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安在線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裁判標準。“先買車再領證”,購車款是否屬于彩禮,未辦理結婚登記能否要求返還?“閃婚閃離”,當初支付的彩禮該返還嗎?針對這些情況,最高法做了統一解釋、統一裁判標準。
什么情況下彩禮應該返還?依據什么標準?為何會出現“以彩禮之名行陋習之實”的現象?強調移風易俗、引導改變陋習,各部門如何形成合力?針對這些問題,一起來看相關報道↓
以結婚為目的給付購車、購房款
按彩禮處理
2020年10月,湖北孝昌的趙某與李某相識戀愛。按照當地習俗“上門提親”時,趙某給付禮金6.6萬元。2021年2月,雙方舉辦婚禮后共同生活,李某提出“先買車再領證”,趙某遂給予李某購車款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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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婚禮舉辦后沒滿一個月,趙某與李某因為生活習慣差異、家庭瑣事處理方式不同等問題頻繁產生矛盾,李某直接收拾行李返回了娘家,從此便不再與趙某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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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回娘家后,雙方最終未辦理結婚登記,并且因款項返還問題產生爭議。趙某認為,自己為促成婚姻付出了大量財物,包括15萬元購車款、6.6萬元提親禮金、1.5萬元“三金”款以及3.5萬元“拜茶禮”,共計26萬余元的支出,均屬以結婚為前提的彩禮,因婚姻未成,彩禮應全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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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則認為,購車款是趙某對自己的贈予,并非彩禮,同時在戀愛期間,李某曾懷孕并人工流產,身心遭受損傷,認為15萬元應視為趙某的過錯補償,因此不同意返還。趙某向孝昌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萬元購車款是補償還是彩禮?
法院認為,趙某訂婚時給付李某的6.6萬元禮金及1.5萬元“三金”款,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屬于彩禮。此外,雙方舉辦婚禮后,李某提出先買車再領證,趙某于是給了李某15萬元購車款,這筆錢是否屬于彩禮?李某認為這是趙某給予她的身心損傷補償,不屬于彩禮,趙某認為這也是彩禮的一部分。法院是如何認定的?彩禮是否需要返還呢?
孝昌縣人民法院法官 陳曉強:彩禮認定的核心標準——是否以“締結婚姻”為目的,這也是它同一般贈予最本質的區別。本案中,關鍵證據清晰顯示,趙某支付15萬元的直接原因是為了滿足李某提出“購車后才登記結婚”的要求,這筆支出完全是為了促成婚姻登記,因此依法應當認定為彩禮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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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表示,趙某與李某雖訂立婚約,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李某在舉行婚禮后不足一個月即獨自回娘家生活,雙方尚未開始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對趙某請求返還彩禮的訴請,應予支持。考慮彩禮的實際消耗以及李某曾有終止妊娠等具體情況,在扣除共同消費等費用后,判決李某返還1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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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判決明確,如果一方當事人以婚姻為目的向另一方給付購房款、購車款等大額款項,應視該款項具有彩禮性質,參照彩禮裁判規則予以處理。
3天領證 10天提離婚
20萬彩禮要還嗎?
趙某和李某雖然辦了婚禮,但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且雙方尚未開始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因此法院認定彩禮應當返還。那么一對夫妻相識3天就領證,共同生活10天后就分居提離婚,針對這種“閃婚閃離”的情況,當初支付的彩禮是否需要返還,法院會如何判決?
