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月9日發布第三批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主要體現以下裁判要點:
第一,以婚姻為目的給付的購房款、購車款等具有彩禮性質,可按照彩禮裁判規則予以處理。
第二,應注重區分消費性支出與彩禮給付行為。戀愛交友期間的消費性支出,屬于情誼行為范疇,不宜由司法予以調整。
第三,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司法態度。本次發布的其中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中,鄭某與吳某經他人介紹相識僅3天后便辦理結婚登記,吳某接收彩禮后結婚10余天就借故離開,鄭某多次要求其返回、共同生活,吳某均推諉拒絕,并對鄭某稱要離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相處時間明顯較短,結合具體案情,支持了鄭某要求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吳某返還全部彩禮的訴訟請求。同時,如果當事人借婚姻索取財物行為構成犯罪,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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