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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6:賭博罪,獲利2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6:劉某國賭博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河北省無極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30刑初99號
獲利:20000元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
處罰:
一、被告人劉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二、被告人劉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三、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取保日期:2024.9.09
判決日期:2025.03.24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2月份以來,被告人劉某采取以組織賭博的方式為獲利的手段,多次利用喪事作為掩護,以推牌九的方式聚集每場三人以上進行賭博,共計組織賭博三十余場,其在組織的賭局中抽頭漁利兩萬余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該檢察機關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被告人劉某賭博罪的刑事責任,并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其犯賭博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在公訴機關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
經審理查明,2024年2月份以來,被告人劉某采取以組織賭博的方式為獲利的手段,多次利用喪事作為掩護,以推牌九的方式聚集每場三人以上進行賭博,共計組織賭博三十余場,其在組織的賭局中抽頭漁利兩萬余元。被告人經傳喚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扣押決定書、戶籍證明信、到案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證人李某甲、張某坤、張某林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劉某的供述,搜查筆錄、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證實,經被告人質證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
被告人劉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賭博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懲處。被告人劉某被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并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某的犯罪事實、情節、悔罪表現和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三、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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