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記者1月11日從北京市衛健委獲悉,為進一步滿足市民對公共場所文明哺乳、嬰幼兒照護的需求,市衛健委、市發改委等16部門近期發布《北京市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辦法明確,經常有母嬰逗留的公共場所應當建設母嬰室,不得以第三衛生間或廁所替代母嬰室等設施。母嬰室門窗和哺乳區域應當采取必要的隱私防護措施。
上述辦法明確,母嬰設施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公共場所設置的方便哺喂母乳、嬰幼兒護理和保護婦女兒童隱私的專用空間和專門設施;二是公共場所第三衛生間內的嬰幼兒護理設施;三是用人單位為孕期、哺乳期女職工設置的休息、集(哺)乳專用空間和專門設施。
辦法明確,經常有母嬰逗留的公共場所應當建設母嬰室,包括購物中心、百貨商場等大型商業網點,機場、鐵路車站、長途客運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和交通樞紐,助產醫療機構、兒童專科醫院、設有兒科的綜合醫院、設有兒保門診的醫療機構,文化、體育活動等場館,景區、公園、園林、游樂場等旅游休閑場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大型社區公共服務或辦事場所。
公共場所可根據需要設立帶有嬰幼兒護理設施的第三衛生間,但不得以第三衛生間或廁所替代母嬰室、育嬰室等設施。火車、飛機等移動空間按照便民利民原則,因地制宜配置母嬰設施或提供便利服務。機場、車站等公共場所因地制宜設置母嬰候乘廳(區)、母嬰專座等,在乘車、登機和檢票口針對孕期及攜帶嬰幼兒的乘客提供綠色服務通道或便利服務。
關于母嬰室的位置,辦法提出,母嬰室應當設置在便于人員和嬰兒車出入的位置;設在二層及以上樓層的,應考慮無障礙設計。大型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方便照護嬰幼兒的原則,選擇適當的點位(確保私密、安靜、衛生和安全),可設置多個獨立的母嬰室、育嬰室等。可根據節假日、人流量等情況調配移動母嬰室的位置及數量。母嬰室應具有良好的通風和采光條件,設置獨立的出入口。母嬰室門窗和哺乳區域應當采取必要的隱私防護措施。
母嬰室面積一般為4至10平方米,經常有母嬰逗留且建筑面積在5000至10000平方米的公共場所,應設置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的獨立母嬰室。建筑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過1萬人的公共場所,應設置使用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的母嬰室,或多點設置使用面積不少于4平方米的獨立母嬰室、育嬰室等。公共場所母嬰室應當使用規定的標識,在公共場所入口處應當設置完整、清晰、醒目的導向指示標識。
內部配置上,母嬰室內應當配備座椅、帶安全扣的嬰兒尿布臺、便于放置哺乳有關用品的桌子或櫥柜、安全電源插座、帶蓋垃圾桶、呼叫設備等,提供快速手消毒液;有條件的機構,應提供冷熱水洗手臺,配置恒溫空調,并根據情況配置嬰兒護理用品自助銷售機等。母嬰室建造裝飾材料和設施物品應當符合環保標準。地面鋪裝應當采用防滑、易清潔的材料,內設家具應當堅固安全、無尖銳棱角,室內燈光應柔和明亮。
公共場所管理方應當在原安保系統中加入母嬰室應急響應機制,緊急呼叫按鈕連接至客服中心或安保中心及相關服務人員。使用母嬰室的市民出現身體不適時,服務人員應當協助其獲取醫療幫助或現場援助。無人值守的母嬰室,需在明顯區域公布母嬰設施應急電話。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蔣若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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