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任丘市人民政府網站“行政執法公示”專欄發布了“任環刑移〔2025〕1 號”和“任環刑移〔2025〕2號”《滄州市生態環境局任丘市分局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移送書》:河北省祿發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津石高速任丘東服務區南區加油站、北區加油站因涉嫌污染環境案,被移送當地公安部門依法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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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簡要案情”披露,2025年10月25日,分局執法人員對河北省祿發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津石高速任丘東服務區南區加油站現場檢查,該加油站位于津石高速任丘東服務區,負責人是梁建廣。現場有六臺加油機,已停用,油庫內有兩個柴油罐,三個汽油罐,一共十個操作井。油庫的南側存在液體沖刷痕跡,現場呈淺黃色,通過痕跡顯示液體通過油庫上方流到油庫南側水溝,水溝下方泥土有刺鼻燃油味,水溝的東側有管道連接南服務外水溝,管道外存有小部分黃色液體,并有刺鼻燃油味,南服務區外水溝有長約300米,寬3米的油水混合物。該加油站通過私設水管將含油類污染物通過油庫邊溝排入加油站外溝渠內。經河北新時程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對河北省祿發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津石高速任丘東服務區南區加油站油庫墻外東排水渠內污水取樣檢測,根據檢測結果顯示石油類1.95×103mg/L,超過了《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表4二級標準194倍,所排放污染物中含有石油類。屬于危廢名錄當中(HW08)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900-221-08)廢燃料油及燃料油儲存過程中產生油泥,其他污染物未超出排放標準,報告編號W202510014-1,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第17條第一項的規定,危險廢物屬于有毒物質。
同日,分局執法人員對該服務區北區加油站現場檢查,現場有六臺加油機,已停用,油庫內有兩個柴油罐,三個汽油罐,一共十個操作井,油庫的北側有一處新挖開的水道通往北服務區外,水道下方泥土有刺鼻的燃油味道,北服務區外緊鄰油庫邊的水溝有長約1000米,寬約2米的油水混合物,并有刺鼻燃油味。北加油站油庫罐區操作井內存有少量液體,表面漂浮油狀物質。該加油站通過私設水管將含油類污染物通過油庫邊溝排入加油站外溝渠內。經河北新時程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對北區加油站西門北5米和北10米墻外排水渠內污水取樣檢測,根據檢測結果顯示石油類48.5mg/L和67.4mg/L,超過了《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表4二級標準3.85倍和5.74倍,所排放污染物中含有石油類。屬于危廢名錄當中(HW08)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900-221-08)廢燃料油及燃料油儲存過程中產生油泥,其他污染物未超出排放標準,報告編號W202510014-2,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第17條第一項的規定,危險廢物屬于有毒物質。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 號)第1條第五項,其行為已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8條之規定,遂作出移送公安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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