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信息板塊
2025年12月15日至28日期間,國內外在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動作頻頻。從粵港澳大灣區個人信息跨境處理保護的標準指南征求意見,到個人信息出境認證國家標準的更新調整,再到各地監管與司法層面的實踐案例,一系列動態既筑牢了個人信息的保護防線,也為相關主體的合規操作提供了清晰指引。
01?
立法動態
《網絡安全標準實踐指南——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澳門)個人信息跨境處理保護要求(征求意見稿)》公布(來源:全國網絡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近日,為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個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動,推動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財政司關于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中粵港澳大灣區個人信息跨境安全認證工作,依據備忘錄、內地認證文件和屬地法律法規,全國網絡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組織編制了《網絡安全標準實踐指南——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澳門)個人信息跨境處理保護要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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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c260.org.cn/portal/article/2/3f38914c88dc4b0a8d98d9b8d1757615
國家標準GB/T 46068發布,個人信息出境認證依據同步調整(來源: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近日,國家標準GB/T 46068《數據安全技術個人信息跨境處理活動安全認證要求》正式發布。為貫徹落實《個人信息出境認證辦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確保個人信息出境認證工作平穩、有序實施,相關部門明確了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的適用標準調整安排。
根據公告,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關于實施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的公告》(2022年第37號)附件 《個人信息保護認證實施規則》中,凡涉及個人信息跨境處理活動的認證依據標準,統一調整為 GB/T 35273與GB/T 46068。其中,GB/T 46068作為專門針對個人信息跨境處理活動的安全認證要求,進一步細化了組織在跨境數據處理中的安全管理、風險控制與合規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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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監管動態
38款APP(SDK)未完成整改,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依法下架處理(來源:上海通信圈)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此前已于2025年11月向社會公示一批存在侵害用戶權益行為的APP(SDK),并責令限期整改。經復檢核查,仍有38款APP(SDK)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相關違法問題持續存在。對此,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對上述APP(SDK)采取下架處理措施,并明確將持續跟蹤整改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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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司法動態
未經同意偷拍視頻并上傳引發網暴,天津法院判決侵害名譽權(來源:天津高法)
近日,天津市河西法院審結一起因短視頻發布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法院認為,視頻發布者未經當事人同意,將其與他人發生口角的過程偷拍視頻并直接上傳至短視頻平臺,未作任何技術處理,引發大量網友評論,對當事人的社會評價造成負面影響,構成名譽權侵權。案情顯示,原告被朋友告知其相關視頻在某短視頻網站傳播后,認為被告在未查明事實經過、亦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發布包含其肖像和聲音的視頻內容,侵害其肖像權、名譽權及個人生活安寧,遂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法院據此認定,被告的行為已超出合理記錄和傳播的邊界,客觀上對原告的社會評價產生不利影響,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小張在涉案短視頻平臺連續不少于15日發布公開聲明,向小鄭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如拒不履行,小鄭可申請將判決主要內容刊登于全國性報紙,相關費用由小張承擔。對于小鄭主張的財產損失,因缺乏事實依據,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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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充當“信息中介“倒賣隱私牟利,男子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獲刑(來源: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被告人林某因銀行卡被凍結,在境外加密聊天軟件上查詢個人信息時發現非法交易“商機”,自2022年底起,開始在境外聊天軟件群組中充當公民個人信息買賣的“中介”。其根據買家需求,向“上家”詢價后加價轉售,通過虛擬貨幣結算,從中賺取差價。
經查,2022年底至2024年2月,林某通過境外聊天軟件及微信,非法獲取并出售涉及公民財產、住宿等個人信息共計四千余條,非法獲利人民幣1.71萬元。2024年2月,公安機關發現相關線索后將林某抓獲,并扣押其用于作案的手機、筆記本電腦等設備。法院認為,林某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其犯罪事實、性質及悔罪表現,依法判處林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四萬二千五百元,同時沒收違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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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域外動態
比利時數據保護局裁定:GDPR保護范圍延伸至未出生兒童(來源:比利時數據保護局)
12月18日,比利時數據保護局(Belgian DPA)發布第146/2024號決定,就一起醫療數據違規訪問案件對某醫院作出正式譴責,并明確認定:在比利時法律語境下,《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的保護范圍可延伸至未出生但隨后活產且具備生存能力的兒童。
本案源于三名投訴人指控一家醫院的外科醫生(以獨立承包人身份執業)在不存在當前治療關系的情況下,擅自訪問患者電子病歷,并在社交軟件交流中提及其中包含的醫療信息,甚至涉及患者尚未出生的子女。DPA調查認為,雖然該醫師需對未經授權訪問承擔個人責任,但醫院作為醫療檔案系統的管理者,仍負有整體管理與安全保障義務。DPA指出,涉案醫院雖已采取一定組織性措施(如合同條款、內部規章及訪問權限設置),但過度依賴人員自律與事后問責,缺乏有效的技術性防控手段,例如精細化訪問控制和訪問日志的隨機審計,未能滿足 GDPR 對數據安全和責任制的要求。在法律認定上,監管機構進一步確認:若相關兒童隨后出生且具備生存能力,其在胎兒階段所涉及的個人數據,仍可被視為GDPR意義上的個人數據,該兒童亦具有數據主體資格,其權益可由監護人依法主張。最終,比利時 DPA 認定醫院違反了 GDPR第5條第1款(f)、第5條第2款、第24條和第32 條,并除正式譴責外,責令醫院采取多項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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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gegevensbeschermingsautoriteit.be/publications/beslissing-ten-gronde-nr.-209-2025.pdf
文娛游戲板塊
2025年12月15日至28日期間,法治建設在文娛游戲相關領域持續發力、亮點紛呈。從立法層面規范網絡出版物的語言文字使用,到監管端為網絡名人賬號劃定行為紅線,再到司法領域對游戲賬號租賃、IP 權益保護等糾紛作出明確裁判,一系列動態既筑牢了相關行業的法治根基,也為數字時代的市場秩序與公眾權益保駕護航。
01?
