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公司32個月,徐女士被公司解聘,理由是其經常無故曠工,違背公司管理制度。她申請勞動仲裁后,仲裁裁決公司支付其工資78340元、經濟補償金15000元。對此,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無需向徐女士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1月12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江蘇鹽城市中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在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徐女士拖欠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共93340元后,二審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公司僅向徐女士支付工資18340元。二審經審查,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在809個工作日中,徐女士有571天應當被認定為曠工。
女子被解聘
一審判公司支付其9萬余元
41歲的徐女士住鹽城市。一審法院認定,2021年12月1日,徐女士入職江蘇某公司,從事辦公室文員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月基本工資為3000元(2024年合同增至3500元),其中績效部分年底發放。徐女士在公司上班共32個月,公司共支付其工資83660元。2024年9月5日,公司向徐女士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是徐女士經常無故曠工,違背公司管理制度。
徐女士對此不服,申請勞動仲裁。2024年10月30日,鹽城市鹽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公司一次性向徐女士支付93340元,其中工資78340元、經濟補償金15000元。公司不服該裁決,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法院結合徐女士入職公司后,第一個月公司發放徐女士5000元,認定其月工資標準為5000元。故法院經核算,公司應支付徐女士剩余工資78340元。
公司通過考勤記錄分析,認為徐女士自2022年12月至2024年8月期間遲到、早退,累計曠工185天,并以其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單方通知解除與徐女士的勞動合同。對此,法院認為,公司提供的公司規章制度對遲到、早退及曠工的認定標準作了規定,但對于遲到、早退或曠工達到何種情形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以及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后果(如解除合同),在規章制度中并未有所涉及。此外,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在發出書面解除合同通知前給予了勞動者申辯機會,也未證明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主程序。因此,公司解除與徐女士的勞動合同違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庭審中,徐女士認可仲裁裁決支付經濟補償金15000元,故法院不再調整。
據此,鹽都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公司支付徐女士拖欠工資78340元、經濟補償金15000元,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571天被認定為“曠工”
二審改判:公司與之解除合同并無不當
因不服一審判決,公司提起上訴。
二審另查明,公司與徐女士簽訂的聘用合同約定,公司實行考勤制度。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員工上下班一律親自打卡(簽到),總經理核準免打卡(簽到)者除外;上班遲到15分鐘之內者為遲到,遲到15分鐘至1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計,無故遲到1小時以上者以曠工1天計;提早下班15分鐘之內者為早退,提早下班15分鐘至1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計,無故提早下班1小時以上者以曠工1天計;外出洽公者,若預知會延誤上下班時間者應事先報備部門經理簽字,方可免除上下班打卡;在外洽公無法于上下班前趕回公司者,應以電話報備部門經理免除上下班打卡,但次日須請部門經理在出勤卡上補簽確認;財務綜合部負責員工出勤統計,作為當月工資及年終獎發放的依據。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進行調解時,公司出具情況說明稱,公司因徐女士長期曠工而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并認為不應當支付其曠工期間的工資,但為減少訴累,愿意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徐女士補足工資共18340元。
法院認為,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有關于考勤、出差及請假審批流程的明確規定,雙方簽訂的合同中也有相應約定,徐女士無論是履行勞動合同還是執行規章制度,都有明確依據。經審查,2021年12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工作日共809天,徐女士上下午均打卡的為238天(未考慮遲到早退情況,算正常出勤),僅有上午或下午打卡記錄的為371天,沒有打卡記錄的為200天,根據單位規章制度,該571天均應當認定為曠工。
徐女士稱,其一個月中有30%的時間出外勤,出外勤時會存在不正常打卡的情況。但法院認為,從考勤記錄審核情況看,其不正常打卡情況遠超其認可的范圍。徐女士本身不執行單位考勤制度,不認可單位的考勤記錄,但又無法對此進行合理解釋或提供證據。故法院對其該抗辯,不予采信。
法院還認為,雖然在公司的聘用合同及規章制度中并無關于遲到、早退或曠工須達到何種程度才能被認定為系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從而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但徐女士持續、常態化地不正常打卡考勤,不僅對自己的權利極不負責,其行為亦已超出用人單位進行正常管理能夠容忍的合理限度。因此,能夠認定徐女士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單位規章制度,公司以此為由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不屬于違法解除,無須向徐女士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鑒于公司自愿補足相應工資,法院認為這不違反法律規定,故予以確認。據此,今年1月6日,鹽城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公司向徐女士支付工資18340元,無需向徐女士支付工資差額60000元及經濟補償金15000元,駁回徐女士的其他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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