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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為推動優化城市功能布局,促進存量空間資源提質增效,加快推進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根據《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市建成區內依據《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確認的城市更新項目,項目土地權屬清楚、界址清晰,但更新范圍內的建筑物涉及審批手續缺失、審批手續不全或現狀與原審批不符的情形(上述情形統稱為無手續建筑),需由各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的,適用本意見。
二、工作原則
調查工作應遵循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程序合法、結果公開的原則;認定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規、規劃引領、公平公正、穩妥審慎的原則。調查認定工作要與安全隱患排查及消隱工作進行有序銜接,切實落實各級各部門安全管理責任,形成閉環機制。
三、工作程序
無手續建筑調查認定處理可以由各區組織項目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街鄉鎮)開展,區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衛生健康、交通、民政、教育、經濟和信息化、水務、園林綠化、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根據職責配合。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負責指導各分局依職責查處已經取得規劃許可或選址意見書、規劃綜合實施方案等規劃文件但未按照規劃許可或前述規劃文件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指導協調各區做好建筑規模指標認定和調配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綜合協調城市更新實施工作,指導各區做好城市更新項目庫綜合協調和政策指導工作。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做好對街鄉鎮綜合執法的指導工作。
工作程序包括全面調查、認定處理及結果公示等環節。
(一)全面調查
調查方式。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可以通過查閱調取有關檔案材料、組織相關部門會商、現場查看、征詢意見等方式開展調查工作,并根據需要組織項目主體開展測繪、評估等。各區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自然資源、消防、水務、園林綠化、農業農村以及相關業態的行業主管部門等,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積極配合開展調查工作。必要時,各區組織有關部門共同會商研究。
調查內容。應包括項目范圍內涉及無手續建筑的建設時點及處置時點相關情況。其中建設時點情況主要包括項目建設主體、建設規模、建設時間、建設依據、批準用途或建設時用途等;處置時點情況包括目前實際使用或經營主體、現狀用途、翻改建情況等。
調查結論。調查完成后,根據調查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各區明確調查結論。調查結論包括兩種:一是經調查符合現狀認定情形標準的,按照現狀認定;二是經調查屬于依法處罰情形,移送有權執法機關依法處理。
城市更新范圍內無手續建筑物進行調查前或調查期間,應當組織對房屋、消防等安全隱患進行排查,位于特定區域或屬于特殊項目的,按需開展地災安全、行洪安全以及其他涉及公共領域安全等方面隱患排查。經各區組織認定未發現安全隱患,或安全隱患已整改消除的,或各區研究同意通過后續實施城市更新予以消除的,調查進入認定處置程序。需采取工程措施消隱的,各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做好施工安全管理。
(二)認定處置
一般程序。根據調查結論,分類開展認定和處置工作。調查認為符合現狀認定的,各區組織對調查情況及調查結論進行研究明確意見。經各區研究同意現狀認定意見的,明確“同意現狀認定意見,可以納入城市更新實施方案研究后一并辦理相關手續”的意見。屬于依法處罰(包括不予處罰),全部處罰內容均履行到位后,可以啟動后續處置工作。
特殊情形。經各區研究未通過的,應當退回補充調查。
(三)結果公示
公示程序。各區同意按現狀認定后,在項目所在地社區公示欄、門戶網站或城市更新信息系統上對項目情況進行公示調查結論,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可以納入城市更新實施方案研究后一并辦理相關手續。
異議處理。存在異議的,及時組織研究處理。經研究,未采納異議意見不調整分類的,及時告知異議申請人。溝通一致的,及時推進下一步工作;溝通不一致,涉及經濟糾紛、法院裁決或第三方相關權益,以及異議問題不涉及用地和規劃審批手續問題的,應當及時研究并穩妥處置。經研究,擬調整分類情形的,應當重新履行認定處置和結果公示程序。
四、認定情形
(一)現狀認定
經調查,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無手續建筑,可以啟動認定。經各區研究同意按現狀認定的,相關建筑規模應納入該項目現狀建筑規模底數。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建成(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為1984年1月5日《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前已建成),調查時未發現新的違法建設行為。
符合無需或豁免辦理規劃許可,以及無需變更規劃許可等現行政策。
已取得規劃許可并按許可進行建設,實際現狀用途與原批準內容不一致,但符合城市更新和用途轉換兼容等相關政策,不屬于負面清單情形的。
建設前取得了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級及以上部門批準同意建設的規劃文件或規劃意見,且現狀規模與原批準意見一致,符合建設時點的法定規劃,或經研究現狀對規劃實施無影響。
符合相關專項規劃和行業管理要求,切實保障城市正常運行或基本民生需求的城鄉基礎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項目,以及區級及以上政府統一組織實施的老舊小區綜合整治類、環境提升類項目。包括:既有軌道交通項目的車站主體、區間工程以及軌道交通地面附屬設施;既有綜合交通樞紐項目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主體工程和附屬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河湖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既有水利工程設施,以及項目主體為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用房;區級應急、消防等部門組織實施的防災減災、搶險救災的設施或用房,以及其他經各區研究同意的項目主體為區級行業管理部門的公益性設施或用房。
因城市更新或減量需要,項目主體主動拆除現狀認定范圍內的建筑后釋放的建筑規模指標,各區可以依據本市建筑規模管控相關規定,按照一定比例優先用于同一項目主體實施的城市更新項目,在保持各區建筑規模總量穩定、區域綜合承載力可支撐前提下,跨街區、跨鄉鎮進行建筑規模調配。各區建筑規模應優先確保三大設施等建設,可在區內單獨計列、重點支持、靈活處置。
(二)依法處罰
經調查,不屬于現狀認定情形,且違反城鄉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由相關有權執法機關依法查處。對同一違法行為已作出行政處罰且不存在新的違法行為,執法機關要核實歷史處罰落實情況,并及時告知調查部門處罰結果,不應重復處罰。處罰內容涉及罰款未繳納到位的,應當追繳到位。
有權執法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輕微免罰慎罰、過罰相當的原則,結合本部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依法作出處罰決定或不予處罰決定。引導拆除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以及《關于立即處置在施違法建設的實施意見(試行)》(京規自發〔2019〕181號)印發之后新建的無手續建筑。鼓勵引導當事人主動拆除違法建設部分以實施更新。
五、附則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五年。
內容來源:北京規劃自然資源微信公眾號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
我國城鄉規劃工作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致力于制定城市規劃執業規則、推廣規劃相關行業標準、搭建行業研究交流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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