2024年3月1日,周某與朱某通過相親相識,三天后,雙方便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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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法院法官 肖維瓊:在辦理結婚證后,原告周某取了10萬現金交付給被告朱某,下午又向被告新開戶的銀行卡再次打款10萬元。在同一天,原告共計向被告支付了20萬元彩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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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婚手續后,雙方按習俗在男方老家舉辦了婚禮,隨后于3月12日一同前往周某的工作地上海共同生活。然而幾天后,這段婚姻關系急轉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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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法院法官 肖維瓊:3月14日朱某告訴周某要出去玩兩天,隨后獨自離開。因為一直沒有返回上海,周某多次和她聯系,要求她及時返回上海與他一起生活,但朱某總是以各種理由拒絕返回。
2024年4月15日,朱某通過微信向周某明確表示不愿繼續共同生活。周某要求朱某返還20萬元彩禮遭拒,于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請求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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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法院法官 肖維瓊:被告朱某主要認為已經結婚了,那么彩禮金就不應該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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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從認識到結婚時間極短,實際共同生活僅十天左右,既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也未形成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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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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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法院法官 肖維瓊:雙方實際共同生活10天左右,加上沒有共同孕育子女,以及婚約財產并沒有實際用于購買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比如房子、車子、家用電器、家具等情況。依照法律法規,準予原告周某與被告朱某離婚,被告朱某全額返還原告20萬彩禮金。
若存在借婚姻索取財物行為
應返還全部彩禮
針對閃婚閃離的情況,法官指出,僅辦理結婚登記并不足以認定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雙方尚未形成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也沒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從彩禮接收方對婚姻的態度和行為看,存在借婚姻索取財物的高度可能性。因此,法院判令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彩禮接收方返還全部彩禮。
綜合最高法公布的兩個案例,什么情況下彩禮應該返還?依據什么標準?
法律專家 岳屾山: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了涉彩禮的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了彩禮返還的裁判標準,也具有一定的、重要的社會引導意義。在這次的案例當中,司法審判不再是簡單地以是否辦理結婚登記作為評判標準,或者是唯一的評判標準,而是轉向了更加實質性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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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其中的重點包括審查共同生活的實質,關注雙方是否形成了長期穩定真實的共同生活關系,考量給付的目的和財務的性質。對于以締結婚姻為前提的大額給付,包括購房款、購車款等,即使沒有直接說是彩禮,但是也可能會被認定為具有彩禮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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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于戀愛交友期間的消費性支出,則被認為屬于是情誼行為的范疇,不宜由司法進行調整,不按照彩禮進行處理。這批案例的發布,向社會傳遞了很明確的價值導向,重申婚姻應該是以感情為基礎,反對將彩禮異化為婚姻的對價或者投資,引導公眾分清楚彩禮和日常消費,讓婚姻回歸到情感的本質。
近年來彩禮數額持續走高
背離初衷
近年來,在某些地方,彩禮數額持續走高,讓給付方家庭因彩禮背上了沉重的經濟負擔,也給婚姻穩定埋下隱患,背離了彩禮的初衷。相關部門針對治理高額彩禮不斷采取措施,力度持續加大。
2021年以來,“中央一號文件”連續五年對治理高額彩禮、移風易俗提出工作要求;
2022年8月,由民政部等八個部門聯合發布《開展高價彩禮、大操大辦等農村移風易俗重點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針對彩禮認定范圍、返還原則等進一步予以規范。
陋習與部分地區
婚齡男女性別比例失衡有關
彩禮為何會從習俗變為陋習?強調移風易俗、引導改變陋習,各部門如何形成合力?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 馬亮:彩禮成為陋習的背后有多種原因,一方面是現在不少農村地區性別比例失衡比較嚴重,無論是出生性別比失衡,還是不少農村女性流入城市,導致農村男性婚姻機會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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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機會稀缺的情況下,不少農村男性不得不支付高昂彩禮,才能夠獲得婚姻的可能性。這樣的風氣會推動彩禮水漲船高。同時一些別有用心的人通過彩禮謀取暴利,存在騙婚的情況,通過過高的彩禮獲得非法的額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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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些情況的綜合作用下,導致現在很多地區的彩禮成為陋習,給當地老百姓帶來難以承受的負擔,而且也成為社會矛盾和糾紛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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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在移風易俗的過程中也要循序漸進,采取合適的手段和做法。比如有些地區倡導設立合理的彩禮范圍,明確哪些額度的彩禮是過高的和不支持的,還有一些地區引導男女雙方正確認識彩禮,采取更好的方式引導人們拒絕高額彩禮或彩禮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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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陋習的問題涉及多個部門,比如民政部門、社會工作部門、司法機構等,要加強跨部門協同,形成治理合力,共同推動移風易俗,通過鄉村振興帶動當地人轉變社會觀念。
來源:新華社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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