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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國家衛健委等六部門發布醫療衛生機構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務管理規定。
該規定明確了死亡證明簽發主體、死亡證明簽發流程、遺體暫存區設置、亡故患者遺體轉運管理等內容,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機構亡故患者服務管理工作。
死亡證明
該規定詳細劃分了死亡證明的開具責任。在醫療機構內或來院途中正常死亡者,由救治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在家中或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的,由當地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簽發;非正常死亡需開具證明的,則由公安機關派出所負責。
對于死因已明確的正常死亡,醫療衛生機構應于死亡發生或逝者近親屬申報后一日內簽發《死亡證明》。
遺體暫存、轉運管理
該規定要求醫療機構優化遺體處置流程,可設置遺體暫存區(太平間僅提供暫存服務)。患者死亡后,應快速移至暫存區,并通知家屬聯系殯儀館接運。遺體在暫存區停放一般不應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需盡快轉運至殯儀館。
多個“嚴禁”
劃清醫療機構服務紅線
此外,該規定劃定多個“嚴禁”,劃清醫療機構的服務紅線。
醫療衛生機構內亡故患者遺體應當立即轉運至遺體暫存區,嚴禁停放在遺體暫存區以外的場所。
醫療衛生機構應立足主責主業,不得開展殯儀服務。
嚴禁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任何場所陳列、展示、售賣殯儀服務用品,不得燃點香燭及焚燒祭祀用品等。
嚴禁外包或以其他形式由第三方運營、管理遺體暫存區(或太平間),嚴禁通過出租出借場地、與第三方合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相關組織或個人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提供殯儀服務。
醫療衛生機構嚴禁接收和存放院外來源的遺體,不得承擔其他部門委托的遺體存放業務。
嚴禁使用院前急救車輛、非急救醫療轉運車輛轉運遺體。
個人信息保護
為保護逝者及家屬隱私,防止信息泄露和誘導消費,規定要求醫療機構建立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工作人員不得違規提供喪屬信息,不得推薦、誘導家屬到指定殯葬機構消費,并需向家屬發放告知單和舉報電話。
多部門協同監管
在監管層面,衛生健康、公安、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將加強協同。
衛健部門負責管理死亡證明簽發和院內場所;民政部門監督殯儀館及時接運遺體,并移交違法線索;公安機關查處擾亂醫療秩序等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整治機構周邊殯葬服務價格違法等問題。對于違規行為,將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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