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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日18時42分許,江西省景德鎮市珠山區昌江大道(城市主干道,限速40km/h)發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歲男子廖某宇駕駛小型汽車超速行駛(碰撞前速度約129km/h),撞倒正在過馬路的一家三口(丈夫胡某31歲、妻子王某某30歲、不滿1歲的兒子胡某某),造成三人全部死亡。其中,嬰兒胡某某當場死亡,王某某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胡某送醫后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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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宇駕駛車輛時與同車女友孫某某因瑣事(鸚鵡何時開始學舌)發生口角,心情憤懣。在等待多輪紅綠燈后,綠燈亮起時,廖某宇為發泄情緒猛踩油門加速,連續加速14秒后,車輛速度飆升至129km/h(遠超該路段40km/h的限速)。期間,女友孫某某因車速過快感到害怕,多次勸阻“慢點,前面有人”,但廖某宇未聽勸阻,繼續加速。
廖某宇駕駛車輛超速行駛至昌江大道梨樹園紅綠燈東側停止線由東向西371米處時,遇由北向南過馬路的一家三口。由于車速過快,廖某宇雖采取踩剎車、打方向盤等避讓措施,但因車輛速度極快,未能有效避讓,最終與三人發生碰撞。
案發后,廖某宇先后撥打了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候處理。經警方勘察、檢驗鑒定,廖某宇排除酒駕、毒駕嫌疑,負事故全部責任。
2024年10月3日,廖某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10月17日,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經江西省景德鎮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景德鎮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2026年1月9日,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廖某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審公開宣判,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廖某宇無視交通安全管理法規,明知節假日晚高峰期間城市主干道人流車流密集,高速駕駛車輛極易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超速行駛,造成三人死亡,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廖某宇犯罪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在看見被害人后采取了緊急制動和打方向盤的避讓措施(犯罪心態系間接故意,主觀惡性有別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且具有自首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害人家屬對一審判決結果表示無法接受,稱“無法接受死緩判決”,并表示將申請抗訴。家屬強調,其訴求始終是“從嚴、從重、從快處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并放棄了民事訴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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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件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尤其是對“路怒癥”及“超速行駛危害公共安全”的討論。事件中,一家三口的溫馨籌備(如即將到來的周歲宴)與悲劇結局形成強烈對比,更凸顯了交通事故對家庭的毀滅性打擊。同時,事件也提醒公眾,情緒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在駕駛過程中需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避免因一時沖動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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