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近日,福建省自然資源廳公開通報了一批自然資源領域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寧德市屏南縣某渣土處理有限公司破壞耕地案
2017年至2022年6月期間,屏南某渣土處理有限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屏南縣棠口鎮際頭工業區北側的土地堆放棄土。2022年6月,該棄土場發生滑坡造成下游34.49畝耕地毀壞。2023年6月,屏南縣自然資源局對該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因案件涉嫌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屏南縣自然資源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2024年9月,屏南縣公安局予以立案。目前該案正在偵辦中。
三明市尤溪縣王某杯破壞耕地案
2021年5月,王某杯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尤溪縣西城鎮東村村耕地挖塘養魚。2022年5月,尤溪縣自然資源局對該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經鑒定,該違法行為造成18.59畝耕地(含永久基本農田1.47畝)毀壞。因案件涉嫌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2022年9月,尤溪縣自然資源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2024年8月,尤溪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王某杯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寧德市蕉城區蘇某義等人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案
2021年至2023年期間,蘇某義、沈某金、阮某蘭、張某彬、龔某樂、龔某文在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寧德市蕉城區漳灣鎮下塘村開采礦石。因案件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2023年4月,蕉城區自然資源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2024年8月,蕉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蘇某義、沈某金、阮某蘭、張某彬、龔某樂犯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蘇某義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8.5萬元;判處沈某金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4.5萬元;判處阮某蘭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4萬元;判處張某彬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4萬元;判處龔某樂有期徒刑1年11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2.5萬元;認定龔某文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并與所犯其他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3萬元。
漳州市平和縣陳某川等人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案
2023年6月至7月期間,陳某川、曾某峰、藍某南在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平和縣安厚鎮開采稀土。2023年7月,平和縣自然資源局對該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因案件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2023年11月,平和縣自然資源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2024年12月,平和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陳某川、曾某峰、藍某南犯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陳某川有期徒刑3年5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曾某峰有期徒刑1年7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藍某南有期徒刑1年8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三明市清流縣王某軍等人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案
2025年1月,清流縣自然資源局巡查發現王某軍等人擅自在清流縣余朋鄉泰山村月湯開采稀土。同月,清流縣自然資源局對該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經鑒定,非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達445.585萬元。因案件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2025年2月,清流縣自然資源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目前該案正在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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