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王振國與李秀蘭系夫妻,育有一子王文博、一女王雅婷。2000年,王振國作為某科研單位職工,參與單位集資建房,購得一號房屋,總價25.5萬余元。房屋登記在王振國名下。
王文博起訴稱:
因單位政策限制,其無法以個人名義購房,遂借用父親王振國名義購買一號房屋,全部房款及裝修費由其支付;購房后全家長期居住使用;父母生前均認可房屋歸其所有;現父母已去世,請求妹妹王雅婷配合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王雅婷抗辯:
不認可借名買房事實;
房屋系父母用自身福利購買的單位房,屬遺產;
父親系院士,待遇優厚,無需子女出資;
王文博未長期居住,房屋長期出租,租金應分割;
雙方曾協商繼承,但從未確認房屋歸王文博單獨所有。
王文博提交證據包括:
母親手寫便條(無簽名、無日期),稱“王文博交二期房款”;
其銀行取款記錄(時間、金額與付款節點不匹配);
物業費、供暖費繳費憑證(均為父母去世后);
微信聊天記錄中王雅婷曾說“房全是你的”(上下文涉及老宅分割)。
王雅婷提交反證,包括墓地購買單、錄音(被法院認定偷錄無效)、照片(被認定無法證明出租)等。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王文博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王文博與王振國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其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法院說理要點
借名買房需達到“高度可能性”證明標準,原告負舉證責任。
購房款出資無法鎖定為原告支付:
《購房協議》及全部收據載明付款人為王振國;
原告銀行取款時間、金額與協議約定付款節點無法對應;
所謂“母親手寫便條”無簽名、無日期,真實性無法確認,且僅提及一期付款。
實際占有使用證據形成于父母去世后:
物業、供暖等費用繳納均在2007年(父去世)之后;
不能證明在父母生前,原告已獨立、排他地占有使用房屋。
微信聊天記錄不構成對借名關系的認可:
對話背景為協商遺產分割,語境模糊;
未明確承認“借名買房”或放棄繼承權。
單位福利房性質強化登記人權利:
房屋系基于王振國身份取得的集資房,具有人身屬性;
在無充分反證情況下,應推定為其夫妻共同財產。
四、律師提示(房地產律師 · 靳雙權律師)
親屬間借名買房風險極高——尤其涉及父母名下福利房,法院對“口頭約定”審查極為嚴格。
取款記錄≠付款憑證:資金從賬戶取出,不等于支付給開發商,需有轉賬、收據等直接證據鏈。
父母去世后的繳費行為,不能倒推生前權屬——關鍵看購房時及父母在世期間的實際控制狀態。
模糊聊天記錄難成確權依據:協商性、情緒性語句(如“房全是你的”)若無明確放棄權利意思,法院不予采信。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