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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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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籌備設立階段,發起人之間通常需要對出資和設立相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可是一旦公司正式成立,如果某個股東沒有按時出資,其他股東是否還要一起承擔無限責任呢?
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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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成立于2024年12月15日,系由甲、乙作為發起人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500萬元。其中,甲認繳出資400萬元,乙認繳出資100萬元,出資期限均為2029年12月1日之前。2025年3月2日,乙出資完畢。甲始終未出資。
2025年4月9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A公司從B公司處采購一批設備,但B公司發貨后,A公司始終無力清償B公司債務,經B公司起訴并申請強制執行仍無財產。B公司發現A公司股東甲未足額出資,且甲、乙均為發起人,遂起訴要求甲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且主張乙應負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甲需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但是發起人之間的連帶責任主要針對公司設立階段必須完成的出資。本案中,甲未繳納的出資屬于公司成立后根據章程約定的遠期繳納部分,不屬于設立階段的出資義務,因此乙無需為此承擔連帶責任。
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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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發起人連帶責任,源于公司設立過程中共同行為的法律關系。這種關系及其連帶責任,在公司依法成立時發生轉化。對于公司成立后,股東依據公司章程享有的、在未來一定期限內完成出資的權利,由于該部分出資不屬于公司設立階段必須實際繳納的范圍,發起人之間不再就此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公司治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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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如何準確界定發起人責任范圍,避免法律風險?我們建議:
1、區分兩類出資,并在協議與章程中明確約定
建議在公司設立之初,即在發起人協議與公司章程中,對出資義務進行明確分類。應設置專門條款。公司登記前必須實際到位的出資。應寫明具體金額、最晚繳納時間(登記前),并明確未按時繳納時發起人之間的連帶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根據章程約定在未來某個日期前繳納的出資。應明確這是每位股東獨立對公司承擔的義務,有各自的繳納期限,一般不引發發起人連帶責任。
2、嚴格履行并區分不同階段的出資義務
對于法律或登記實務要求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實繳的出資(如特定行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確保相關發起人在申請登記前足額繳納,并完成驗資或財產權轉移手續。該部分出資的繳納憑證、驗資報告等文件應單獨妥善保管,與公司章程中記載的、未來才需繳納的認繳出資清晰分開。
3、公司成立后,建立獨立的出資管理制度
公司成立后,應建立規范的股東出資管理制度。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應負責監督股東出資義務的履行情況。當發現股東未按章程約定時間出資時,應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通知,給予寬限期,并保留送達證據。若寬限期屆滿仍未繳納,公司可對未出資部分的股權作出處理。關于如何處理這部分股權的問題,可參考我們之前發布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公司法研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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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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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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