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位民營企業家被指控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六起尋釁滋事罪、兩起妨害作證罪、兩起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和一起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本人為第一被告人作了全案無罪辯護。經過艱苦努力,最終一審法院判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和兩起尋釁滋事罪不能成立。法院以其余罪名合并判處被告人五年六個月,二審上訴后繼續減刑。現摘取部分辯護意見予以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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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簡單機械的照搬偵查口供
被告人簽字和當庭確認無法保證偵查筆錄的真實性。Z當庭一方面說公安機關供述屬實,宣讀筆錄的時候又稱有些話不是自己說的。G當庭供述“公安供述屬實,但是我眼睛不好,不知道筆錄上寫的啥。筆錄沒有給我宣讀,但是上面的字是我簽的。我認罪認罰,但我不知道我犯了什么罪”。檢察機關怠于審查,成了庭前不實不法偵查筆錄的搬運工。
02
用口供去替代書證
有些事實可以用口供證明,但有些事實必須要用書證證明。但本案中需要書證解決的問題也通過口供解決。所有的土地權屬和土地性質都應當由權屬證明和有法律效力的公文書證認定,但本案都借助口供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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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用口供去證明復印件的真實性
比如通過證人證言去證明病歷復印件的真實性。兩人的口供均提到“復印件的內容沒有勾畫或修改,所以與原件是一致的”,邏輯不成立。確定復印件跟原件一致的唯一方法是,找到原件跟復印件比對。在原件滅失的情況下,僅僅因為復印件“沒有勾畫或修改”就能得出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結論嗎?顯然不能。照兩位證人的邏輯,以后但凡復印件“沒有勾畫或修改”,就可以直接當原件使用了。
04
用口供去認定證件的法律效力
土地使用權是物權,遵循登記主義和公示主義。在土地使用權證沒有被依法撤銷之前,大量使用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的證詞,試圖用證詞去證明土地使用權證無效。
05
用口供去推翻不起訴決定的效力
非法占用農用地第一筆,X縣檢察院已經依法對被告人做了不起訴處理。本案中,公安機關對數名證人制作詢問筆錄,試圖通過該幾份筆錄推翻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效力。在之前的不起訴決定未被撤銷的情況下,直接重新起訴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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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用口供去推翻公文書證的效力
(1)例一:非法占用農用地案第二筆,W是村委書記,其口供以復墾報告沒寫清楚四至范圍才加蓋村委會公章為由,欲以個人口供推翻村委會公章的效力和復墾報告已經得到村委會同意的結論。
(2)例二:尋釁滋事第三筆,當年即已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僅因一方當事人在數年之后的筆錄中稱對該份協議“不滿意,不想同意”,當時是“迫于壓力,無奈”,就又重新指控被告人尋釁滋事罪。
07
用孤立的口供指控
孤證包括形式上的孤證和實質上的孤證。前者指的是證據的數量只有一個,后者指的是證據的來源只有一個。非法買賣爆炸物案中,指控鐵選廠支付購買爆炸物貨款的證據有:鐵選廠會計的證詞、鐵選廠保安看到會計當天離開廠區的證詞、鐵選廠副廠長聽聞會計說過曾支付貨款的證詞。看似有一連串證據,但都來源于鐵選廠的會計且都是鐵選廠一方的證詞。在案沒有任何銀行流水、財務收據等財務憑證,也沒有接收貨款一方的證詞。非法買賣爆炸物案中關于鐵選廠支付購買炸藥貨款的證據屬于實質上的孤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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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根據傳聞證據和猜測性口供指控
(1)關于保安所謂欺壓當地村民的口供,多數都是似是而非、來源不明的傳聞證據和猜測性口供。
(2)非法占用農用地案,關于占地范圍和占地面積的口供幾乎全部都是猜測性口供。在沒有任何書證的情況下,18位證人的證言之間互相矛盾,在占地主體、占地時間、占地面積等方面根本無法印證。謊言重復千遍仍是謊言,流言傳之萬人仍是流言。如果每份證詞都是似是而非、都是傳聞猜測,那么把這樣的證詞疊加一萬份,本質上仍然是似是而非。證據的質量問題不能靠數量解決,口供審查不是數人頭,搞人海戰術是行不通的。有效的證據一份就夠了,無效的證據疊加一萬份仍然是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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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用明顯背離常識的口供去指控
(1)關于狼狗。證人S在卷宗中的證詞稱:“保安牽著一條大狼狗,黑黃色的,兩米來長,長得可兇了。”但一名被告人當庭供述:“我確實養了條小狗,狗不到三個月的時候帶到礦上了。我瘋了嗎?我拿三個月的狗去嚇唬人?”兩米長的狼狗恐怕要申請吉尼斯世界紀錄了吧!
