飛行活動 ,無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報飛上,暫行辦法明確, 無人機運行人應當按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相關規定于飛行活動開展前 1 日 12 時前 向 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申報飛行計劃, 按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如實 提供相關身份信息、飛行器信息和飛行任務信息 , 并接受相關飛行調配,市飛服平臺可以提供飛行計劃申報輔助服務。
更多內容,見該暫行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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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用無人機低空飛行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民用無人機低空飛行活動的安全監管,落實飛行安全各方責任,促進全市低空經濟安全有序發展,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南京市低空飛行服務保障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民用無人機低空飛行活動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用無人機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自備動力系統,利用無線電遙控設備和自備程序控制裝置操縱的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標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警察、海關、應急管理部門轄有的無人機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民用無人機低空飛行安全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務發展、分類管理、協同監管、預防為先、依法查處的原則。
第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將低空飛行安全管理統籌納入全市低空經濟發展政策措施、中長期發展規劃和低空經濟地方立法,促進低空經濟安全規范發展。
市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違反飛行管理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低空飛行違法行為,并協同做好低空飛行安全管控工作。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統籌低空飛行空域和航線管理,負責納入南京市低空飛行服務平臺(以下稱“市飛服平臺”)的民用無人機飛行動態監控和服務。
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政府部門、醫療機構、通用航空企業等單位之間的信息共享與聯動救援機制,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低空飛行應急救援工作。
市農業農村、體育、規劃和自然資源、文化和旅游、綠化園林、市場監督、數據、通信管理、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用無人機安全有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無人機低空飛行活動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飛行條件
第五條 民用無人機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唯一產品識別碼,中型、大型民用無人機的實名登記標志應當粘貼或者噴涂在民用無人機上,保持清晰可辨、便于查看。
第六條 民用無人機所有人應當按照規定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以下稱“UOM平臺”)進行實名登記,取得登記標志后方可激活使用民用無人機。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信息應當包括所有人合法身份的信息和聯系方式、無人機產品型號及識別碼、無人機使用用途等內容。
在本市使用民用無人機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無人機運行人”),可以將其在“UOM平臺”上實名登記的二維碼上傳至市飛服平臺成為本市注冊用戶,市飛服平臺為注冊用戶提供信息核驗、空域申請、計劃申報等便捷服務。
第七條 無人機運行人應當確保其使用的民用無人機具備空域保持能力、可靠被監視能力,按國家相關要求報送身份和飛行動態數據,且在運行時不得關閉報送功能,微型、輕型、小型無人機在飛行過程中應當廣播式自動發送識別信息和飛行動態數據。在獲批管制空域通過市飛服平臺開展飛行計劃調配的,應按南京地區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要求向南京市低空飛行服務中心(以下稱“市飛服中心”)報送身份和飛行動態數據。
第八條 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本市使用民用無人機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應當申請取得民用無人機運營合格證,使用微型民用無人機或從事常規農用無人機作業飛行活動的除外;應當依法投保責任保險,鼓勵使用微型、輕型民用無人機從事非經營性飛行活動的投保責任保險。
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個人應當申請取得相應的操控員執照,操控微型、輕型民用無人機及從事常規農用無人機作業飛行活動的人員除外。
第三章空域使用安全
第九條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依法確定,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以及周邊空域,軍用航空超低空飛行空域,以及下列區域上方的空域設為管制空域:
(一)機場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二)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監管場所等涉密單位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三)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域、核設施控制區域、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生產和倉儲區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儲區域;
(四)發電廠、變電站、加油(氣)站、供水廠、公共交通樞紐、航電樞紐、重大水利設施、港口、高速公路、鐵路電氣化線路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五)射電天文臺、衛星測控(導航)站、航空無線電導航臺、雷達站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設施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六)重要革命紀念地、重要不可移動文物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七)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十條管制空域范圍以外的空域為微型、輕型、小型無人機的適飛空域。在適飛空域內飛行要遵守以下高度要求:
(一)微型無人機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50米;
(二)輕型無人機、小型無人機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120米;
(三)農用無人機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30米。
第十一條 無人機運行人根據低空飛行場景的需要確需臨時使用管制空域的,應當按規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市飛服中心可以提供協助辦理服務;臨時使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已批準且在有效期內的管制空域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由市飛服中心協助統籌調配。
無人機運行人可通過市飛服平臺查詢無人機飛行的管制空域與適飛空域。
第十二條 低空飛行活動應按規定在適飛空域或獲批的管制空域內進行。未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管制空域內實施無人機飛行活動。
無人機運行人應當按照批準的空域與航線所明確的水平、垂直范圍和使用時間執行飛行活動。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無人機運行人使用微型、輕型、小型無人機在適飛空域內飛行的,無需提交空域使用申請,但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確保飛行活動不影響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章飛行活動安全
第十三條市飛服平臺可以向無人機運行人提供管制類服務、協同類服務和信息類服務等空中交通服務。包括間隔服務、流量管理、空域和航線申請協助、適飛空域查詢、飛行計劃申報、空域風險評估、運行識別、飛行氣象、運行環境信息及飛行過程監管等服務,并公布相關申請事項、申辦流程、受理單位、舉報方式,引導民用無人機運行人合法、安全、有序飛行。
第十四條無人機運行人應當按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相關規定于飛行活動開展前1日12時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申報飛行計劃,按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如實提供相關身份信息、飛行器信息和飛行任務信息,并接受相關飛行調配,市飛服平臺可以提供飛行計劃申報輔助服務。
