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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王建軍稱,2015年他因個人原因(如貸款政策、購房資格等),借用朋友趙立明的名義購買了位于河北的一套商品房(“一號房屋”),總價約330萬元。雙方簽訂《代持協議》,約定:
首付款100萬元及后續月供均由王建軍支付;
房屋實際歸王建軍所有,趙立明僅為“掛名”;
產權證由王建軍保管,他可隨時要求過戶。
此后,王建軍支付了全部房款、物業費、稅費,并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
然而,2019年,趙立明因欠李強50萬元借款未還,被法院判決償還債務。執行階段,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記在趙立明名下的一號房屋。
2021年,王建軍提出執行異議,主張房屋實際歸他所有,要求中止執行并確認產權。法院審查后駁回其異議。王建軍遂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趙立明認可王建軍的說法,但債權人李強堅決反對,認為:
房產證登記在趙立明名下,就是他的財產;
王建軍所謂“借名”是為了規避政策,損害公共利益;
即便真有代持,也僅是內部約定,不能對抗法院執行。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王建軍的全部訴訟請求。
核心結論:借名買房不能排除法院對登記產權人的強制執行。
三、法院說理要點
不動產權屬以登記為準
《民法典》明確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歸屬的法定證明。一號房屋自始登記在趙立明名下,對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借名協議僅產生債權關系,不產生物權效力
王建軍與趙立明之間的《代持協議》,只在兩人之間形成合同之債。王建軍可據此要求趙立明配合過戶,但不能直接主張自己是物權人。
債權不能對抗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執行的是趙立明名下的財產。王建軍享有的只是“要求過戶”的債權,不具有排他性、對世性,無法阻卻善意債權人李強的執行申請。
借名行為本身存在法律風險
法院指出,借名人自愿選擇將房產登記在他人名下,就應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包括房屋被查封、拍賣、抵押等。
即便借名屬實,也不必然有效
若借名目的是規避限購、信貸、稅收等政策,可能因違背公序良俗而被認定無效。本案雖未直接否定協議效力,但強調其不得對抗第三人。
四、律師提示
借名買房最大的風險不是出名人反悔,而是出名人負債導致房產被執行;
即使你付全款、住多年、拿所有票據,在法律上房子仍“屬于登記人”;
執行異議之訴勝訴門檻極高,需同時滿足:真實借名 + 全款支付 + 無過錯 + 早于查封占有等條件;
若已借名,務必盡快過戶;若無法過戶,應評估出名人資信風險。
建議盡早咨詢專業律師,無論是事前規避風險,還是事后應對查封,專業介入至關重要。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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