(2)關于保安的外形特征。偵查筆錄中證人H的證詞稱:“那些保安大部分都是大光頭,身上有著文身,手里拿著鐵棍子或是板斧。給我們老百姓嚇的都不敢出門,聞風喪膽。”證人Y的證詞稱:“他們手里全部拿著棒子,有的拿的是鐵的锃亮的類似白鋼的棒子,棒子一頭上還帶尖兒,這些保安隊的人大多數都敞著懷,露著身上的文身,胳膊上的文身,有的還光著膀子。”證人L的證詞稱:“保安拿著棒子,棒子一頭還拖在地上故意弄出聲音來嚇唬我們,對我們進行恐嚇,我們看見他們都不敢正眼看,這幫保安跟正常保安瞅著都不一樣,長得都嚇人,確實嚇人,有一次我看見一個保安故意脫光膀子,身上的刀疤很長,看著我都害怕。”這些證詞跟現場呈現的情況完全不同,簡直比電影還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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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對口供采信充滿雙標
(1)在違法村民和礦企員工之間雙標。比如尋釁滋事第六筆,個別村民和礦企員工互扔石頭,行為性質完全一致,但只采信一方的口供,只起訴礦企員工,不起訴違法村民。
(2)在辯方證據和控方證據之間雙標。辯護人出示的公司員工證詞,公訴人以其在公司任職、存在利益關聯為由不予認可。但跟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村民所作的有利于自己、不利于公司的口供卻被公訴機關采信。
(3)在品格證據之間雙標。只采信對被告人不利的品格證據,不采信對被告人有利的品格證據。
(4)在有罪供述和無罪辯解之間雙標。凡是有罪供述一律采信,凡是無罪辯解一律不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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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口供在我國仍是證據之王,大量案件仍然主要靠口供定案。因此,不對口供進行科學、全面的審查很容易導致冤假錯案。需要指出的是,證據分析不應該是平面的,而應該是立體的。言詞證據的審查不是數人頭,看哪一方的口供數量多。多不等于真。這是因為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能力是不同的。簡單說,客觀證據優于言詞證據、直接證據優于間接證據、親歷證據優于傳聞證據、當庭供述優于庭前供述。具體而言,言詞證據的審查和采信應遵循以下規則:
(1)直接當事人的口供優于非當事人的口供;
(2)當庭供述的內容優于偵查筆錄記載的內容;
(3)親眼所見親耳所聞的證據優于傳聞證據;
(4)沒有確切來源的傳聞口供不應當采信;
(5)存在重大利益沖突的證人口供應當謹慎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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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沒有合理根據的推測性口供不應當采信;
(7)沒有佐證的孤立口供不應當采信;
(8)明顯不符合邏輯和常理的口供不應當采信;
(9)前后矛盾且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口供不應當采信;
(10)不能排除刑訊逼供、指供誘供等非法取證可能的口供不應當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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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遠看,刑事司法應當走出口供依賴。短期看,應當提高當庭供述的采信比例,推動證人出庭和偵查人員出庭常態化,降低非法證據排除的制度門檻,讓文明司法真正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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