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棲霞冷庫滲水事件看基層治理的三重失守
魯網·民生幫辦欄目近日披露:煙臺棲霞市莊園街道英瑋社區一家糧油店被隔壁冷庫滲水困擾十個月,墻體開裂、地面下沉,店主劉女士奔走于社區、街道、住建、執法、消防、環保、信訪之間,卻至今得不到賠償。令人瞠目的是,肇事者甲某春正是棲霞市環保局執法崗位上的公務人員;更令人大跌眼鏡的是,街道政工衣書記曾以蓋有公章的《證明》承諾“維修好后若再出現類似問題,社區將出面協調解決”,然而當群眾真把“紅頭”當“護身符”時,卻遭遇“建議起訴”的冰冷回應。一起看似普通的鄰里財產損害糾紛,把“誰執法誰普法”“誰蓋章誰擔責”的基層治理考題撕開了三道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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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事件回溯
2024年5月,劉女士發現自家店鋪南墻滲水發霉;2025年2月起,她按社區指引逐級反映;2025年4月,街道出具蓋公章的“責任認定”;2025年10月,經中間人協調后確認系甲家冷庫下水道破裂,甲某春僅修自家管道,對隔壁鄰居損失拒不賠償;2025年12月,媒體現場采訪,冷庫外掛機“恰巧”被緊急拆除,甲某春拒絕記者進屋,街道建議“打官司”。一年多來,群眾跑斷腿,責任方卻穩如泰山,公章《證明》淪為一紙“安慰函”。02第一重失守:執法者“翻臉”比“翻書”快,權力倫理徹底錯位
甲某春的身份標簽不是普通鄰居,而是“環保局執法工作人員”。在群眾心里,執法者理應帶頭守法、主動履責;在甲某春身上,卻只見“懂法”的優越感——“你告我去”成了口頭禪。法律賦予他檢查別人、糾正違法的職責,卻沒教會他“誰損害、誰修復”的民法常識。這種“只許我執法,不許你監督”的傲慢,把公權異化為個人私器,把環保執法者的公信力泡成了“滲水墻”。倘若執法者都習慣用“訴訟”當擋箭牌,環保部門的普法宣傳豈不是打在自己臉上的耳光?03第二重失守:
紅頭文件成了“空頭支票”,基層政府信用“泡水”
街道政工衣書記4月出具的《證明》,白紙黑字寫明滲水原因、維修責任及后續協調義務,并加蓋公章。按行政法的一般原理,這種對特定相對人作出的、具有明確權利義務內容的行政承諾,已構成“行政允諾”。一旦政府單方“爽約”,不僅損害群眾利益,更消耗政府信用。令人遺憾的是,當劉女士拿著“官方認證”去找父母官解決困難時,社區和街道卻兩手一攤:“沒有執法權,只能慢慢做工作。”慢到一年之久,慢到墻體繼續開裂,慢到群眾失去耐心,慢到“紅頭”文件褪色發黃。基層政府若把蓋章當成“輿情滅火器”,把“建議起訴”當成有效解決方案,最終燒掉的是自己的公信力。04第三重失守:
“多部門職責”變“無人監管”,協同機制沉睡
劉女士的維權清單上,社區、街道、住建、綜合執法、消防、環保、信訪一個不少,看似“全覆蓋”,實則“全不管”。冷庫是否違建?安全隱患是否排查?環保手續是否缺失?損失鑒定由誰來做?賠償標準由誰來定?十個月里,沒有一個部門能把“第一責任人”請到現場簽字認賬。權責邊界不清,結果就是“誰都能管”變成“誰都不管”。甲某春一句“你去法院告我”,精準戳中了基層治理的軟肋:行政調解、行業監管、信用懲戒、執法聯動統統失靈,只剩一條訴訟“獨木橋”。倘若所有鄰里糾紛都要靠“打官司”解決,要基層社區何用?05群眾心聲 1.試問煙臺棲霞市環保局能否啟動內部監督程序,對執法人員的守法、履約、道德情況進行調查?不能讓“環保執法者”成為環保維權的反面教材! 2. 試問莊園街道及英煒社區,既然公章已經蓋下,行政允諾就已成立,能否主動牽頭調解,對損失進行評估,限期拿出賠償方案? 3. 試問棲霞市行政部門,能否啟動懲戒措施,對漠視群眾利益、以權壓人的公務人員納入政務處分?
“群眾無小事”不能停留在口號。基層政府每一次“建議起訴”,都可能是對“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中央要求的誤讀。只有把“權力傲慢”關進制度籠子,把“公章承諾”兌現成治理效能,用基層治理的公信力取信于民,群眾才不會在自家墻縫里看到“滲水”背后的“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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