立法動態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修訂草案二審:網絡游戲等網絡出版物應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用語用字(來源:新華網)
12月2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當日繼續審議《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修訂草案。草案二審稿明確提出,網絡游戲等網絡出版物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為基本的用語用字,對網絡空間中的語言文字使用作出進一步規范。
據悉,修訂草案在初次審議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及社會公眾建議加強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網絡環境中使用的規范,尤其是對網絡出版物用語用字作出明確要求。草案二審稿吸收相關意見,針對網絡游戲等具有廣泛傳播力和社會影響力的網絡出版物,明確其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表達方式,以推動語言文字規范使用,維護良好的網絡文化和傳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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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news.cn/politics/20251222/5005f1f86e4248c8aff6cd710ebda1e4/c.html
02?
監管動態
中央網信辦發布網絡名人賬號行為負面清單明確13類禁止性行為(來源:國家網信辦)
近日,中央網信辦印發《網絡名人賬號行為負面清單》,對網絡名人賬號的行為邊界作出系統、明確規定,旨在加強網絡名人賬號常態化管理,引導其規范網上言行,防范不當網絡行為放大傳播帶來的負面影響。
清單結合網絡名人賬號粉絲規模大、社會關注度高、示范效應強等特點,列明13類明確禁止的行為,涵蓋傳播低俗內容、宣揚不良價值導向、打造審丑人設、傳播不實信息、歪曲解讀政策和公共事件、鼓動群體對立、隨意“開盒掛人”、組織約架論戰、征集負面線索、號召粉絲聚集、實施利益要挾、無資質開展特定經營活動以及隱蔽從事黑灰產等重點問題,直指當前網絡生態中的突出亂象。中央網信辦要求,各網站平臺要對照負面清單,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完善社區規則和用戶協議,依法依約加強對網絡名人賬號在信息發布、直播互動、話題設置等方面的管理,引導其合理使用網絡影響力。同時,各地網信部門要履行屬地監管責任,強化指導督促,推動網絡名人賬號管理規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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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司法動態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租賃網絡游戲賬戶違反實名制商業道德(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就網某公司訴某游戲賬號租賃平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該平臺大規模、組織化為用戶提供網絡游戲賬號租賃服務,違反網絡游戲賬號實名制這一行業普遍遵循的商業道德,擾亂網絡游戲市場競爭秩序,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維持一審判決。
該案中,涉案游戲運營方認為,被訴平臺提供賬號租賃服務并使用相關游戲宣傳元素,破壞其正常運營秩序并造成重大損失。一審法院認定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雙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原告主張賠償偏低,被訴平臺則強調賬號租賃具有市場需求和“中介”屬性,有利于用戶試用和流量轉化,且不應忽視消費者利益。二審法院指出,網絡游戲賬號實名制是我國網絡游戲領域的基本制度安排和行業經營者應當遵循的商業道德,賬號及虛擬物品的交易應當以遵守實名制為前提。被訴平臺通過高頻、大規模撮合賬號租賃交易,加劇了賬號實際使用人與實名注冊人分離的后果,不僅違反實名制要求,也促使用戶違背游戲用戶協議,損害了網絡安全治理、用戶權益保護及公共利益,進而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基于此,法院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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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互聯網法院調解一起出海游戲因涉外聯動活動報道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來源:廣州互聯網法院)
近日,某知名游戲運營科技公司與某省級晚報公司因涉外聯動活動報道引發的名譽權糾紛達成和解。該案源于2025年4月一場在境外舉辦、僅面向特定應用商店用戶的游戲聯動活動,合作方未經運營方審核擅自設置“僅限當地民眾入場”指示牌,引發國內輿論關注。事件發生后,科技公司第一時間要求撤除指示牌,并通過官方渠道發布聲明澄清事實,合作方亦隨后發布雙語道歉聲明,確認相關內容未經科技公司審核。
在事件事實尚未完全澄清期間,某晚報公司通過其官方賬號和網站集中發布多條報道,使用“甩鍋”等評價性表述,并設置帶有明顯傾向性的討論話題和投票選項。相關內容被廣泛轉載后,引發大量網友質疑該科技公司“歧視國內玩家”,對其商譽及海外合作造成不利影響。科技公司據此提起訴訟,認為相關報道存在失實和不當引導,構成名譽侵權,并申請行為保全,要求刪除涉案內容。
案件處理中,雙方就行為保全及糾紛解決達成一致:晚報公司已刪除相關爭議報道,并發布澄清聲明,承認報道存在不當表述并致歉;科技公司隨后申請撤訴,法院裁定予以準許,案件就此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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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師》“非正式名稱”亦受保護,廣州互聯網法院認定擅用“御魂師"構成不正當競爭(來源:廣州互聯網法院)
