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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周文靜與周文濤系親姐弟,周文濤與吳慧敏系夫妻。2012年,一號房屋登記在周文靜名下,但由周文濤夫婦長期居住。
2017年底,周文濤夫婦出售一號房屋(售價197萬元),隨即購買二號房屋(總價328萬元)。在此期間,周文靜分多筆向周文濤轉賬193.85萬元,并稱另交付現金1500元。
2018年3月,周文濤補簽《借條》和《收條》,載明:“向周文靜借款194萬元用于購房,無息。”
后因周文濤患重病提出離婚,要求吳慧敏放棄孩子撫養權并“凈身出戶”,雙方矛盾激化。周文靜遂起訴,要求周文濤夫婦共同償還194萬元“借款”。
周文濤認可借款;
吳慧敏堅決反對,稱:
“一號房屋實為我與丈夫借用姐姐名義購買,售房款本就屬于我們。所謂‘借款’是姐弟串通,在離婚訴訟前虛構債務,意圖讓我少分財產。”
她提交多項證據:
周文濤手寫賬本顯示,欠姐姐僅為13.4萬元;
其遺囑中列明對多位姐姐的欠款,總額不含194萬;
轉賬明細顯示,1500元實為房租尾款;
多年房貸均由周文濤償還,非“租金”;
房產中介證實:賣房時三方均在場,周文靜未否認“借名買房”事實。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周文靜的全部訴訟請求。
理由:借貸關系不成立,194萬元實為售房款分割,非借款。
三、法院說理要點
資金來源與用途高度關聯置換購房
194萬元直接來源于一號房屋售房款,且用于支付二號房屋首付款,本質是家庭內部房產置換的資金流轉,非典型借貸。
借條形成時間嚴重滯后,與常理不符
轉賬發生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借條卻在最后一筆轉賬當日(2018年3月19日)集中補簽,不符合“先約定、后付款”的借貸習慣。
借款人自認與其他書面證據矛盾
周文濤在遺囑、賬本、售房明細中多次確認僅欠姐姐13.4萬元,且1500元明確標注為“房租”,與其庭審自認“欠194萬”明顯沖突。
一號房屋存在借名買房高度可能
首付、房貸多年由周文濤支付;
中介證言:賣房時三方確認房屋實際出資人為周文濤夫婦;
周文靜從未收取合理租金(租賃合同無金額、不合常理)。
→ 售房款應屬周文濤夫婦共有財產。
發生在離婚前夕,存在惡意串通嫌疑
借條簽署后不久,周文濤即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對方“凈身出戶”,時機敏感,動機存疑。
綜上,法院認定:雙方無真實借貸合意,194萬元系家庭財產內部劃轉,不構成民間借貸。
四、律師提示(房地產律師 · 離婚房產糾紛團隊)
“補簽借條”風險極高:
尤其在親屬間、離婚前后,事后補簽的大額借條極易被認定為虛假債務。法院會重點審查資金流向、交易習慣、當事人陳述一致性。
借名買房雖未確權,但可影響債務認定:
即使未通過訴訟確認借名關系,只要出資、還貸、占有、中介證言等形成完整鏈條,法院可據此否定“借款”性質。
售房款≠個人財產:
若房屋存在權屬爭議(如借名、共有),出售所得不能當然視為登記人個人財產,更不可隨意轉化為“借款”。
離婚前大額轉賬務必留痕定性:
如確為借款,應在轉賬時備注“借款”,并同步簽署協議;如為贈與或財產分割,也應書面確認,避免日后被反訴“虛構債務”。
警惕“親情借貸”陷阱:
親屬間大額資金往來,若無合理解釋(如收入匹配、借款用途、催收記錄),即使有借條,也可能敗訴。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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