第十五條 無人機運行人實施飛行活動前,應依據民航、公安等規定對無人機狀態及其操作設備進行安全查驗,消除安全隱患,做好安全飛行準備,及時更新電子圍欄。
小型、中型和大型民用無人機以及在重點地區和機場凈空區以下運行的輕型無人機應當安裝并使用無人機電子圍欄。無人機運行人應當通過電子圍欄等技術措施使其使用的民用無人機具備相應的空域保持能力。
第十六條 無人機運行人對飛行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應當按照規定制定飛行緊急情況處置預案,落實安全風險防范措施。
操控員對其操控的無人機的飛行活動安全直接負責。飛行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防止危及航空安全和地面人身及財產安全的意外事故發生;發生危及公共安全的情況,應當迅速向公安、應急管理和市飛服中心等部門報告;發生飛行安全問題的,無人機運行人應當在無人機降落后24小時內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操控無人機實施飛行活動,應當遵守《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利用民用無人機實施下列行為:
(一)干擾軍、民航飛行安全;
(二)攜帶、運輸違禁品;
(三)違法拍攝軍事設施、軍工設施或者其他涉密場所;
(四)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場所秩序;
(五)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六)投放含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宣傳品或者其他物品;
(七)危及公共設施、單位或者個人財產安全;
(八)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權益;
(九)非法獲取、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違法向境外提供數據信息;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經批準的民用無人機飛行表演達到大型群眾性活動標準的,應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活動承辦者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安全許可,《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對演出活動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嚴格控制人員密集場所上空的無人機集群飛行表演。
第十九條使用無人機開展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關測繪資質,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作業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并承擔地理信息安全防控責任。
禁止外國無人機或者由外國人員操控的無人機實施測繪、電波參數測試等飛行活動。
第二十條低空巡檢類等飛行活動在管制空域內或者需要穿越管制空域的,均應按照要求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申請空域或航線,獲批后方可從事相應活動。使用微型、輕型、小型無人機在適飛空域內的飛行活動,無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常規農用無人機作業飛行活動應嚴格按照規定的飛行高度與作業范圍作業,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50千米/小時,最大飛行半徑不超過2000米。
農用無人機應按規定實名登記,具備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監視能力,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
使用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150千克的農用無人機從事常規農用無人機作業飛行活動的,無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上述飛行活動的操控員無需取得操控員執照,但應當由農用無人機生產者按照國家民航局、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內容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取得農用無人機操作證。
第二十二條 利用無人機開展氣象探測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氣象法律、法規,按照規定從事氣象探測活動,并向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
外國組織和個人實施無人機氣象探測活動還應當遵守《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以下情形屬于無人機違法違規飛行:
(一)未經依法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的;
(二)未經批準操控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機在管制空域內飛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劃定的空域外飛行的;
(三)在管制空域內未按照批準任務性質、水平范圍、垂直高度和使用時間執行飛行活動的;
(四)未依法報送識別信息的;
(五)未依法取得民用無人機操控員執照操控民用無人機的,或者超出操控員執照載明范圍操控無人機的;
(六)未依法投保責任保險的;
(七)未依法取得運營合格證或者違反運營合格證的要求實施飛行活動的;
(八)中型、大型無人機未依法取得有關適航許可的;
(九)改變無人機系統的出廠性能、參數,未及時在“UOM平臺”更新性能、參數信息的;
(十)未按規定安裝并使用電子圍欄的;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主動安全防控
第二十四條 保障國家重大活動以及其他大型活動的,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臨時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24小時前,由市人民政府發布公告,市飛服平臺按照相關要求發布航行情報。
保障執行軍事任務或者反恐維穩、搶險救災、醫療救護等其他緊急任務的,在臨時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30分鐘前,由市人民政府發布緊急公告,市飛服平臺按照相關要求發布航行情報。
第二十五條 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根據公共安全管理需要,對特定區域實施臨時飛行限制或者臨時關閉部分適飛空域的,市飛服中心可以按照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的要求在相應時間段和區域范圍內劃設電子圍欄,及時向社會發布航行通告并說明該區域的危險和限制的條件。
第二十六條 因維護航空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有權部門可以在重點區域、重要活動場所依法部署使用偵測、反制、一體化管控等新型無人機技術防控設備。
除《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單位可以依法配備和使用無人機反制設備外,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擁有、使用無人機反制設備。
第二十七條 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使用民用無人機違規飛行擾亂機場飛行秩序。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對空處置、地面巡控、聯合執法、協調支援處置等工作規范,加強機場周邊區域巡防巡控,及時發現和制止違規飛行活動,提升對無人機的防范和處置能力。
第六章 聯合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市推動建立無人機安全聯防聯控機制,行業管理和社會化管理相結合,加強聯合管理防范、信息共享、督導檢查,實時監測和預警無人機飛行活動,實現審批、監管、執法全流程線上協同。
第二十九條 無人機安全監管相關部門可依據職責采取不定期隨機抽查方式,對飛行資質、無線電管理以及相關單位、人員執行無人機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檢查,相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便利。
第三十條 對無人機的違法違規飛行,公安機關在條件有利時可以對低空目標實施先期處置,并負責違規飛行無人機落地后的現場處置。
無人機違規飛行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相關人員停止飛行,依法實施攔截、迫降、捕獲、擊落等技術防控,以及扣押有關物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一條 本市將無人機低空飛行安全應急管理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依法制定低空飛行活動突發事件處置應急預案,定期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出現重大公共安全風險時,應當啟動應急預案,采取必要措施,快速應對處置。
第三十二條 無人機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宣傳無人機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知識,配合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積極開展民用無人機使用安全宣傳教育,增強有關單位和人員依法開展無人機飛行的意識。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違規飛行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來源:南京市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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