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婚閃離”要返還彩禮嗎?典型案例為陋習“立規矩”
最高法明確涉彩禮糾紛裁判標準:購車購房款可按彩禮處理,移風易俗需多方合力
彩禮,作為傳統婚戀習俗的重要組成部分,承載著長輩對新人的美好期許。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彩禮形式不斷翻新,金額持續攀升,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日趨復雜。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三批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針對“先買車再領證”購車款是否屬彩禮、“閃婚閃離”彩禮是否應返還等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為糾紛處理提供明確指引,同時彰顯了司法推動移風易俗、弘揚文明婚戀觀的鮮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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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覆蓋多種爭議場景,其中“以結婚為目的給付的購車款、購房款是否屬于彩禮”這一問題備受關注。司法實踐中,彩禮的認定往往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區對彩禮的種類、項目界定存在差異。對此,最高法明確裁判原則:應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當地習俗、給付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與接收人等多重事實作出判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明確,以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彩禮后,因返還產生的糾紛適用該規定。這意味著,即便給付的是購車款、購房款等大額款項,只要能夠證明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就應認定其具有彩禮性質,可按照彩禮裁判規則處理。
在趙某訴李某等婚約財產糾紛案中,這一裁判原則得到充分體現。2020年10月,趙某與李某相識戀愛,趙某按當地習俗上門提親時給付禮金6.6萬元。2021年2月,雙方舉辦婚禮后共同生活,李某承諾在趙某為其購車后辦理結婚登記,趙某遂支付15萬元購車款。然而同年3月,雙方發生爭吵后李某獨自回娘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戀愛期間,李某曾懷孕并人工流產。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6.6萬元禮金及15萬元購車款。法院審理認為,6.6萬元禮金系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彩禮,15萬元購車款結合聊天記錄等證據,可認定為以結婚為目的的給付,亦屬彩禮性質。考慮到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時間短,同時兼顧彩禮實際消耗、李某曾終止妊娠等情況,法院最終判決李某返還17萬余元,駁回了李某關于購車款系贈與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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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大額款項的性質認定,此次發布的案例還厘清了戀愛期間消費性支出與彩禮的邊界。實踐中,不少婚戀糾紛中當事人會將日常轉賬、節日禮品等都主張為彩禮要求返還。對此,最高法明確,一方在節日、生日等特殊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為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以及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均不屬于彩禮。這類支出屬于情誼行為范疇,不宜由司法調整。在劉某訴張某婚約財產糾紛案中,劉某與張某網上相識戀愛,共同生活期間劉某多次轉賬共計31500元(含五筆520元特殊含義轉賬),張某亦有4500元轉賬,并為家庭購買用品、為劉某購置衣物等。法院認為,結合雙方互有轉賬、張某的家庭開支及共同生活時間等事實,劉某的轉賬系用于共同生活開銷,不具有彩禮性質,最終駁回其返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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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能否要求返還彩禮”“閃婚閃離彩禮該如何處理”等熱點問題,最高法也通過案例給出明確答案。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并非一律支持彩禮返還。在王某與孫某的糾紛中,王某給付20萬元彩禮后,雙方舉辦婚禮并共同生活4年,生育一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法院認為,雙方已建立穩定家庭共同體,彩禮已部分用于家庭開支,孫某為養育子女付出較多,若支持返還彩禮對孫某顯失公平,故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而對于“閃婚閃離”且無實質共同生活的情況,法院則支持彩禮返還。如鄭某與吳某相識3天即登記結婚,吳某接收彩禮后十余天便離開,拒絕共同生活并提出離婚,法院認定吳某的行為實質為借婚姻索取財物,支持了鄭某解除婚姻關系并返還全部彩禮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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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發布的案例中還包含一起以彩禮為名實施詐騙的刑事案件。2021年至2024年期間,盧某以相親、訂婚為名,伙同母親先后騙取8人財物共計63萬余元,另伙同母親騙取7人財物45萬余元。法院審理認為,盧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責令退賠各被害人損失。最高法強調,借婚姻索取財物構成犯罪的,不僅要承擔民事退賠責任,還需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彰顯了司法打擊婚騙行為、維護婚戀誠信的堅定立場。
在明確裁判標準的同時,此次典型案例的發布也引發了社會對“以彩禮之名行陋習之實”現象的深度思考。為何高額彩禮、借婚索財等陋習屢禁不止?從現實層面看,一方面,部分地區仍存在“彩禮越高越有面子”的攀比心理,將彩禮金額與家庭地位、子女價值綁定,形成“從眾式”陋習;另一方面,農村地區性別比例失衡、婚戀市場競爭激烈等因素,也導致彩禮金額水漲船高,部分家庭甚至將彩禮視為“養老保障”,加劇了索取高額彩禮的現象。此外,傳統婚戀觀念中“男婚女嫁”的固有認知,以及部分人法律意識淡薄、誠信缺失,也為借婚姻索取財物、實施婚騙提供了滋生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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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彩禮陋習、推動移風易俗,絕非單一部門能夠完成,需要司法、行政、社會等多方面形成合力。從司法層面看,法院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統一裁判標準,明確彩禮返還的邊界和尺度,既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通過裁判引導社會婚戀觀,否定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為移風易俗提供司法保障。從行政層面看,地方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出臺規范彩禮金額、簡化婚俗流程的指導性意見,將移風易俗納入鄉村振興、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婚戀中介、婚慶機構的監管,打擊虛假婚戀信息和婚騙行為。2025年中央一號文件已明確提出“加大對婚托婚騙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各地應切實落實相關要求,形成監管合力。
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也應發揮積極作用。村委會、居委會可通過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成立紅白理事會,對高額彩禮、大操大辦等行為進行約束和引導,推廣簡約適度的婚俗禮儀。同時,通過開展文明婚戀主題宣傳、評選文明家庭等活動,弘揚“重感情、輕財物”的婚戀新風,讓真誠與尊重成為婚戀關系的核心。婚戀平臺則應加強信息審核力度,建立完善的身份核驗機制,規范用戶信息發布行為,防范虛假婚戀信息,為用戶營造安全、誠信的婚戀環境。
總結而言,最高法此次發布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不僅為司法實踐中復雜彩禮糾紛的處理提供了明確指引,更以司法裁判的導向作用,推動全社會樹立文明婚戀觀。彩禮的本質是祝福,而非交易;婚戀的基礎是真誠,而非財物。治理彩禮陋習,需要司法的剛性約束,也需要行政的積極引導,更需要全社會的觀念轉變。唯有多方協同發力,才能逐步破除“以彩禮之名行陋習之實”的現象,讓婚戀回歸本質、家庭充滿溫情,為社會文明進步注入不竭動力。對于婚戀中的個體而言,也應樹立正確的婚戀觀,恪守誠信底線,尊重彼此的情感與權益,讓婚姻真正建立在愛情與責任的基礎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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