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公開了一起因擅自使用知名游戲《陰陽師》非正式名稱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法院明確指出,當商品或服務的非正式名稱具備較高知名度、穩定關聯關系和顯著性,能夠發揮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時,應當獲得與正式名稱同等的權益保護,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并造成市場混淆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中,原告系《陰陽師》手游的開發、運營方。被告制作并上線電影《御魂師之封神令》,使用“御魂師”作為片名,并在角色設定、美術形象、人物關系、宣傳文案等方面大量對標《陰陽師》游戲內容。法院查明,“御魂師”雖非游戲官方名稱,但已被大量玩家作為《陰陽師》的指代性稱呼,具有穩定指向關系和較高市場識別度;被訴電影在片名設計、角色形象及宣傳中強化使用該名稱,并宣稱改編自“火爆手游”,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陰陽師》存在授權或改編關系。最終,法院判令多名被告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及賠償損失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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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出租游戲賬號被封十年,法院判定出租方亦需自擔主要損失(來源:冠縣人民法院)
近日,冠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違規出租游戲賬號引發的網絡虛擬財產侵權糾紛。玩家劉某某以2.86萬元購入某網絡游戲賬號后,將賬號通過平臺出租給張某某使用。在租賃期間,該賬號被游戲平臺檢測出“加載第三方軟件(外掛)”,并被處以“全區封號3650天”的處罰。劉某某據此起訴張某某,要求賠償全部賬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賬號封禁時間與租賃時間完全重合,且封禁原因為使用第三方軟件,在張某某無法證明存在他人使用賬號的情況下,應推定封號行為與其使用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同時雖然游戲平臺《服務協議》明確禁止賬號出租,該協議主要約束玩家與平臺之間的關系,但并不當然免除承租人因違規操作造成損失的侵權責任。在責任劃分上,法院適用《民法典》過錯相抵原則,指出劉某某違規出租賬號的行為違反平臺規則,客觀上增加了賬號被濫用風險,構成被侵權人過錯,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張某某在租賃期間使用外掛,構成直接侵權,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綜合雙方過錯程度,法院判決劉某某自擔80%的損失,張某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5720元,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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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室逃脫“換皮”運營被判侵權:法院明確現實場景類游戲以劇本為核心受著作權保護(來源:上海知產法院)
重慶市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就其原創密室逃脫主題《青衣客棧》,起訴加盟商瞿某及其控制的貴州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主張對方未經許可運營高度相似的實景逃脫項目《尸家客棧》,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42萬余元,二審法院雖糾正了一審關于“整體構成匯編作品”的認定,但維持侵權成立的核心結論。
法院明確,現實場景類游戲的核心獨創性在于以文字形式固定的游戲劇本,其應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戲劇作品。密室逃脫中的場景布置、演員表演、道具機關等,均系為再現劇本情節而服務,屬于對劇本的表演行為,本身并不當然產生新的獨創性,也不足以構成獨立的匯編作品。在侵權判斷上,法院適用“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結合雙方合作關系及作品公開運營情況,認定被告存在接觸原告劇本的高度可能性。《尸家客棧》在劇情結構、人物關系、臺詞動作及道具使用等方面實質性再現《青衣客棧》劇本內容,構成對原作表演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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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提供熱門網游賬號租賃服務并使用相關商業標識構成不正當競爭(來源: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A公司、B公司系熱門網絡游戲《某無間》的共同運營者。二公司發現,C公司等通過其運營的租號網站、電腦客戶端及手機 APP,向公眾提供《某無間》游戲賬號租賃服務,并在平臺中擅自使用與涉案游戲相關的文字、圖片及其他商業標識,遂以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C公司等未經許可提供涉案游戲賬號租賃服務,并使用相關商業標識, 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其停止相關行為、連續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A、B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10萬元。
雙方上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被訴租號行為大規模、高頻率促成賬號交易,導致賬號實際使用人與實名注冊人相分離,違反網絡游戲實名制要求,并迫使用戶違反游戲用戶協議,損害用戶權益及運營商的正當經營利益,嚴重擾亂網絡游戲市場秩序。法院據此認定被訴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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