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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4年4月15日至6月5日,張三至某公司從事操作工工作。
張三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9800元、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9800元。仲裁委裁決后,張三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
一、關于張三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首先,從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來看,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中,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平等,故勞動立法向弱勢的勞動者一方適當的傾斜保護,以期雙方利益校正到相對平衡的狀態,但不應當理解為對勞動者的無限度保護。
其次,縱觀張三提起仲裁或訴訟案件,張三有別于一般的勞動者,具體體現如下:
1.維持勞動關系時間短。張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維持勞動關系時間較短,上班的時間少則不到一個月,長的不足一年,基本均在幾個月時間。
2.頻繁更換用人單位。張三甚至在2024年1月至8月不足一年的時間內更換了5家用人單位。
3.提起仲裁或訴訟的請求相對固定。2024年以來,其每從一家用人單位離職之后,均以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等,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賠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加班工資及加倍賠償金、生活補助等。
4.用人單位反映張三在工作期間的表現基本一致,主要有:不能勝任工作、與他人發生口角、對工作不負責、不服從管理等等。
張三上述行為有違勞動法和民法典中的公平、誠信的基本原則,有悖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的立法初衷。張三的行為不利于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資關系,有損企業合法權益,不利于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在法律上應給予否定性評價。
本案中,張三稱公司顧廠長家親戚頂替其崗位,公司于2024年6月5日電話通知其不要來上班了。公司雖未答辯,亦未提交證據,但張三在其所涉勞動爭議案件中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包括入職前拍攝并留存的用人單位招工啟示、自制的考勤表、自行計算的加班費工資等,其保留證據、舉證意識明顯高于普通勞動者,其未能提交初步證據證明雙方間解除勞動關系原因系上述情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張三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的訴訟請求部分,不予支持。
二、關于張三主張的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問題。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本條規定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督促用人單位同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二倍工資支付的目的是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作出的懲罰性賠償。
張三在較短的時間多次提起仲裁和訴訟,入職目的并非追求穩定的勞動關系,顯然有悖于勞動關系建立的目的,故不應適用該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的規定,張三不應在本案中享受二倍工資的懲罰性賠償。
其次,按張三陳述,張三上班第一天廠長就叫班長把合同拿給張三,但后來又把合同拿回頭了,因此雙方沒有簽書面勞動合同。張三所陳述的公司行為亦與常理不符。綜上,對張三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號:(2025)蘇09民終39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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