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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領導不在,無法接收你這個調查令。”“讓法院的人來吧,按我們單位規定,沒辦法為你查詢!”這些都是律師持調查令調查時常遇到的尷尬場景。盡管律師調查令作為法院司法權的延伸,但在實踐中仍面臨諸多障礙。
01 制度設計上的缺陷
律師調查令面臨的根本問題在于制度保障不健全。當前,律師調查令制度缺乏明確的上位法支持,各地法院操作主要依據自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導致其法律地位不明,權威性不夠。
在民事執行領域,財產調查本是人民法院的法定義務。但當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無法查詢到某項財產信息時,律師調查令就成為重要的補充工具。
然而,“令出多門”現象普遍。不僅全國法院調查令格式不統一,就連同一地級市甚至同一法院開出的調查令格式也可能不同。民事審判庭的調查令和執行局的調查令格式存在差異,這給被調查單位提供了拒絕配合的借口。
缺乏明確的救濟途徑也是制度設計上的短板。當法院決定不予簽發調查令時,申請執行人及其代理律師能否進行程序救濟?當調查令可能損害被執行人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時,被執行人又如何提出異議?這些問題的規定都不明確。
02 實踐中的配合難題
即使律師手持調查令,也常遭遇各種隱形門檻和推諉理由。有些單位以“行業規定”“內部規定”或“需要核實”等理由敷衍或拒絕配合調查取證。
更為常見的是,被調查單位會提出各種技術性質疑:調查令沒有留下承辦人電話和姓名;格式與官方文件不完全一致;印章看起來不夠清晰;甚至對持令律師的性別提出疑問。
跨省協作更是難上加難。由于各省法院系統未打通,跨省查詢被執行人財產情況困難重重。異地調查時,常遭遇不配合,使得律師調查令“令行不暢”。
面對新型財產形式,如保險理財、數字貨幣等,傳統的查控手段存在覆蓋盲區。被執行人則通過虛假離婚分割財產、借用他人賬戶代持資產、隱匿經營收益等途徑轉移財產,進一步增加了調查難度。
網友留言中,常見吐槽還有這些:
網友1:有些單位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不給查就不給查,各種挑刺。
網友2:希望能有更統一的標準和更明確的流程,不然每次取證都像在闖關。
網友3:其實大部分單位還是配合的,就是那些不配合的,特別耽誤事。
網友4:建議法院開調查令時,附上一個法官的辦公聯系方式,或者配二維碼核驗,方便核實真偽。
03 經濟成本與消極應對
使用律師調查令意味著申請執行人需要委托律師,增加了執行成本。很多地方的民商事案件委托費用基本都是5000元起步,許多申請執行人不愿在案件尚未得到履行的情況下再支付額外費用。
另一方面,拒不配合取證的處罰率較低。即便被調查單位不配合,法院也很少采取懲罰措施。原因在于司法資源有限,法院案多人少,對于不配合的被調查主體,只要態度不是特別惡劣,法院更傾向于由工作人員出面溝通或自行調查。
某些法院為提高被調查單位配合度,將調查范圍限定在由行政管理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依職權掌握和保管的某些登記信息。然而這些信息律師自己基本都可以調查到,這讓調查令的作用大打折扣。
04 破解之道:從制度到協作的全面提升
立法保障是當務之急。《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律師調查令制度,若能落地施行,將為其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目前,對于拒不配合律師調查令的行為,可考慮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情形。法院可運用該條款,對不配合的單位提出司法建議,并通知相應管理部門。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曾對一家建筑公司發出預處罰決定書,限其提供相關材料,否則罰款十萬元。這一措施最終使該公司配合履行了司法協助義務。
建立協同聯動機制同樣關鍵。法院可與公安機關、不動產登記中心、車管所、民政局、金融機構等多部門建立聯動機制,打通部門間壁壘。浙江省推行的“律師調查令一件事”改革,通過數字優化賦能協同機制,實現了律師申請便捷、法官審簽精準、協同單位反饋高效。
對于涉農民工工資、人身損害賠償、贍養、撫養、撫育費等涉民生及弱勢群體的執行案件,可探索引入法律援助制度,為申請執行人指定代理律師,避免特定群體在執行階段付出更多成本。
05 未來展望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財產形式日趨多樣化,財產調查工作面臨新的挑戰。法院需要優化財產查控手段,針對數字貨幣等新類型財產,主動加強與金融機構、互聯網平臺的溝通聯動,探索建立適配的新型財產查控模式。
未來執行工作將構建“內部+外部”雙軌監督模式:內部監督以執行指揮中心為樞紐,強化對案件流程的全程監管;外部監督則拓寬多元參與渠道,通過執行信息公開、投訴受理等渠道,推動執行工作透明化、規范化運行。
調查令的真正效力,不僅來自于法院的權威,更來自于全社會的法治共識。當每個單位都能認識到配合調查令是履行法律義務而非“給律師個人開后門”,調查取證的道路將更加順暢。
本文資料來源:
人民法院報、中國法院網
莫把律師調查令當兒戲!! - 管城回族區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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